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11 時 49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之前一直很關心華映的事情,
華映公司大量資遣員工之後,我看到他們內部的文件,說他們從 8 月份開始積欠了一些工資沒
有給員工,而且打算用墊償基金來處理。當我披露這件事情之後,華映還否認,說積欠的工資
他們還是會付,不會拿工資墊償基金來付;可是本席最近收到很多員工的陳情,顯然就不是這
個樣子。上個禮拜華映的代表人跟負責人,因為他們沒依法給付積欠的工資已被境管;但我覺
得這件事情很奇怪,第一、他們的代表人、負責人遭到境管這件事情,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相關
的規定,不需要發重訊嗎?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請總經理回答?
黃委員國昌:誰要回答,都沒有關係,因為對我來講,這是非常重要的訊息。勞動部發的新聞稿,
只寫華映的代表人及跟實際負責人,也沒講實際負責人是誰,搞得不清不楚的,現在到底誰被
境管,牽涉到公開發行公司,進一步可能還會牽涉到上市公司─大同公司。到底誰被境管這件
事情,勞動部沒有講清楚,我們在重訊上也看不到。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要因為華映這家公司已經下市了……
黃委員國昌:這要分兩個部分,第一、華映雖然下市,它是不是公開發行公司?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公開發行公司。
黃委員國昌:是啊!它還沒有撤銷公開發行嘛!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黃委員國昌:所以它不用公告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
黃委員國昌:時間的關係,我趕快帶你們往下看。華映現在還是公開發行公司,它還沒有撤銷,依
法該公告的都要公告,可是我查了半天,竟然都沒有公告。相關的規定……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涉及到下市與否,要如何公告,我再請他們了解一下……
黃委員國昌:還有第二個層次的問題,今天林郭文艷因為行政處分被限制出境,但林郭文艷還是大
同公司這家上市公司的負責人,在重大訊息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負責人因
行政處分,對公司的業務有重大影響,當初林郭文艷一直跟勞動部說,不要對他限制出境,因
為對公司業務會有重大影響,可是等到他被限制出境的時候,竟然沒有發重訊。這樣不對吧!
顧主任委員立雄:以大同公司的角度,要不要發重訊?
黃委員國昌:是啊!第一個是以大同公司的角度,第二個是以華映的角度。
主席:請臺灣證交所許董事長說明。
許董事長璋瑤:主席、各位委員。依規定是要發重訊。
黃委員國昌:但他沒有發啊!
許董事長璋瑤:我們會來了解。
黃委員國昌:華映的事情,我上次已經提醒過金管會跟證交所,整個事情的源起是他們之前在中國
保證人家獲利 10%這件事情,也在中國深交所公告,在臺灣卻沒有公告,把臺灣的投資人當笨
蛋嗎?現在對上市公司這麼重大的事情,該公告卻沒有公告,會影響到投資大眾對這件事情的
判斷。我這樣講,董事長認同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可能要先了解勞動部發這個限制出境的行政處分是否已到達林郭文艷的手上
?如已到達,卻沒有發重訊,我想詳細的部分,可能要請證交所去了解。
黃委員國昌:我請證交所去查,為什麼該發重訊,卻沒有發?這樣要怎麼保障投資人的權益?此其
一。
第二、可能你們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的部分,沒有很熟,請董事長注意看─上市公司或其母
公司、子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以及進行程序當中所發生的一切事件,包括被法院強制執行等等
,都要發重訊。但是現在問題又來了,中國華映又在深交所公告,表示華映百慕達(臺灣華映
100%子公司)質押給渤海國際信託的股票被拍賣了。這在中國有公告,結果在臺灣一樣又沒有
公告,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啊!所以請證交所董事長是不是可以連這個部分一併下去了解?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個部分涉及到華映已經下市了,剛剛他們都提到,在下市的情況下,如何進行
公告,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現在華映一直主張中國華映跟他們沒有關係……
黃委員國昌:顧主委……
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這一點,我也再了解一下好了……
黃委員國昌:顧主委,直接跟你講,基本上,公開發行公司有關重大訊息公布的相關規定都是準用
上市櫃公司的規定,既然「準用」,如果它下市,不歸證交所管,可能就要請證期局去了解。
下一個問題是有關台肥迴避中央銀行的限貸政策,又貸了二成給一些買房子的人,當然因為
其中牽涉到的主角之一是我們的總統參選人,所以引發社會相當大關注,在這件事情上,其實
我關注的有兩個,第一個,一個上市公司且是公股比例相當高的公司竟然用自己放貸給房屋承
購人的方式迴避央行的限貸政策,顧主委,你覺得這樣適當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關於這個部分,我剛剛回答過很多委員,就是我們先了解總體,再來確定他們的
作法,因為現在我們的資訊還沒有完整蒐集,所以我們答應之後會提出一個完整的報告。
黃委員國昌:那個完整的報告什麼時候會提出?
顧主任委員立雄:剛剛委員說一個月以內。
黃委員國昌:一個月,是不是?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黃委員國昌:好,我先帶主委看,事實上,在台肥每年的合併財報都可以看得到,看得非常清楚,
譬如在 2014 年的合併財報當中,針對南港經貿園區的這個住宅開發案,它跟誰合作、收入有多
少、成本是多少都寫得很清楚,下面這個應收房地款 27 億 9,600 萬元當中有 5 億 7,100 萬元是
以所出售之房地作為擔保,並設定第二順位之抵押權予合併公司。從這個財報公告的內容可以
清楚確定第一個,的確有借款的事實,第二個,而且這個借款是以設定第二順位之抵押權予合
併公司,所以我的問題就成立了,因為它非常明顯,從其他法院的判決也可以看得出,這是另
外一位廖先生和台肥之間的訴訟,他涉及的也是一樣,2015 年 6 月他以自備款 2,085 萬元,國
泰世華銀行貸款 4,156 萬元及台肥公司給他的貸款 1,656 萬元承購,因此,不管是從合併的財報
,還是從法院的判決,都很清楚確認台肥放貸二成給買房子的人,看到這個數額,計算下來是
二成,絕對沒有錯,請問他們適合用這樣的方式迴避央行的限貸政策嗎?從財報上來看,從判
決上來看,我覺得這個事實應該滿清楚的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它是用分期付款……
黃委員國昌:所以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用應收帳款的分期收取這個概念啦!
黃委員國昌:所以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現在我的理解是這樣,所以我們還是要進一步請證交所去調查整個處理過程到
底有沒有違……
黃委員國昌:現在這分二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在政策面上,當央行實施限貸政策以後,一個房屋
出賣人透過違反公司資金貸與的規定迴避那樣的限貸政策,顧主委覺得這樣的行為適當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還是再次強調,等我們整體了解後,再提出一個完整的報告,會比較好一點。
黃委員國昌:好,沒有關係,再往下看,第二個,台肥違反他們資金放貸的相關規定,我想這應該
滿清楚的,因為它放貸的對象不是法人,是一般的承購人,從剛才的判決書,都看得很清楚,
這是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的相關規定,此外,因為它是一個上
市公司,依證交法第一百七十八條,違反第三十六條之一者,處 24 萬元以上 480 萬元以下罰鍰
,但是從金融監理的角度來看,我有一個關鍵問題,就違法放貸這件事情,如果到時金管會要
進行裁罰,裁罰的行為數要怎麼計算?你懂我的意思嗎?是貸一個人就罰一次,還是整個包進
來,只處罰一次?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委員可能也知道行政處分所謂一行為的概念,如果從這件資金貸與他人的事
情來看,要看它整個作為是不是屬於一次性的……
黃委員國昌:不是,如果每個契約都是個別簽立的,從我跟其中的 A1 住戶簽,一直到我跟其中的
A100 住戶簽,可能是 100 個契約,100 個契約就是 100 個資金貸與行為,就是 100 個違法行為
,這件事情在以前有違反其他金融法規的事件發生時,我已經請問過前面的金管會主委了,如
果對於這麼大的違法放貸事情,你只把全部包起來看成一次性進行裁罰,處 24 萬元以上 480 萬
元以下罰鍰,顯然不會有什麼嚇阻效果。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有幾個契約和處理過程上的一次性不一定是劃上等號的關係,所以我請他們
總體了解,當時那個開發工程,他們就那二成貸款的部分到底如何……
黃委員國昌:我先表達我的法律見解,就是每一個違法放貸行為要個別裁罰,才會有嚇阻效果,如
果把全部包起來,明明是不同的契約相對人、不同的締約時間、不同的契約主體,還把全部包
括性裁罰,這樣不會有嚇阻效果。
時間的關係,最後一個問題,請金管會及證交所調查時一併調查,這件事情很奇怪!他們一
直到 2014 年的財報都有揭露設定抵押權、設定二胎的抵押權、再貸款二成出去給人家等事項,
台肥公司在財報上都有揭露,但是 2015 年的財報半個字都沒有寫,這樣的話,2015 年他們有沒
有放貸行為呢?有,他們有放貸行為,從法院的判決就可以很清楚看得出來,譬如臺灣高等法
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139 號判決當中,它核撥的日期就是 2015 年 6 月 4 日,但是同期台肥公司
的財報完全沒有揭露,我希望金管會和證交所調查整件事情時,針對他們的財報是不是有刻意
隱匿這樣重要的資訊,能夠一併處理?可以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剛剛有提到財報揭露和整個處理流程,還有委員簡報上提示到有沒有提交到董事
會這個部分,我會請證交所都一併了解。
黃委員國昌:OK,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