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麗文:(10 時 6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司法院上個禮拜經過我們質詢
之後,這個禮拜一就提供了你們防疫措施的報告。看完這份報告,我先請教司法院秘書長,報
告裡面提到 3 月 2 日有一位從大陸地區返臺投案的通緝犯被逮捕之後就進行了羈押,法院了解
可能存在的防疫風險之後,所以在設置臨時法庭的時候是在戶外的空間,也有量體溫確定他沒
有發燒,但是接下來法院提供了手術的防護衣、口罩、護目鏡,等於是全副武裝了,到場審理
的法官、書記官、法警也全程穿戴防護衣、口罩及護目鏡。就這個案子我想先請教一下,這位
從大陸地區返臺投案的通緝犯回到臺灣之後有先隔離 14 天嗎?你們知道嗎?有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照這個程序來看,應該我們就直接收過來了,當時……
鄭委員麗文:我是問你們收了以後,就把他羈押,他被羈押的時候還是可以隔離。在整個監獄的管
理裡頭……
林秘書長輝煌:關於委員垂詢的問題,根據法院端的回報,後來看守所是依照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
,把這位被告送到醫院去隔離。
鄭委員麗文:所以他在醫院隔離中被調出來出庭,還是隔離完了以後才到法院出庭?
林秘書長輝煌:該案從航警單位開始就一直對 1922 通報,所有的程序都是接受疫情指揮中心的…
…
鄭委員麗文:你不知道?我要知道他是隔離中出來出庭,還是隔離完出來出庭?你們知道嗎?
林秘書長輝煌:因為他是收押以後才發燒,所以疫情指揮中心才要求看守所把他再送到醫院去,就
是這樣。原先是沒有狀況的。
鄭委員麗文:所以他在出庭的時候沒有發燒。他是出庭了以後被送到醫院去,還是出庭之前……
林秘書長輝煌:出庭以後收押就送到看守所。
鄭委員麗文:出庭以後?
林秘書長輝煌:對,也一直在監測。
鄭委員麗文:我了解你的意思。所以他這個出庭是羈押庭,是這個意思嗎?
林秘書長輝煌:對。
鄭委員麗文:這個在戶外的庭是羈押庭。
林秘書長輝煌:對,那個是在二樓的陽台。
鄭委員麗文:因為是羈押庭的關係,不能夠延誤,所以你們必須當下就開這個庭,決定要不要羈押
?
林秘書長輝煌:對。
鄭委員麗文:因為他一入境之後……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現在有更進步的做法,就是 3 月 2 日之後司法院核定了擴大刑事遠距詢問的作
業要點,把這種情形也列進來可以遠距詢問,所以之後這種情況應該會減少。
鄭委員麗文:所以他應該是投案、逮捕,然後第一個標準動作一定是測量體溫,但他沒有症狀、沒
有發燒,所以你們就開羈押庭,可是你們在開羈押庭時是全副武裝,開完羈押庭回到看守所之
後,他才出現發燒的症狀,然後才送到醫院?
林秘書長輝煌:發燒以後一樣……
鄭委員麗文:發燒以後才送到醫院,送到醫院之後並沒有確診,對不對?因為有確診的話,新聞應
該會出來。
林秘書長輝煌:檢驗結果是陰性的。
鄭委員麗文:所以並沒有確診,我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關鍵點在他回來為什麼沒有先隔離?先隔離
兩個禮拜,確定他沒有出現相關症狀,以及確定他是陰性之後才出庭,你懂我的意思嗎?照理
講,他應該是要先隔離,但問題是他進來後隔離,你們就沒有辦法羈押他,困難在這裡,是不
是?你們怕他在外面趴趴走,像這種對象回來應該是合乎自主隔離的標準,對嗎?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憲法要求逮捕之後 24 小時內要移送到法院。
鄭委員麗文:所以說是基於憲法的規定,我的意思是說因為這樣他不能先回家自主隔離,然後再去
警察局,然後再開始進行這些程序?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目前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克服,我們實施多方會議之後,在這種狀況下
,我們採取遠距的訊問,讓他定位在那裡,然後就在航警局交接,最後如果裁定羈押,我們也
在那個地方交接,從頭到尾完全接受疫情指揮中心的指導。
鄭委員麗文:所以他們到了看守所之後,他基本上是被隔離的,因為他還沒有完成兩個禮拜的應隔
離期間,他因為你剛才講的相關規定,所以他必須要召開羈押庭,然後決定要羈押,然後就送
到看守所,在他送到看守所的時候是被隔離的嗎?
林秘書長輝煌:在看守所裡面的狀況,我們沒有辦法代為回答。
鄭委員麗文:所以這部分你們不清楚。
回過頭來,因為你這邊有講到因為這個 case,還有你說到庭詢問時,戒護人員必要時也一樣要
全副武裝穿著隔離防護衣,因為第一個除非在什麼必要的情況會出現這樣的情形?誠如剛剛講的
,因為這是一個臨時的案件,所以在這種狀況下,你們非不得已動用這樣一個全副武裝的裝備,
但事實上防護衣、隔離衣在這個時候其實也是非常寶貴的醫療資源,不應該被不當的浪費掉。
第二個就是因為我不曉得你們有沒有專業的人員協助穿戴,如果你穿隔離衣、防護衣,如果沒
有穿戴好,沒有正確使用的話,穿了也是白穿,這也是一種浪費,如果已經到了要穿隔離衣、防
護衣的地步的話,是一個什麼樣非不得已的情形,非要這樣才能開庭不可?因為你知道醫療人員
穿隔離衣、防護衣是在要幫你檢測的時候,因為要冒檢測的危險,他有可能咳嗽,甚至會嘔吐,
所以檢測的醫療人員,他其實是冒著高風險,每檢測一個人就要更換一次防護衣,還有就是他要
接觸確診的、高風險人員的環境當中,我是第一次看到原來在法院你們都要用到隔離衣、防護衣
,那這樣子如果是不當使用,說實在的風險也是很高,而不是穿了防護衣就沒事,如果說他已經
有確診的高風險,為什麼不是送到醫院去,還在法院受審理?那這個事情是不是應該完全排除呢
?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也就是說在 3 月 2 日那時候我們還沒有多方會議……
鄭委員麗文:我知道,經過這個案子之後,未來還有可能發生這種非出動防護衣出庭不可的狀況嗎
?你提到的不管是遠距或程序上的調整,有沒有辦法全部的避免?我是認為應該要全部的避免
,不要所有的人統統都穿著防護衣、隔離衣及護目鏡開庭,那就不應該開這個庭了。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我們希望是如此,但是個案的狀況不一樣,我們要由法官具體
判斷,因為案件的進行……
鄭委員麗文:是否非開庭不可,還是要由法官來判斷?
林秘書長輝煌:對。
鄭委員麗文:那他是在什麼樣的狀況之下覺得個開庭的狀況必須要穿防護衣、隔離衣呢?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希望法官能多注意,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幫法官決定,因為案件的
進行、裁判……
鄭委員麗文:法官不是決定要不要穿防護衣,法官是決定有沒有要開庭審理的必要,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對。
鄭委員麗文:要不要穿防護衣是由你們決定。開庭與否由法官決定,但是你們覺得這中間對象通常
應該是犯人或當事人,因為如果是法院職員的話,他就應該隔離,不應該來上班了,對不對?
如果是法官確診的話,他也應該隔離不應該來上班,所以那一定是非不得已必須出庭,所以通
常一定是刑事被告,不太可能是民事,對不對?所以一定是這個刑事被告確診,如果他已經確
診,他還要出庭嗎?這也很違反人權吧?
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如果確診,他應該在負壓病房……
鄭委員麗文:他就應該被送到醫院的負壓病房,所以也不可能說他還在負壓病房,法官卻非開庭不
可,非要他來不可。
林秘書長輝煌:頂多就是遠距……
鄭委員麗文: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在什麼狀況之下要戴到護目鏡、防護衣全副武裝?不是只有戴口罩
,不是只有保持距離,不是只有開窗,那是什麼樣的被告有這樣的高風險需要用到這樣的高規
格?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希望以後這個狀況不要發生,就是不必要這麼冒險,如果可以的
話,但是每個個案不同……
鄭委員麗文:我覺得不是不必要的冒險,我覺得你們是在浪費這寶貴的醫療資源,因為他可能根本
沒有這樣的風險,可是你們卻全副武裝準備開庭,如果他真的有這樣風險的話,他怎麼可能還
在那邊出庭呢?他怎麼還會在看守所或監獄裡面?那監獄裡面不就爆發群聚感染了嗎?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我們儘量接受委員的意見。
鄭委員麗文: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