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員碧玲:(9 時 27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問總統府今天代表列席的局
長,這個褒揚條例如果要修,就涉及幾個基本概念要先決定,第一個,到底是生者或亡者?要
不要受限?段委員的版本是只對亡者褒揚,對生者就不褒揚。至於褒揚的方式有兩種,原來的
條例也是對亡者才會明令褒揚,對生者是製匾褒揚,但是最嚴格的版本是即使對生者都不予做
任何形式的褒揚,這是褒揚條例其中的一個。另外對亡者來講,我們必須決定的是,到底只限
於死亡是基於因公或社會公益而犧牲,還是說他的死亡跟這個無關,但是他生前整體來講是對
國家社會有貢獻?這又是另一個指標。所以就這個標準來看,以你們過去實務上的操作,你們
認為是要從嚴,還是從寬來修這個法?
主席:請總統府第二局何局長說明。
何局長全德:主席、各位委員。從過去總統府的操作經驗,以及我們頒過的褒揚令態樣來分析,因
為國民對於國家社會的貢獻很多樣化,所以從府裡面的角度來看,應該要有一個客觀標準做為
受褒揚人的資格、條件,這是第一個觀點。第二個觀點主要是除了因公殉職以外,褒揚令是一
個人一生綜合我們國家給予肯定的概念,像齊柏林是因公,可是還有一些我們所知道的民主先
進並不是因公殉職,但他的一生對國家有貢獻,所以我認為可能在褒揚的對象裡面,稍微把它
多元化。
管委員碧玲:就亡者來講,我們不必從嚴?
何局長金德:是。
管委員碧玲:就生者或亡者為對象的話?
何局長金德:我們覺得應該有一個比較客觀的標準,做出來以後能夠符合社會的期望。
管委員碧玲:你們認為只對亡者褒揚就好,還是要保留?
何局長金德:要保留。
管委員碧玲:對生者也要有褒揚?
何局長金德:對,這個涉及到褒揚的方式。

管委員碧玲:對生者的褒揚,大概是對國家社會做有貢獻之人,我們對他所表達的感謝,以及對社
會的教化,這兩者雙重來講的話,他還活著的時候,我們給予褒揚,對他個人一生的意義當然
是非常重大……
何局長金德:是,非常崇榮,對。
管委員碧玲:我們非常的不捨,當他要離開我們的時候,我們要讓他在活著的時候能夠瞭解到我們
對他的感謝,是有這一層的意義,所以你們認為要從寬是不是?
何局長金德:是。
管委員碧玲:內政部次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說明,我先就現有的條文來說,因為褒揚的方式分兩個,一
個是明令褒揚;一個是提頒匾額。明令褒揚的部分,以現行的條文是規定……
管委員碧玲:只有亡者。
陳次長宗彥:只有亡者,我也認為應該是……
管委員碧玲:我認為是合理。
陳次長宗彥:對,現行……
管委員碧玲:現在是說,以生者來講。
陳次長宗彥:確實應該有一些已經是足以貢獻國家,在生的時候就應該給予褒揚,那會等於對他更
高的肯定。
管委員碧玲:我認為是選擇啦!
陳次長宗彥:是。
管委員碧玲:我們如果把總統所頒發的這一個褒揚,最崇榮、至高無上的意義,我們只針對亡者,
當然也是一種選擇,它更是一種對社會教化上更重大的意義。現在是說,就這種選擇來講,我
要知道你們主管官署的看法,所以次長你也認為,對於生者生前給予褒揚這個部分,你們也認
為應該要保留著是不是?
陳次長宗彥:這個可以考慮。
管委員碧玲:過去的實施你們認為真的可信賴,然後有說服力,有免於浮濫嗎?
陳次長宗彥:我稍微說明一下,就從 101 年到 108……
管委員碧玲:因為當他是一位生者,然後有提議要給予褒揚的時候,你知道有時候是人情的壓力,
你要讓總統去拒絕或者是要讓簽文層級的哪一個首長去拒絕,常常是很困難的,所以有時候難
免浮濫對不對?你們覺得?
陳次長宗彥:現行做匾額褒揚的部分,主要是針對團體的部分做匾額褒揚,從 101 年到 108 年大概
有 9 件這樣的褒揚方式,但是這些都是以一個團體的方式,而不是就個人的部分,所以這個是
提供給委員做參考。
管委員碧玲:我個人曾經有過接觸的當然就是戴振耀先生,他是在生前的時候我們給予褒揚,史明
先生是離開人世的時候總統給予褒揚,這兩位我們都覺得對臺灣的民主運動、農民運動有重大

的貢獻。我們會認為總統的褒揚,對國家歷史的發展來講,無論是政治社會文化各方面都有很
深遠的意義存在。我個人也比較傾向於從寬,但是從寬的結果就難免有時候還是會有人情或者
會有主觀,還是會有參差不齊,尤其是政界受褒揚者眾,其實引用第二條十一款、十二款予以
褒揚的,會不會反而是多數?你們統計呢?我看起來好像占的比重最高,如果以各款來講,被
引用予以褒揚,105 年到現在來看的話。
陳次長宗彥:從 101 到 108 年,其實比例最高的是用第十一款的部分。
管委員碧玲:對,第十一款是最寬對不對?有時候因為有一些是亡者,但是他很可能是我們過去立
法院的同仁,就是民意代表滿多的,我就不點名,因為畢竟死者為大,我就不點名,但是事實
上我們認為,不盡嚴謹者也有。所以我想今天會提修這部法,除了有一些真的已經是舊時代的
條款,是一定要修正以外,對於未來到底方向上是要從嚴,還是從寬的部分,會引起不同的看
法,我想也是因為過去在引用褒揚條例的實踐過程之中,容或有說服力不夠的地方,這部分我
也不點名,但是我們大家一看名單都知道,未來無論如何修法,未來在實踐上你們主管官署也
要記得,這個部分還是要謹守住一個嚴格的指標好不好?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