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10 時 51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面有幾位委員,包括尤美女委員
也都講得很清楚,我們在刑事訴訟法修法前,也就是今年的 5 月 24 日,本來在修法之前,限制
出境、出海在刑事訴訟法其實是沒有明文規定,我們把它當做限制住居的態樣,所以包括羈押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都是保全被告的手段。如果是這樣的話,在修法前,限制出境、出
海實質上是做為羈押替代處分的一種,並不是一個單獨的處分;而修法之後,我們增訂第八章
之一,明訂限制出境、出海是獨立型態的強制處分,這是有專章在處理,應該在這個月 19 日就
要實施,若如剛才各位委員所關心的,先前我私底下向司法院及法務部請教,這種狀況就會變
成本來是限制住居的態樣,現在卻變成單獨的強制處分,而這個單獨的強制處分已經不再是羈
押的替代處分了,這沒有錯吧?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跟召委報告,這是雙軌的,不是羈押替代處分,是逕行限制出境
、出海。
段委員宜康:它是一個單獨的處分,但是根據第九十三條之六「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
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就是在修法之前做為羈押替代處分的性質,在第九十三條之六還繼續保
留,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輝煌:是。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在這邊就是很困惑,就是限制出境、出海講起來很單純,看起來強度也比較低
,意即我只是不讓你出境、出海,你在臺灣要去上山或要去哪裡旅行、離開家多久,我也沒有
叫你報到或有任何監控,我只是不讓你出境、出海而已,其他在這個範圍內,你的行為仍然是
自由的,但是具保、責付或是限制住居就不一樣,我必須要確認我需要你到時,必須要能夠到
,依強度不同,我可以施以其他處分,包括要他上電子腳鐐、要他定期報到、不准他遷移戶口
及其他監控手段,這個沒有錯吧,對不對?相對之下看起來限制出境的強度好像比較低,而且
它有另外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在密行偵查的時候,可以不用通知他,至少確保他不會在我們
需要偵查的時候,結果他離開了、出國了,所以最好在他不知道的情形下,我們不讓他出國,
但萬一被他發現了,我們也無可奈何,在這個狀態之下,我會比較困惑的是在第九十三條之六
準用,這個準用能不能準用?也就是當這個狀況和那個狀況是一樣的,我們可以準用,可是現
在這個事實是不一樣的,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它要滿足的要件其實有個別不同的規定,
既然它變成一個單獨的處分,那用其他的處分─羈押替代處分也可以用這樣的效果,可以這樣
準用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能不能再講具體一點?
段委員宜康:我的意思就是說,所謂的準用是因為 A 跟 B 這兩個幾乎是一樣的狀況,很像照鏡子
一樣,所以不要把這個條文再寫一次,在處理 B 的時候準用 A,那現在 A 跟 B 是一樣的嗎?
林秘書長輝煌: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沒有在準用範圍,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
一直到第九十三條之五才準用。
段委員宜康: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做羈押替代處分的時候,同時可以準用做限制出境、出海,也
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對。
段委員宜康:這個部分可不可以這樣準用,我有疑慮,但重點就是在於,剛才尤委員也提到,在限
制出境、出海有時間限制,時間限制解除之後,如果說限制住居可以收他的護照,我們可以通
知外交部不要發照給當事人,但限制出境、出海這個單獨的處分,我們能不能收他的護照?
林秘書長輝煌:從目前的條文看起來是沒有禁止。
段委員宜康:是不行?不能收他的護照?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可以,還是可以。
段委員宜康:是可以嗎?根據什麼可以?
林秘書長輝煌:因為……
段委員宜康:只是做一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我們能不能通知外交部他來申請補發護照時,禁止
補發護照給他,可以不可以?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蘇廳長說明。
蘇廳長素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前提要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是將來
12 月以後的限制出境,有了這幾個羈押替代處分之後,它附隨的有幾個命被告要遵守的事項,
去強化羈押替代處分……
段委員宜康: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裡面有限制出境、出海嗎?
蘇廳長素娥:沒有,我說 12 月之後。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 12 月之後。
蘇廳長素娥:對。
段委員宜康:12 月 19 日之後。
蘇廳長素娥:是用第九十三條之六準用,將來的羈押替代處分會有多一個在第九十三條之六生效之
後,法院除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後,也可以……
段委員宜康:可以命他限制出境、出海?
蘇廳長素娥:是。
段委員宜康:如果沒有命他限制出境、出海,單獨做一個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假設被告被限制
出境、出海,我們能不能去收他的護照?他沒有被限制住居,他是被限制出境、出海。
蘇廳長素娥:委員的意思是說,假設是逕行限,因為我們現在有限出境有分兩種……
段委員宜康:對啦,我就是說他只是……
蘇廳長素娥:是指另外一軌的話,理論上是不可以單獨。
段委員宜康:不可以收他的護照。
蘇廳長素娥:對。
段委員宜康:也不可以通知外交部不可以再給他換發護照,對不對?
蘇廳長素娥:理論上是這樣。
段委員宜康:這樣狀況就來了,今天做一個限制出境、出海,它的期限到了必須要解除,但是另外
做羈押替代處分的限制住居,我們可以收他的護照,不但收他的護照,也可以通知外交部他的
護照期限到了,如果他要補發不可以補發給他,我們在限制出境、出海這邊規定那麼多,說要
保障人權,結果沒有用啊!限制出境、出海有期間限制,那限制住居這些附隨的處分包括收他
的護照,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蘇廳長素娥:當時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在討論要收護照這部分,其實是比較著重在被告有多重護照
或多重國籍的時候,如果限制他住居,然後他可能有用其他國家護照出去的,所以當時討論…
…
段委員宜康:那也要知道他有其他護照啊!
蘇廳長素娥:對。
段委員宜康:除非去搜索,否則他護照不交出來,也莫可奈何,實務上其實是做不到,最重要的是
說,沒有期限的限制。
蘇廳長素娥:是,委員講得很有道理,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可能是規範密度的問題,我們會如同秘
書長所回答的,會在注意事項還有相關函釋裡面跟法官提醒,然後也會做教育訓練。
段委員宜康:其實應該要重新檢視、要修法,坦白說我們當初在處理限制出境、出海時,目的是希
望保障人權,能夠在法制上更清楚,所以把它做一個明確的規定,但這之間的關係、輕重、比
例及目的,那個時候可能沒有想得很清楚,我們當然也有責任,我們的時間也不夠再來處理修
法,可能要拜託院檢雙方,在你們內部的規定能夠把它訂清楚,之後必須要檢討來重新提出修
法,這樣才能讓這個法完整,對不對?等一下我有一個臨時動議要請司法院及法務部能夠支持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