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17 時 56 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商業事件審理法當中改變民事訴訟法一般的原則,希望當事人儘量在程序前階段如果有必要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反訴就提早做這件事情,以使得整個訴訟審理的過程可以比較流暢,配合律師強制代理主義,對於這樣的立法設計,我們是贊成的。
在這個條文當中,我們之所以會提出修正動議,是因為如果今天在完全沒有行準備程序的情
況下,也就是法院之前從來沒有跟兩造的當事人,就有關於雙方事實上、法律上、證據上的爭
執,進行任何實際面對面的爭點整理及陳述,在沒有行準備程序的情況下,馬上就禁止為訴之
變更、追加或提反訴,反而會有礙於紛爭解決一次性目的的達成。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在本
來審查會通過的條文當中規定應該在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指的到底是期日開始前為之
,還是期日終結前為之?我們希望這件事情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我們認為,在沒有行準
備程序的情況下,言詞辯論期日的第一次期日是雙方當事人跟法院第一次面對面地針對有關於
事實上、法律上、證據上的陳述及爭點進行討論及整理,把時間點劃在第一次言詞辯論終結前
為之,既可以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也可以滿足程序迅速進行的要求,是一個比較明確、好的
立法規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