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11 時 41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立法院在 2016 年通過了年金改革
法案,其中包括落實性別正義的離婚配偶分配年金之請求權這個部分,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的第八十二條和第八十三條有明文規定,只要是公務人員,如果與其配偶離婚,那就看配
偶與該公務人員的婚姻存續期間占其服公職期間的比率,可以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規定請求分配二分之一。關於分配的方式,可以由雙方自己去協議,如果協
議不成或無法協議的話,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離婚的配偶就可以直接通知退休金
的審核機關,在審定公務員退休的時候,按這個規定去審定應該分配的退休金總額,給他一定
的金額,如果本來是領月退,那就是算出來並一次給他,這是我們法律上的規定,如果是一次
退,當然就很容易算出來,如果是月退,那就是算出來再一次給,以後再從月退裡面去扣錢。
但是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定分配比
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事實上,規定文件要公證也是課人民一種義務,
可是課這種義務可以規定在施行細則裡面嗎?這只是一個行政命令。照我們的法制,如果一個
合約需要公證,其實都會在法條裡面明定,但是在這個法律裡面沒有規定,而在施行細則裡面
規定要公證,這樣在實務上就會發生問題,因為在簽協議離婚書的時候大家已經講清楚了,將
來你退休的時候,你的退休金就是要給付一半,當然前提是一定要符合規定,就是要結婚滿兩
年,然後雙方都是公教人員或另一方沒有工作。
在實務上就會發生一種情形,例如我是家庭主婦,然後在離婚的時候你也沒什麼財產,就只
剩下退休金,所以我們就約定等到你退休的時候,就是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八十二
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你要給我退休金的二分之一。當然,這位太太就是通知
審定機關有這樣的約定,因為對方還沒有退休,所以要通知審定機關,在將來他退休的時候,
就要依照規定給我,結果審定機關卻通知這位太太必須要提出經公證的協議書。在這兩個人離
婚的時候已經協議好了,有兩個證人,也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結果事後卻要求提出經
公證的協議書,你覺得有可能嗎?兩個人會鬧到離婚,有些人連到戶政機關登記的時候都還在
吵,還要回過頭來拜託對方一起去公證,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打死也不可能,對不對?那對方
就更高興了,因為不去公證,所以協議不成了!但是事實上照規定只是說對給付方式如果協議
不成的話,就依照法律的規定撥給你。如果有一方認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給二分之一顯失公平,
那就是由認為不公平的那一方到法院去請求減少或是減少到零。所以如果要給付的這一方並不
覺得給付二分之一顯失公平而沒有到法院去的話,原則上審定機關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給二分
之一,對不對?所以在這裡就不應該要求當事人提出一個經過公證的協議書,事後要人家拿出
經公證的協議書,要人家去哪裡拿啦!
在法律通過之後,從 2017 年到 2019 年已經過了將近兩年,我也有跟承辦單位討論過,他說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只有兩個申請案,這兩個案子都有發公文說要提出公證書,所以第一個案子
最後就不了了之,因為說實在的,一般小老百姓辦離婚,他們覺得都已經寫在這裡了,還要求
我提出公證書,那我要去哪裡拿?所以只好鼻子摸摸算了,否則要怎麼辦?而另外一個案子就
有委託律師。為什麼要求提出公證書?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嘛!而且是在施行細則規定協議書要
經公證,並不是在法律本文裡面規定,這樣是不是已經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了?你們對施行細
則這個規定是不是應該要再加以檢討,因為那只是一個行政命令,對不對?法律規定得很清楚
,雙方在協議書裡面就已經約定了,依照法律的規定,結婚已經超過兩年,然後雙方符合公教
人員的相關規定或另一方沒有工作,如果另一方是勞工的話,那當然也不行。既然已經符合規
定,也在請求權的時限內,在離婚協議書上也有寫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請求,在這種情況之下,
我覺得不應該要求當事人提出公證書,對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去做修正?對第一個案子當
事人已經鼻子摸摸、不知道要怎麼辦的情形,希望你們也能夠去了解一下情況。你們對這個部
分是不是可以去修改?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當初之所以會規定要經過公證程序,主要是為了避免未來大家又有
另外一個爭議,當時我們認為公證這個程序是屬於細節性的規定,不一定要遵守嚴格的法律保
留原則。如果未來實行的結果發現有這些弊病的話,那當然我們還是可以研議來修正施行細則
,看要用修正成什麼方式。
尤委員美女:你們現在有訂一個辦法,這個辦法也公告在網站上,但是我覺得你們這個施行細則是
有問題的,第一,他們雙方要能夠達成協議,其實協議是指對給付方式的協議,說實在的,如
果兩個人能夠協議就會當場付錢了,根本不用到你們這裡來,通常會要求給付退休金,一定是
因為都沒有其他的錢可以付了,對不對?如果是協議離婚,兩個人用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去精
算出你要給我多少錢的情形很少,只有在兩個人談不攏、到法院去訴訟的時候,法院才會幾乎
都要找精算師來算,對不對?
其實兩個人能夠簽協議離婚書,大概也就是想說換一筆錢就算了,然後雙方也不再互相請求
。如果沒有辦法協議,有可能就只剩下這筆退休金,那就依照法律的規定,法律已經有清清楚
楚的規定了,對不對?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對協議離婚的協議書都沒有要求要進行公證,怎
麼能夠在這裡要求去公證?好,當然如果大家都知道要公證,那沒有問題,可是我在離婚的時
候沒有去公證,事後還要我去公證,真的是有很大的困難。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就這個部分能夠
再去檢討修正。
周部長弘憲:是。
尤委員美女:另外,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在去年本席有就預算凍結,你們在解凍報告上有提
到你們會去研議,因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裡面對於公投是不是應該要中立的這個部分,規範
密度其實是不夠的,所以在 2018 年實行的結果發生很多亂象,因此你們有答應要提出修正,也
答應今年 12 月底會報考試院審議,請問目前的進度為何?
周部長弘憲:關於公投的部分要不要擴大規範,目前我們在協洽各機關的意見,希望能儘早提出。
尤委員美女:好。
周部長弘憲:希望下次公投的時候能夠使用。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答應在 12 月底提出,然後送考試院審議,我們希望你們能夠儘速,因為現在
已經 10 月中了。
周部長弘憲:好。
尤委員美女:剛才有委員提及現在考試委員的人數憲法並沒有規定,只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所以
事實上我們是用法律來規定,當初法律的規定是因為我們來到臺灣以後才第一次施行憲法,且
中國幅員廣大,所以從西北、東北、西南、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算起來要有 19 位考試委員
,而臺灣這麼小,事實上是不需要這麼多人。
另外,關於考試委員的職權,其實最重要的是維持考試的公正、透明、公開,但是我們也看
到發生很多問題,就是剛剛所講的洩題等等考試的不公正。事實上,我們看到考試委員在這一
塊沒有好好的把關,在其他的政策上反而多所著墨,就像剛剛鄭委員也有提到,對於所謂喪假
的問題,因為個別委員的提案,就變成這個法案,這樣就會變成這些權責,因為個別委員的提
案,最後他可能阻擋了,那就沒有辦法通過,進而影響到其他各部會的部長,就是考試院底下
所屬權責的各部部長,其實是他要對政策負責,但是因為考試委員的提案,可能把他否決掉,
或是提出一些可能不是那麼合宜的政策,但是他又不需要負責,而是要由部長來負責,事實上
,這樣就會有權責不清的問題。而這些權責的部分,有些可能是牽涉到修憲,但是對於考試委
員需不需要有這麼多人,這個問題我們也吵過很多次,在這次的考試院組織法裡面已經把它減
少了,既然減少了,但這次的預算案好像沒有呈現出來,當然你們可以說因為法律還沒有通過
,所以你們當然要照編,但是這個部分我們也會有所提醒,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