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岱樺:(14 時 48 分)主席、行政院蘇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本席想想讓院長知道
行政部門中的一些勞動狀態,所以本席現在要為全臺灣 3 萬 1,250 位的約聘僱人員發聲,約聘僱
人員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我們來看這一群被政府僱用的勞工為什麼沒有辦法適用勞基法呢?
有兩個罩門,第一個是法規面,第二個是政府主動作成的函釋。首先是法規面,話說聘用人員
上次的修正是民國 61 年,約僱人員已經是 71 年了,在今年 10 月 1 日的時候,我們做了修正,
內容是什麼呢?在聘用人員的部分,僅提高了撫慰金給付的標準,並明定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
人員的法規。這樣的修訂很明顯的是更為倒退的立法,沒有多增加對約聘僱人員的保障,反而
更宣示不適用公務人員的保障。院長,您要勞動部不要憂讒畏譏,對於外派平台(派遣公司)
及外派人員之間的關係,已相當明確、迅速的定義為勞雇關係,而今天為什麼卻對於自己政府
所屬 3 萬 1,250 位的勞工有差別待遇呢?我們政府能否做得更好,照顧這群勞工─為政府工作的
勞工呢?
我們來看這是怎麼樣的矛盾法,在去年 10 月 8 日人事行政總處回應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的專案
報告,明確白紙黑字講明了約聘僱人員與勞務性質工作有別,我剛才提到 10 月 1 日時修訂了法
,也明確再次地說到,約僱人員做什麼事呢?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的工作,而聘用人員做什麼
事呢?專業或技術人員。本席要問,如果說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的工作跟專業或技術性的工作
,10 月 1 日的修法這麼明確,這不是勞動工作,什麼才是勞動工作呢?明明是勞動工作,而你
們回應立法院說:不對不對,這個跟勞務性質無關,這是相當矛盾的。
另外,為什麼政府又說這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為政府是雇主自己說,法務部 88 年函釋、
勞動部 96 年及 99 年函釋主張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就是說,政府本身就是雇主自
己認定僱用勞動者是勞工或不是勞工,而政府也是雇主自己決定勞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政
府一方面要求私人企業要遵守勞基法,卻自行定義所屬的勞務工作者並非勞工,這是什麼樣的
標準?
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反對約聘僱人員的理由有三個,第一個,聘用、約僱契約將形成勞基
法的不定期契約,對公務機關人事體制造成重大的衝擊。第二個,他們反對的理由是會增加政
府財政負擔(加班費、資遣費),而且聘僱人員的權益會與常任文官失衡。第三個,他們反對
的理由是對政府業務運作及遂行公共利益會造成衝擊。這三個理由,本席完全不能接受,怎麼
說呢?第一個,因為現行的制度,以實務的狀況,就是不定期契約了,已經形成不定期契約的
事實了,每年都再聘,他每年都再做,一工作都是十幾、二十年,你現在問這 3 萬 1,250 個人,
哪一個年資不是十年以上或十五年以上的,這已經是不定期契約,而勞基法也有解除勞動契約
的規定,所以不定期契約不是毒蛇猛獸,現在除了政府部門的百工百業就在實行不定期契約啊
!第二個,他們說會增加政府負擔,包括加班費、資遣費,我們來看身為雇主的政府能否以無
法負擔勞工的各項費用而主張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呢?政府到目前無法實質的具體評估,核
實估算現有 3 萬 1,250 位的約聘僱人員所需的資遣費或加班費,試問如果他們適用勞基法之後,
資遣費的增加支出是怎麼樣?微乎其微呀!反而更有保障,不會因為適用勞基法之後,有了退
職潮,再加上加班費會有無上限、無底洞嗎?勞基法明文規定,在加班時數是有上限的。第三
個,他們反對的理由竟然說行政部門擔心公務員要求比照勞基法的權益,我想這種情形少之又
少吧!勞基法是最低的保障,是低於公務人員的保障,與身分受到保障的公務員的法規是完全
不同的。他們提出的這三個理由,本席完全不能接受,所以本席在這邊主張,政府應立即讓所
有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政府不應該一邊以勞基法的標準去規範私人企業與勞工之間的
關係,卻又自己來作成函釋說政府不應該受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政府應帶頭示範,而非規避自
身的責任。
本席要讓院長知道,現在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的心態是什麼?就是回顧到當初我們在修勞
動基準法的時候,工商團體擔憂的顧慮一模一樣,擔憂這個成本增加難以負荷,擔憂我的治理
失控,真的是這樣嗎?勞動基準法在本黨─民進黨執政之後,我們越修越前進,我們說服了工
商團體,到現在行之有年,是洪水猛獸嗎?不是的。第二個,增補約聘僱人員應該受勞基法的
保障,依現況我們的約聘僱人員既非公務人員,也不是勞工,而連勞基法最低的保障都不足,
我要讓院長清楚,即使現在的約聘僱人員甚至都比外勞的勞動條件還差,所以在這邊政府還談
什麼保護勞工的政策,當政府主動對約聘僱人員負起雇主責任的時候,對整體社會大眾才有帶
頭宣示保障勞工的意義。
今天,蔡政府主政下的勞動情況是什麼?勞雇關係已不存在、不適用勞基法的空間了,所以
我們連派遣工都講適用勞基法,院長明快指示,連承攬關係的外派員,您都說這是勞基法。今
天再補充一次,我們政府部門除了公務人員之外,有五個類別─工友、司機、約聘僱、契用人
員、臨時人員,現在只剩下約僱人員及聘僱人員沒有勞基法保障,我們還做了一件為德不卒的
事,是可惜去年 7 月 1 日以後,我們說所有的約聘僱人員適用勞退新制,就更是直直白白、明
確地定義了約聘僱人員做的就是勞工的工作,我們今天既然承認他適用勞退新制,承認他是勞
工的工作,而現在行政總處及銓敘部說:不對,你們跟勞務工作的性質無關。這不是帶頭壓榨
勞工嗎?院長,這是整個約聘僱人員的實況,院長您對這個部分有什麼看法呢?
主席:請行政院蘇院長答復。
蘇院長貞昌:(14 時 57 分)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我們一直都是對於勞工的尊敬和照
顧,我們一直要把它做到最好,之所以這個案子我覺得第二點、第三點都不是重大理由,最重
要的是本質及內容,也就是因為他是在公務機關,它的本質及性質是這樣的關係,是以這一點
才要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不是因為錢的關係、比照的關係,而是因為性質及內容的關係。
林委員岱樺:院長,我讓你清楚,我剛剛還強調一次,在蔡政府主政之下的勞雇關係已不存在,沒
有空間、不存在、不適用勞基法的空間了,也就是我剛才舉例的,連承攬關係的外送人員,你
都說這是適用勞基法……
蘇院長貞昌:不是承攬關係也把它弄成這個,不是這樣,法律上的承攬、僱傭都各有它的嚴格定義
,在民法上清清楚楚,不是說我們因為怎樣把承攬講成僱傭,現在回到這個案子的本身,是不
是請人事長給你報告一下?
施人事長能傑:很感謝委員一直對聘僱人員的重視,也督促政府應該要全方面增進他們的權益,我
跟委員報告,跟勞基法相比,如果我們看整體,聘僱人員各式各樣的工作條件其實大部分都優
於勞基法。
林委員岱樺:我知道你要講什麼,我們已經開過太多次會了,本席不能接受你下面所講的,如果今
天以性質來講,我已經講到除了公務人員之外,有五個體系,如果照院長講的,工友、司機進
用怎麼可以適用勞基法?臨時人員怎麼可以適用勞基法?契用人員怎麼可以適用勞基法?這些
都適用勞基法,現在只剩下約聘僱人員,如果他因為工作性質而不適用勞基法,前面這三個我
們都要否定他了,這就是現在政府的現況啊!
蘇院長貞昌:我讓他講,我來聽聽看。
施人事長能傑:我跟委員報告,我想就像院長講的,因為我們的聘僱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其實跟主
體的公務人員是比較近似的,他真的執行業務的本質跟所受到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實是非常接近
的,跟您剛剛提的那幾類比較真的有別……
林委員岱樺:那是講聘用人員,僱用人員呢?
施人事長能傑:我們因為這樣,所以才努力……
林委員岱樺:你們自己在 10 月 1 日的修法是什麼?
施人事長能傑:我們的聘用跟約僱都是一樣的。
林委員岱樺:那我們再看你自己的定義,他們來做收發的工作、做報稅當中的這些服務工作,包括
約聘僱人員,我們來看你們自己說的,簡報第 4 頁,你們自己定義所謂的約僱人員就是「辦理
事務性、簡易性……」,這不是勞工嗎?再來看聘用人員……
施人事長能傑:我想委員把那個解釋成……
林委員岱樺:他們做的是專業或技術人員,這不是勞工嗎?你講到性質這件事情是錯的,因為如果
依照性質而言,我們的工友、司機,我們的臨時人員,我們的進用人員怎麼可以適用勞基法?
施人事長能傑:我還是跟委員再次報告,約僱人員所做的事情其實就比較接近我們公務人員委任職
等的工作,所以我們的用詞,所謂「事務性」的東西其實本質還是從事與行政服務非常接近的
。
林委員岱樺:所以他不該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如果這樣,你為什麼又說他不能受到公務人員的保障
,他們很可憐。
院長,我講結果論,他既不能說是公務人員,不能享有公務人員所有待遇,他現在又不是勞
基法的保障對象,他三不是。院長,今天你還繼續聽人事行政總處、再繼續聽銓敘部的,這是
我們民進黨執政中最後一塊,勞工福利就要補齊了,如果你再聽信身邊的人講的,說:「好,
這些都在公務機關」,本來工作當中都會有差別,薪資比照勞基法,不是他就高薪,比照勞基
法,只是他的加班有了保障,現在他們不是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是責任制,現在這些人不是公
務人員,沒有加班的,只要長官叫他做,他就得做,人家也不吭聲。包括相關的福利也不能比
照勞基法,當他勞退的時候,相關的傷害、職災的傷害,他們完全沒保障。沒有勞基法,他們
如果受到傷害用什麼保障?沒有耶!
所以,今天為什麼要徵求勞基法的保障,因為你們在勞退新制也已經認定他是勞工了,今天
反而要花最多錢的部分,你竟然讓他能適用勞退新制,這是你們會花很多錢的地方,你們竟然
承認了。今天讓他變成是適用勞基法的時候,你不會花很多錢的,你只要認定他的身分,在該
有的法規中得到保障,加班費是勞基法有規定的,不會無上限的,資遣費不可能的。
蘇院長貞昌:委員,這樣好了,你對這個問題很認真,一直這樣為這些同仁努力,我們很肯定。我
一直是很務實想解決問題的人,你剛剛說五類有三類可以,只剩下這個,我來讓人事總處很詳
細地跟我做一個很清楚的分析,就是為什麼這兩類,真正原因在哪裡?這是第一。第二、到底
對他們的保障是這樣好,還是那樣好?第三、性質上是有什麼不可相容的地方?我來了解看看
。
林委員岱樺:好,謝謝院長。
蘇院長貞昌:如果是長遠的沒有根本衝突,那我們整個來研究怎麼解決。
林委員岱樺:謝謝院長願意來研究這個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