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9 時 29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秘書長,依照中華民國的憲法
本文,我們是五權分立,是不是?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對。
鍾委員佳濱:相對其他國家的三權,你認為我們的監察院、監察權是比較接近於三權分立的哪一權
?我直接告訴您好了,是比較接近立法權,可以這樣講嗎?
李秘書長繼玄:就我所知立法權和監察權……
鍾委員佳濱:有差別,但是比較接近,因為在憲法本文當中,監察委員是由各省市議會選舉產生的
,那請問考試院是由選舉產生的嗎?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委員也是由總統提名……
鍾委員佳濱:他不是選舉產生的,那考試院相較於司法院、行政院,屬性比較接近哪一個?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
鍾委員佳濱:很好,我就是要這個答案。那我們來看考試院的組織體系,其中考試院正副院長、考
試院會議、考試院底下二部二會、文官學院等等,還有業務是監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李秘書長繼玄:是。
鍾委員佳濱:行政院是行政權,考試院的業務竟然要監督行政院的人事行政總處,所以考試院的職
掌在修法前,考試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
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這是考試院組織法賦予考試院可以監督考銓業務,但是修法之後,我
們並沒有給予考試院這樣的職權,考試院都了解了嗎?你們了不了解立法院透過修法,把考試
院對考銓業務的監督之權拿掉,造成考試院職權行使本質上的變化?考試院充分了解了嗎?
李秘書長繼玄:沒有變化。
鍾委員佳濱:你認為沒有變化,那我們來看考試院組織法本身對考試院的組成和職權的規定,就是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去年 2019 年我們並沒有
修,請問考試院組織法是不是法律?
李秘書長繼玄:是。
鍾委員佳濱:那考試院院會會議規則是什麼?是命令嘛!位階比較低。
李秘書長繼玄:對。
鍾委員佳濱: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二條最後一項規定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這又產生了命
令超越法律的現象,法律是說你們「得」召集,你們的會議規則誰訂的?
李秘書長繼玄:會議規則對於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這樣規定是有一個緣由的。
鍾委員佳濱:緣由我們不關心,我們只關心命令會不會超越法律,可不可以?
李秘書長繼玄:但是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的「得召集有關機關」規定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賦予考試
院的明定的憲政職掌。
鍾委員佳濱:那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二條的「應列席」是源自於哪個法?
李秘書長繼玄:這個法源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鍾委員佳濱:憲法增修條文沒有規定你們可以邀請人事行政總處來報告吧?秘書長,我知道你要捍
衛你們考試院的職權,我不為難你啦!但是我要告訴你這很明顯的是命令超越法律的規範。以
本院來講,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授權訂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
授權訂定了議事規則,考試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了考試院會議規則,你知不知道除了考
試院有會議規則之外,還有哪個院有會議規則?行政院有沒有會議規則?沒有!你知道哪個院
還有會議規則嗎?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行政院是首長制,考試院是合議制。
鍾委員佳濱:好,那請問司法院是什麼制?
李秘書長繼玄:司法院的大法官是合議制,但是司法院的行政系統本身是首長制。
鍾委員佳濱:你知道司法院有沒有會議規則?有,一共 13 條。請問貴院的會議規則有幾條?
李秘書長繼玄:四十幾條。
鍾委員佳濱:我告訴你為什麼,你們的組織法第十條規定:「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人事主任能不能告訴我,你們的處管理什麼、組管理什麼、室管理什麼?
其中洋洋灑灑列了近 10 項,有印信典守事項,我特別找出行政院的處務規程,行政院秘書處有
處務規程,規程是屬於比較低位階的命令、內部規範,結果你們考試院組織法訂了一個秘書處
、組、室,夯不啷噹的管理事項除了跟行政院秘書處的相類似的之外,你們還管本院綜合政策
、計畫之研擬事項、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事項,行政院秘
書處不會管這些事情,但是你們的秘書處不曉得是處在管、組在管還是室在管。剛剛主席介紹
你們有第一組首席參事、第二組兼組長第三組,你們這三個組的執掌有定在你們的組織法裡面
嗎?沒有嘛!你能不能告訴我哪一條?所以我要告訴你的是,你們考試院組織法第十條把一般
放在秘書處處務規程裡面的東西放到了組織法裡面,對不起!這是本院要去修改的。我再告訴
你,你們的考試院會議規則第六條,請問你們考試院院會是合議制還是首長制?
李秘書長繼玄:合議制。
鍾委員佳濱:司法院的會議規則只規定了院會是由院長主持,但是你們的第六條規定了本院會議決
議事項由院長執行,就好比鴻海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由董事長來執行,那董事長就變成 CEO
了?你們的院會決議居然是要求院長去執行。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我們管了這些事情,再看
看你們的考試院會議規則,把一些類似職權行使的規定在會議規則第十條,報告事項這些東西
我就不再贅述了。再翻過來看第十一條,我隨便唸幾個: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法律案、院核准之重要規程、典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院部會間共同事項、出席人員有關考
銓事項之提案,這些都是類似職權行使的東西,你們訂在會議規則。請問秘書長,你有沒有看
過立法院議事規則?討論事項的內容是這些嗎?你要不要參考一下?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的會議規則,剛剛委員所講的,我們作一體的規範是每一屆的考試委員依據
主、客觀的情勢……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繼續問下去了,我統計了一下你們近四年來考試院院會討論的事項,院部會
發布及應由院長核准事項在我看來很重要,結果你們在過去四年的院會當中討論次數高達 169
次,顯見很重要,但是比它更重要的是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的提案。考試院到底是不是類似
立法院的合議機關?縱使像司法院,它的會議規則也沒有看到司法院的大法官討論出席人員有
關考銓事項的提案。再看一下第五章「審查」,洋洋灑灑有全院審查會、小組審查會,這點合
理啦!跟我們的職權分委員會行使的一樣,聽起來考試委員很像立法委員。
然後我們來看近半年的考試院審查會,我統計了一下,你們院部會發布的應由院長核准的重
要規程很重要,有 10 次,結果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的提案更多,有 13 次,我就很佩服,考
試委員到底是立法委員還是司法院大法官?在此我給考試院一個建議,因為上次我們修了考試
法,委員們很有意見,如果沒有再按照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的體例,我們接下來會修改考試院
組織法,同時會訂定考試院職權行使法,把你們會議規則中類職權行使的部分由法律規範,不
得再由考試院以會議規則行之,也建議考試院開始思考,好好的整理考試院的會議規則,參考
司法院的會議規則,會議規則就是開會的方式,如果考試委員在考試院院會是要行合議制的話
,至少不要教院長去執行院會之決議,畢竟你們有二部二會,那是行政部門,考試權基本上比
較接近行政權,不要把自己當成國會、當成立法院,謝謝。
李秘書長繼玄:我向委員說明一下,考試院會議決議事項由院長執行之,因為考試院是合議制,只
有院會通過的決議才能代表考試院的政策和立場。
鍾委員佳濱:那請問司法院院長要執行司法院院會的決議嗎?
李秘書長繼玄:司法院大法官的決議當然要執行,院長代表行政體系,所以院長要執行。
鍾委員佳濱:董事長變成 CEO 了。
李秘書長繼玄:這不一樣,決策體系和行政體系是分開的,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