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10 時 56 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毒品危害條例的修正可以說是為了要因應新興
毒品不斷的擴大及氾濫,也是滿受實務界期待的一次修法。從新興毒品在聯合國通報已經增加

到 971 種的情況下,目前我國針對有關新興毒品的管制,由於在毒品定義範圍上過於狹隘,管
制的比例不到 10%,這與亞洲其他相近國家比起來實在是過低了。同時在這次修正的狀態當中
,為了能夠有效遏止新興毒品的蔓延,對於擴大沒收也有做配合的修正。
這次保留的第十一條,事實上,在立法結構上主要分成兩部分,一是單純的持有,另外一個
雖然在表面上也是單純的持有,但是持有一定克數以上的話,就被認為有進一步散播的風險。
針對這兩種不同犯罪行為的態樣,以目前我們所看到第十一條條文規範的狀況而言,針對持有
一定克數進而有散播風險的這件事情,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
之間,所持有克數的呈現卻是 10 克、20 克、5 克、5 克,這是一種不合比例的規範方式。就這
部分在委員會的審查及黨團協商時,事實上都已經清楚點出來了,不過法務部針對第一級毒品
及第二級毒品持有的克數,從現行條文的 10 克及 20 克是不是要進一步向下調降的這件事情,
還缺乏實證的數字。現在為了不延宕實務界大家期待的修法能夠通過,我們透過附帶決議的方
式,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持有克數是 10 克及 20 克就具有散播風險的這件事情,是不是有向
下調整克數的必要,委由法務部及警政署接下來進一步按照他們實際上查獲的狀況再作判斷。
實際上產生爭執的部分也是此次修法的重點,就是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持有的克數如果到 5
克以上的話,這 5 克以上是由於必須要去因應目前非常多的新興毒品,像毒咖啡就是透過散裝
方式散播在各包當中,因此純質的克數雖然只有 5 公克,可是實際上在散裝咖啡的新興毒品當
中,如果含有微量的 0.1 公克或 0.2 公克就有散播的風險,就此部分的確有加以刑罰的必要性。
因此時代力量黨團維持審查會通過的條文,認為在這兩種犯罪態樣之下,必須用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科予刑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