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俊俋:(9 時 32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部邱次長,我們今天討論兩個

法案,一個是當舖業法,一個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制定有它的歷史背景,最
主要就是認為違警罰法違憲,後來就公布了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錯吧?
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邱次長昌嶽: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違警罰法的違憲,其實大法官前後說過好幾次,第一個就是大法官釋字第 166 號,裡
面提及它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的部分。結果等了 10 年,警政單位還是完全沒有處理,所以
大法官解釋第 251 號又來了,還是非常清楚地告訴你們,違警罰法涉及違憲,影響到人身自由
,還訂了一個期限:「至遲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乾脆把期限定下來
。所以違警罰法就這樣廢除了,沒有錯吧?
邱次長昌嶽:是,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違警罰法廢除以後,我們就公布了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有沒有
問題?這個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第一個,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的第十九條提到拘留,我們今
天並沒有討論到第十九條的問題,但是有提到拘留。次長要不要先告訴我「拘留」是什麼意思

邱次長昌嶽:拘留是一種人身自由的限制。
李委員俊俋:限制嘛!
邱次長昌嶽:對。
李委員俊俋:我等一下再請教你。接下來,其實拘留的部分不只有在第十九條,也不只是在今天要
討論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包括在第四十三條跟第四十五條都有,都有所謂拘留的相關概
念,這些部分其實都是應該調整的。你們的說明是你們正在做整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重新調整
,是不是這樣?
邱次長昌嶽:是,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我們繼續往下看,那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拘留處分」到底是什麼意思?刑法有所謂的
拘役,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裡面有所謂的管收,拘役是刑法,管收是一種行政罰,請問社
維法裡面的拘留是怎麼定義?它是一種行政罰還是刑罰?
邱次長昌嶽:應該是屬於行政罰……
李委員俊俋:應該都不是啦!法律這麼多,它就不是行政罰,也不是刑罰嘛!它就是過去違警罰法
創立出來的,然後你們社會秩序維護法就引用,就創立了這個東西嘛!這個東西其實就是違憲
。所以有關拘留的部分,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所有有關拘留的部分應該重新檢討,這是今天的
重點,今天的重點其實也很簡單,就是如此而已嘛!再來是拘留處分的正當性到底由哪裡來,
我們來討論一下,次長是不是能告訴我什麼叫「易以拘留」?
邱次長昌嶽:「易以拘留」是指它在罰鍰的部分,如果未執行、未繳納,我們可以改易以拘留的方
式來處罰,就是限制他的自由。
李委員俊俋:在你們第二十條裡面的規定,罰鍰如果逾期不繳納者,警政機關可以申請易以拘留,
是這樣的意思嗎?

邱次長昌嶽:是,沒錯。
李委員俊俋:意思是如果罰鍰繳不出來或是還沒有繳完,就可以關的意思嗎?
邱次長昌嶽:不應該這樣做啦!
李委員俊俋:就是沒錢的話關一關就好,吃免錢飯嗎?不是這樣吧!這是嚴重地違反人身自由,不
應該是「沒錢就該關」的觀念,因為我們現在是法治社會,所以不應該有這樣「易以拘留」的
字句,說罰款逾期未繳納就要抓去關,這部分我真的不認為是這樣,這是嚴重違反憲法的人身
自由。其實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跟第二十一條,現在由司法院法官所提出涉及違憲的
就有這麼多案,都是在講第二十條跟第二十一條,這個你們就應該要處理,沒有錯吧?
邱次長昌嶽:是。
李委員俊俋:其實剛才也講得很清楚,這不僅涉及憲法第八條的問題,還有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問題
,這個都是明顯的違憲。但是我不了解的就是你們今天的書面報告告訴我說這個東西你們都認
同,所謂的一般拘留或是易以拘留都涉及影響到憲法人身自由的保障,但是你們現在正在做社
會秩序維護法整部法的修法,所以希望今天先不要通過,等你們社會秩序維護法整部修完再來
討論,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邱次長昌嶽:這個是警政署的意見……
李委員俊俋:這是你們的政策?
邱次長昌嶽:到目前為止,我們是希望儘快提出來,但是還有一些小細節一直沒有辦法……
李委員俊俋:儘快提出來是多快?
邱次長昌嶽:委員是不是再給我們一點點時間?
李委員俊俋:我唸一個東西給你聽,105 年 5 月 13 日立法院做了一個附帶決議,是在這裡做的,
我也在場,內容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為取代戒嚴時期違警罰法而制定,其中違法構成要件之明
確性、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均有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於 6 個月檢討本法,儘快將修正草案送
到本院。」,這是 105 年 5 月的,105 年 5 月我們就用附帶決議要求要審,結果現在你們的版本
還沒有送來,然後今天我們自己提,次長你知不知道我要畢業了?給我一點業績好不好?第二
十條跟第二十一條明顯違憲,就算今天沒有廢掉,你們到時候也是宣布違憲嘛!難看嘛!對不
對?這個案子還是黨團提的喔!黨團提出來要廢掉,結果你們告訴我說你們還在研議,以後再
處理。我告訴你,今天我會處理,我做召委就是會處理,違憲的東西存在這麼久,105 年就做成
附帶決議告訴你們要趕快送來,要在 6 個月內送來,結果你們現在多久了?次長,這是警政署
的意見還是內政部的意見?
邱次長昌嶽:應該是本部跟警政署的共同意見,不過委員如果這部分要先走的話,我們是贊同……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你們這裡有困難啦!也知道你們考慮很多啦!但是該做的就要做,特別是違憲
的東西該拿掉就拿掉,現在黨團跳進來幫你們解套,你們這個即將被宣布違憲的東西,趕快解
套要拿掉,你們還跟我說你們再慢慢研議,這不能接受啦!好不好?
邱次長昌嶽:是。
李委員俊俋:易以拘留的部分,還有我剛剛提到的包括第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今天

雖然沒有提出來,但是你們一併統統要改,因為拘留這個概念既不是刑法,也不是行政法,這
個問題非常嚴重,都涉及違反憲法的問題,沒有錯吧?
邱次長昌嶽:我們希望未來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拘留這樣的處罰種類。
李委員俊俋:對嘛!所以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解決,你們要去想辦法出來,但是違憲的東西就不允
許它存在,這個東西其實就是我進立法院的目的嘛!
邱次長昌嶽:是。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也要畢業啦!今天通過可以不可以?
邱次長昌嶽:第二十條跟第二十一條要先走是沒有問題的。
李委員俊俋:好,那我們等一下就這樣處理。我今天還另外提了當舖業法,我想那個也很清楚,你
剛剛也說沒有意見,對不對?
邱次長昌嶽:是。
李委員俊俋:有關其他委員所提障礙的部分,我們等一下再跟衛福部討論一下看要怎麼來處理。我
必須提醒內政部,該做的事情就要趕快做,社會秩序維護法你們也知道這個狀況很久了,105 年
審查的時候就做了附帶決議,要求 6 個月內就要送來,你們來不及沒關係,但是這個東西既然
現在立法院要幫你們解套,就趕快讓它解套吧!可不可以?
邱次長昌嶽:是,謝謝委員,這個問題就是我們想太多、想太周延了,所以步伐有點慢。
李委員俊俋:你最好不要講太多,不然等一下又被我修理,所以真的要好好的處理,該怎麼做就怎
麼做,違憲的東西就是不能存在,內政部要加油、警政署也要加油,好不好?
邱次長昌嶽:是。
李委員俊俋:謝謝。
邱次長昌嶽: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