周委員春米:(10 時 45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委員會審查兩個法案的重點
,分別是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配合修正草案而做組織的變革。這次公務員懲戒法的修正草
案全文高達 103 條,大概有六大重點,分別是改制為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度以符合釋字
第 752 號解釋的精神、強化懲戒時效以補足現職公務員搶退休的漏洞、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
修正再審程序及符合實務運作。
修法的契機、必要性及急迫性主要也是因應法官法在去年做了修正。在職務法庭中,也給予
受移送、受職務評鑑的法官有一級二審的救濟,這些都來自釋字 752 號的解釋。釋字 752 號解
釋出來後,在刑訴也做了這部分的修正,在法官法也做了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應該就是為了確
保公務員在懲戒訴訟權利救濟的最後一個階段與拼圖。我剛才也說過這是來自法官法的修正要
配合,就是法官和公務人員要同步,有一個相同的訴訟權利保障。
現在有出現一個問題,應該也不算是漏洞,請司法院和銓敘部了解及處理。第一,在法官法
還未修正前,其實就有個案,包括法官及公務人員的個案,因為重大違失被停職。有的是涉案
,有的是因重大違失。停職是領半薪對嗎?法官原本就沒有專業加給,所以是他原來本俸的半
薪,公務人員也是他的半薪。在法官法,當然不希望因為個案而修法,但也確實因為個案讓我
們了解修法的必要性。
去年在審查法官法時,大家常提到的是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的個案。去年法官法修正時,
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
庭裁判確定而受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本俸
。」本條前提是有貪污行為。也就是說,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修正前,之前已領的本俸不
用繳回,但去年我們做了這部分的修正,所以我要請教司法院林秘書長及銓敘部,公務人員部
分是停職但未繳回,到底要不要去補這部分的規範?其程度是否也要限定在貪污行為才處理?
當然不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就停職,而停職後經相關處分就要繳回。這個仍有討論空間。
所以有三個層次的問題,第一,這是否為法律漏洞?第二,到底要不要修法?第三,修的是
公務人員俸給法,還是透過公務員懲戒法來處理?到時候我們修正的方向和範圍要如何訂定?
請秘書長回答。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請簡廳長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行懲廳簡廳長說明。
簡廳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當時要草擬這個法案時,也有想過這個問題。
周委員春米:是公務員懲戒法的部分嗎?
簡廳長慧娟:對。但考量到公務員收入及官階層級很多,本俸其實是非常少的,因為在停職期間有
一些法律效果,他的本俸非常少,若之後再追回來,在手段與比例方面,及其生存權的部分需
要兼顧,也和學者討論過,所以這部分是沒有參照法官法把它放進去。
周委員春米:所以這是你們明確的研究方向。
簡廳長慧娟:當時有研究過。
周委員春米:廳長的意見是,當初在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時,有考量這個問題,認為如果要處理這個
問題,是放在公務員懲戒法。但後來你們考量公務員薪水的本俸金額,因為當初要讓他停職時
領半俸,也是要維持他基本生活的需求,這部分當然有兼顧到。但如果最後確定他是重大違法
,甚至到要負擔刑事責任的層次,我們還讓他本俸不用繳回嗎?
邱顯智委員之前有提過,如果他在停職期間,當然不能做任何行政處分,而且行政處分也不
是公務員做的,而是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做的,所以沒有像簡廳長剛才說的那個理由。他停職了
,怎麼去做行政處分?縱使是他去承辦的行政處分,也不是他的名義,而是他的所屬機關的名
義。
簡廳長慧娟:停職期間因為他就不能去擔任職務……
周委員春米:是啊!所以沒有行政處分的問題。
簡廳長慧娟:現在是考量到他的本俸跟法官來比是比較微薄的。
周委員春米:那如果是較高本俸的高階公務員呢?他違法後,影響的層面更大。所以你的理由我到
的必要?要不要比照法官?尤其在高階公務員的部分,要不要比照法官有繳回的規定?到底要
修公務員懲戒法,還是公務人員俸給法?請你們再研究一下相關法制。
第二個問題,上一屆段宜康委員關心過,主要也是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在座從事法律工作
的人大概常在事實審與法律審之間覺得很難區分。這個問題討論的空間非常大,今天邱顯智委
員也在場,我也分享一些大家關心的問題。記得在上一屆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大家最早討
論的是檢察官究責問題,但現在這個問題大家比較少去討論,因為可能還有很長的一大段路要
走。另外則是再審的議題。我個人上屆委員會時,一直鼓勵法官要勇敢開啟再審的程序,要勇
敢去面對同儕、同事或學長在做錯誤判決時,要如何開啟再審的程序?
事實上這當然取決於法官對個案的判斷,這部分我們不討論。但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制度,如
果今天一個判決是錯的,不管是事實錯誤、事實未查證或在法律適用上錯了,我們給他一個救
濟的制度,卻還要再去區分:是法律錯了,就來非常上訴,尋求檢察總長的救濟;是事實錯誤
了,事實沒有被調查到,或有哪個事實你沒有提出來,就走再審的程序。其實這不僅對法律人
而言很難區分,很難明白切割的標準,更何況人民如何去理解為什麼要非常上訴?為什麼這個
要再審?這部分人民無法理解及區分,當然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就會大打折扣。當他覺得案件
有冤屈或沒被判好時,會去找律師問是要提非常上訴還是再審?律師往往回答無法區分,為了
確保你的權益,就兩個都提,但兩個都不好提。從 2002 年至 2017 年共 15 年間,有 98 件再審
案件,其中還牽涉到修正了再審條件,有 98 件是獲判無罪或輕於原罪,但非常上訴大概只有 5
件改判無罪,也就是這個比例是非常低的。大概在座有執業過的律師或法官就知道,要提非常
上訴成功的機會是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所以這個制度是可以討論的,但我們不希望因
為這個制度的設計而浪費了太多的司法資源。當然今天不是秘書長可以回答,但這是一個政策
的問題。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院來主導,當然你們會尊重法務部的意見,尤其是檢察總長的意
見。司法國是會議已經提出來了,接下來要怎麼去走?要如何在本屆中,對此制度後續應再做
修正與檢討,以完備這部分的功能。秘書長,剛才很多題你都沒有答,這題政策題你一定要回
答。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我們帶回去研究,不敢說一定能做出決斷。
周委員春米:在場有很多法律人都知道,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會成功的是什麼?就是法官在判決時,
忘記了累犯的規定,或你不該給緩刑卻給了緩刑。為什麼一再叮嚀前科紀錄表要好好看?若沒
有好好看,就有可能是累犯的沒有加重或不該給緩刑的卻給緩刑,這就是法官的夢魘。法官就
是看前科紀錄表,沒有看好、判好,就變成非常上訴的夢魘。他只要那年被提非常上訴,那年
的考績或職務評等就會有瑕疵,會一再被拿出來講,這也是在這個法官的審判生涯中很大很大
的傷痕。當然不是從法官的角度來看,我們從人民救濟的角度來看,是必須把這兩個制度合而
為一的時候了。請秘書長回去研究,下次再問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