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靜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是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的修正。
第八條的修正其實是比照邱泰源醫師所提,對於醫師執業執照的換證時間能不能有所緩衝,而
護理人員在這個部分,我們發現同樣是護理人員,在專科護理師的分科及甄審辦法裡,的確有
給 6 個月的彈性,我們也希望護理人員有類似制度。因為臨床工作上,有時需要排班、輪班,
是不是也能夠比照辦理?護理人員在薪水上跟醫師還是落差很大,護理人員如果被罰款,是罰
6,000 元到 3 萬元,也會有停業處分,所以我們希望爭取這個部分的緩衝時間。
第十五條主要是對於護理機構照顧的對象,其實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裡應該有,我們不希望
在母法上再把護理人員照護的對象限縮,所以希望把第十五條護理的對象放寬。如果真的要去
界定,可以後續再處理,而且隨著整個醫療社會科技的進步,可能未來這些對象會放寬,或更
加地進步,希望不要限縮這個部分的照護對象。
主席:謝謝陳委員的提案說明。現在請衛福部陳部長就本日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第十五案
至第十九案一併報告。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 9 屆第 8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
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一)委員蔣乃辛等 21 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
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二)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蔣乃辛等 21
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三)委員蔣乃辛等 22 人擬具「營養師
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等 2 案。(四)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超
明等 16 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
「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語言治療師法第
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九)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
超明等 16 人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
擬具「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黃秀芳等 18 人擬具「中醫藥發展
法草案」、行政院「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案。(十三)、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
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 21 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
草案」等 2 案。(十四)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邱泰源

等 20 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陳靜敏等 17 人擬具「護理人員法
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各委員提案「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
正草案」、「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聽
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驗光人
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社會工作
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助產人員人員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蔣委員乃辛等 21 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
「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
文修正草案」、蔣委員乃辛等 21 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蔣委員乃辛
等 22 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營養師法第
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
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
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
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
超明等 16 人擬具「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醫事放射
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
草案」、陳委員超明等 16 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蔣委員乃辛等
21 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社會工作師
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等 18 案之修正重點為:鑑於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義務與權利,毋須特別
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爰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
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規定,刪除各醫事人員法及社會工作師法中對於「華
僑」應考試之規範。
本部意見:
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修正,本部敬表支持。
貳、「中醫藥發展法草案」
一、背景說明: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5 項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以及
因應世界衛生組織發表「2014~2023 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
藥,健全傳統醫學之制度規範及提升病人安全,促進傳統醫學對全民健康之角色與貢獻,精進
中醫藥發展,爰制定本法律,以確立國家中醫藥發展之基本原則,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並增

進全民健康福祉。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一)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政策〔草案第 5 條至第 7 條、第 19 條):每 5 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
畫,保障財務及行政資源;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廣籌財源挹注,永續中醫藥研究量能,促進
中醫藥實證醫學之研發成果轉化成產業創新應用;推動中醫藥研究發展、中藥製劑之創新與研
發及提供中藥藥用植物種植,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二)完善中醫藥醫療及照護服務(草案第 8 條至第 11 條):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保險與醫
療照護體系之功能及角色,促使中醫醫療資源均衡分布及提升醫療品質,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
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照護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三)提升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草案第 12 條至第 14 條):發展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提供獎勵及土地租期保障,活化土地利用,減少對中藥材進口依賴;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措
施,完善中藥品質管理規範,透過現代化科學技術,建立中藥品質管制規格及標準,以提升中
藥品質。
(四)精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草案第 16 條至 18 條及第 20 條至第 23 條):建置國
家中醫藥知識庫,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加強國
際交流;輔導保存及推廣中醫藥傳統技藝與知識;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培育中醫藥科技研
究人才,普及國民中醫藥知識教育,促使中醫藥素養向下扎根。
三、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針對黃委員秀芳等 18 人所提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
成立財團法人。(委員提案第 5 條)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第 5 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
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乙節,考量其立意雖良善,惟依財團法人法第 2 條規定,公
設財團法人政府應出資 50%以上,經評估政府財政量能,屬於重大財政支出,擬成立財團法人
推動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查目前尚有其他機構或團體可協助辦理,為避免造成資源互相排擠,
疊床架屋,目前尚無設置之必要,爰建議免予增列。
(二)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委員提案第 13 條)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建議,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乙節,本部已
就委員提案之第 12 條及第 13 條予以整併於行政院版本第 11 條,明定「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
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爰建議支持行政院版本。
(三)政府應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委員提案第 23 條
第 2 項)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第 23 條建議增列第 2 項「政府應鼓勵大學校 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
關專業課程。」乙節,考量目前我國對各類醫事人員之培育,係採取教、考、訓、用之管制措
施,而大學校院醫事相關類科或系所之調整,係由教育部召開跨部會議進行專案審核加以管控
。爰有關中醫醫事人力培育政策,亦應朝教考訓用制度辦理,本項建議免予增列,維持行政院
版本。
(四)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並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定之。(委員提案第 25 條)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建議國民中醫藥知識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乙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課程綱要草案係由教育部常設之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國家教育研究院)所擬訂,
考量教育部擬訂已有完整流程,且為普及國民對中醫藥之認識,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已包含認識藥物(含中醫、中藥)知能相關內容,建議免予增列。
參、委員提案「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邱委員泰源等 20 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確保醫師之醫療業
務不至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人就醫權益,對醫師每六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明定得為展延申請
之機制。
本部意見:
配合「醫師法」第八條之修正,本部敬表支持。惟酌作文字修正將「原發照機關」改為「原
發執業執照機關」,俾臻明確。
肆、委員提案「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陳委員靜敏等 17 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護
理人力普遍有連續加班現象,又部分地區排班量能不足,為保障護理人員從業不因執業執照未
能如期更新而影響工作權益,擬於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增訂「若有正當理由狀況,經檢具證明者
,得向原發照機關申期更新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又鑑於
照護光譜範圍從出生到死亡都有涵蓋,護理機構服務對象便不應侷限特定類型個案,擬刪除護
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並於「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修正服務內容,確保法規適用與修
正之彈性。本部意見:
一、護理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
(一)護理人員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規範意旨係為使醫事人員專業知能與時俱進,且現行
取得繼續教育積分方式多元化(含面授、網路或雜誌通訊課程),各醫院辦理之在職教育課程
亦可經過認證取得積分,另於離島及偏遠地區執業期間所參加繼續教育積分數得加成採計,先
(二)本提案增訂「若有正當理由狀況,經檢具證明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
補行申請」。除需明定正當理由範圍亦可能增加地方衛生局逐案認定之程序,考量目前 15 類醫

事人員法均規範每六年完成繼續教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尚無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
補行申請之規定,且各類醫事人員之執業登記與繼續教育統一規範於「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
續教育辦法」中,倘各醫事人員相關法規規定一致,本部敬表支持。
二、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
為強化護理專業發展,提升護理人力之有效應用,刪除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本部敬表
支持。
伍、結語
為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修正,本部支持大院委員所提出「醫師法
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營養師法第五
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
文修正草案」、「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修正草案、「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
文修正草案」及「助產人員人員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另,制定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期以永續中醫藥政策發展,完善中醫藥醫療照護,提升中藥品
質管理及產業發展,精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彰顯臺灣中醫藥特色及發揮國際影響力
,並增進全民健康福祉。
為確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不致中斷,提升護理人力有效應用,本部支持大院委員所提出「醫
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以上報告,尚請各委員不吝指教與支持,謹對各位委員關注福國利民相關法案之研訂,表示
由衷敬意與感謝。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