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0 時 47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今年有討論到關於測謊的證
據能力問題,我看了相關的報導,就是司法院有要通過一些修正草案,是有關於測謊的證據能
力。目前整部刑事訴訟法裡面並沒有「測謊」這兩個字,主要還是把它規定在所謂的專家鑑定
,就是鑑定人的相關條文。今天本席不是要討論證據能力這件事,我是要討論檢察官在什麼場
合和情境之下可以使用測謊,我先請教部長,你認為合理使用測謊是在什麼樣的時機?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測謊是鑑定的一種,是輔助我們在犯罪偵查當中一個滿重要的工具
,但並不是唯一的一個證據或是工具,它只是輔助,這在全世界也一樣,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可
能會用到這一項工具,當然認定是不是採納是由檢察官或法官來認定。
蔡委員易餘:就是最後還是有採納的問題,對嗎?
蔡部長清祥:是。
蔡委員易餘:基本上,實務上已經累積了相當多使用測謊要如何力求準確性,以及後來被採納為證
據時,是否應該要被挑戰、被排除於證據能力之外,我想這在實務上已經有很多的論述。我想
請問的是,如果有檢察官或者是法官要求被害人測謊,然後去指摘該件犯罪是構成的,這樣會
符合現行偵辦的要件嗎?部長懂我的意思嗎?就是檢察官在問案時可能會問被告,對於被告有
沒有做這件事情願不願意接受測謊,由被告來做判斷。不過,我現在講的是相反的狀況,即被
害人去測謊,因為被告可能會認為被害人是誣告他,後來檢察官要求被害人測謊,被害人也通
過測謊,產生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這個時候站在被告的立場,當然會有更大的掙扎,他要不要
去測謊?本來被告有拒絕測謊的權利,另一造指摘被告,被告認為是誣告,但是對造卻通過測
謊,接下來就輪到被告,他在判斷要不要測謊的時候,會面對更大的心理壓力。我想請教部長
的是,你認為這樣的辦案手法及程序進行合理嗎?
蔡部長清祥:這要看整個情節,如果真的有必要,檢察官或法官認為要測謊,作為輔助調查證據的
參考的話,不是完全不可以,但是合不合比例原則、有沒有其他方法調查是可以考量的,畢竟
現在測謊的公信力不是那麼強,只能作為補強作用而已。
蔡委員易餘:它是作為補強作用沒有錯,但是依我講的狀況,如果被告認為是誣告,而且沒有其他
相對應有力的佐證,只是因為被告的對造通過測謊怎麼辦?到底測謊適不適用在很明顯有兩造
爭執,而且沒有有力證據的情況?為什麼這個時候沒辦法把它說清楚,只有被告才面對測謊?
怎麼會變被害人去測謊?部長可以理解我現在講的情境嗎?還是你認為這都是檢察官辦案的一
些手法?
蔡部長清祥:因為法律上並沒有禁止,所以他……
蔡委員易餘:沒有禁止,對。
蔡部長清祥:所以可以經過他的同意,測謊的前提是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蔡委員易餘:對。
蔡部長清祥:他願意證明自己講的話都是實在的,去利用這樣的科技工具測謊不是完全不可以,但
是不能拿這個當做唯一的證據,或是作為唯一的判斷,應該要很客觀的評估。
蔡委員易餘:對,但是如果站在被告這一端就麻煩了,指摘他的人通過測謊,他就只能面對測謊了
。
蔡部長清祥:他也可以不同意。
蔡委員易餘:本來法律可以賦予我不同意的權利,因此我可以很大方的說不接受測謊,因為每個人
沒有接受測謊的義務,這個是前提,問題是出在指摘、誣告我的人通過測謊,現在轉過來問我
要不要測謊?於是陷入天人交戰。
蔡部長清祥:也不會啦,你不接受測謊並不代表你就有犯罪嫌疑。這個邏輯的論斷就是,我不接受
是我的權利,你要證明我有犯罪情形,你才能夠起訴或是判有罪。
蔡委員易餘:沒關係,我懂你的意思。請教司法院,測謊是被告防守的武器之一,用在被告,到底
可不可以用在被害人指摘被告的情形,有點類似原告的攻擊武器?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在攻防的部分,兩造都可以提出調查證據,調查證據的方法上
,法院的法官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發動,依申請的話,剛才委員舉的例子是被告申請對被害人
測謊,這部分被害人可以不同意;如果依職權的話,對被害人不利的,法院不能依職權發動。
蔡委員易餘:對啊,如果法院的認定上,檢察官聲請被害人去測謊,被害人通過測謊,是不是在相
對應的心證這個被告有罪?因為被害人指摘被告,被告有罪的心證就大幅提升,被告只能面對
,只能用測謊來突破目前證據不利的狀況。
葉副秘書長麗霞:認定事實都不能以被告自白、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作為唯一的證據,只是
單一的都不能作為判斷、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一定還要有其他佐證資料。
蔡委員易餘:對啊,所以就是供述證據加上測謊通過,一加一就過了。
葉副秘書長麗霞:沒有,其實供述本身加上測謊本身還是一個證據而已。
蔡委員易餘:一個證據?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供述然後去測謊,說我的供述是真的,其實還是一個……
蔡委員易餘:好,沒關係,我希望可以落實這一項。
葉副秘書長麗霞:這個不是補強證據。
蔡委員易餘:事實上,並不是在我們這邊就可以說所有的案件都會處理的這麼漂亮。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
蔡委員易餘:我比較在意的是,測謊這個東西怎麼會變成原告的攻擊武器?它還是應該放在被告端
,檢察官問他願不願意測謊,他為了證明自己無罪,所以接受測謊;或是他認為這一項違反他
的緘默權,所以拒絕測謊,這是我們想像上測謊的情境。我遇到的實務狀況是,指摘他的人通
過測謊,他要怎麼辦?這件事情法務部跟司法院再思考一下,好不好?
葉副秘書長麗霞:是,謝謝委員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