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員碧玲:(10 時 9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相當專業的領域,本席當然也
注意到了,剛剛周春米委員有提到,我們的強制辯護當中有一部分是指定法扶,你們如何去區
分強制辯護當中的哪個部分指定由法扶來指派律師,哪個部分由司法院自己去用公設辯護人或
指定辯護,就是用當事人的資力是否符合法扶的條件來區分嗎?唯一的區分標準是這個嗎?
主席(周委員春米):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沒有要求法院這樣做,之後我們會遵照剛剛主席還有…
…
管委員碧玲:目前是怎麼做的?目前沒有用資力來區分?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在 108 年 7 月 9 日發函給各法院,希望儘量提高義務辯護律師使用的比例,我
們只是要求這樣。
管委員碧玲:就是不要侵蝕到法扶太多的資源,是不是?你看一下這個表,以強制辯護當中指定法
扶的成長來看,到 107 年的時候,指定法扶的比例增加比較多。106 年的強制辯護有 1 萬 1,000
多件是由司法院自己派他們的公設律師,指定法扶的案件是 4,833 件。到了 107 年的時候,整個
案量的總數有成長,但成長不多,而法扶的件數是成長的,留在司法院的公設辯護只剩下 1 萬
964 件,所以這個數字─強制辯護跟指定法扶相減的數字,這個相減的數字就代表著留在公設辯
護嘛,你給法扶的反而增加了。106 年的案量比 107 年的案量少,留在公設辯護的有 1 萬 1,182
案,到了 107 年的時候,留在公設辯護的沒有比 1 萬 1,182 件增加,總案量增加了,照理說這個
數字應該會比 1 萬 1,182 件還多,結果卻變成 1 萬 964 件,表示法扶增加的比例相對又更高,所
以是派給法扶的案子增加得比較多,趨勢是這樣。
林秘書長輝煌:是,趨勢是這樣。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們 7 月 9 日有發函,要用資力來區分,是不是?
林秘書長輝煌:向委員報告,我們沒有這樣子要求,因為當時我們還沒有想到比較具體的辦法,所
以我們只是要求各法院儘量提高義務辯護律師的使用比例。
管委員碧玲:好,所以我們看過開 Benz 的卻使用法扶的案例,因為是強制辯護,雖然他開 Benz,
可是他卻用法扶的資源,因為你們派給法扶去指派,但是沒有篩檢他的資力。秘書長,強制辯
護的制度當然是建立在公益上,而那個公益就是所有人民在犯重罪的時候,國家要給予法律的
扶助,可是真的不能夠排富嗎?秘書長,強制辯護真的不能排富嗎?
林秘書長輝煌:報告委員,這個牽涉到刑事政策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其他國家呢?以法律的法理或是哲學來講,以你們的核心價值來講。
林秘書長輝煌:我沒有辦法立即回答委員這個問題,我們帶回去研究。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這不是很清楚的事情嗎?在法學的世界裡,這不是很清楚、很可以釐清的事
項嗎?強制辯護應不應該排富這件事情會這麼複雜嗎?今天列席的官員有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有這麼複雜到不容易有看法嗎?那就表示有排富的空間嘛,表示兩種看法相互都各有所本,
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是不是把委員的這個問題帶回去研究。
管委員碧玲:因為我不了解,這部分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們完全沒辦法回答,因為當人民看到開
Benz 的人用法扶的時候,那是非常迷惑的,所以這是一點,從排富的觀點。但是若從犯行的類
別來講,這個倒是我們可能就會比較清楚了,就是我們國家對於法律的扶助或是救助要去思考
他是原告或是被告的身分,或是他犯行的類別是否令人髮指,然後加以篩選嗎?這個部分我倒
覺得我相信你們在哲學思想、在法理學上就很清楚了,我們不能做這種篩選嘛,對不對?我們
不能做這種區別嘛,對不對?秘書長,你也不願意表示意見喔?為什麼?我看他們都在點頭耶
!
請問法扶基金會,以你們的經驗呢?以你們的經驗,你們認為法扶要去篩選犯罪的犯行嗎?
連十惡不赦的人,國家卻花錢替他聘律師,我們需要去說服人民為什麼我們這樣做,是不是?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范董事長說明。
范董事長光群: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從法扶的制度,第一個我們就要考慮到到底法扶的宗旨是如
何,這是定位的問題,這個嚴格講就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定位,那就要看立法最後採取什麼樣的
定位,要根據這個定位來決定……
管委員碧玲:但是因為有無罪推定的前提,有這些法理的基本思考,在這些法理之下,你要去決定
我要不要提供應有的法律扶助,此時你的篩選等於就未審先判啦!所以我會認為這個部分不是
很明確的嗎?我們是很難去做篩檢,所以我們需要的是去教育跟說服社會大眾,讓大家知道為
什麼是這樣,我的意思是這樣。
范董事長光群:好,這樣我贊成。
管委員碧玲:我不是要你們篩檢,因為我認為這個篩檢民間有期待,但是這個篩檢對於民主政治的
法理來講是有困難的、是有問題的,那它牽涉到法扶的制度,我們不能夠去侵犯民主政治之下
的法理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們是需要去說服、去讓社會大眾信仰民主政治的諸多人身
保護令或是諸多民主自由主義之下的法理價值,所以你們需要去讓社會大眾了解的,否則我們
在網路上看到的是,這樣的聲浪是逐步在提升。我要提醒的是,你們在這個部分不能都默不做
聲,好不好?尤其是司法院對於民主政治有時候為了正當法律程序我們必須犧牲實質的事實,
即使你知道那個人是重罪的罪犯,但是在整個司法體系之下,你無法用證據法則、無法如何如
何治他於罪的時候,我們也必須要接受這種事實,這種民主政治法律學的價值觀在臺灣社會沒
有人在論述,用到法扶的身上時,就出現了大家對於國家為什麼要對這種十惡不赦的人給予法
律扶助的批判聲浪,這個部分為什麼會那麼難懂?OK?好不好?
另外,法國的律師對於法律救濟法相關的內容不滿,他們也罷工;英國相關的法律救濟制度
,它對於報酬的處理跟我們剛好相反,英國的法律救助或者是法律扶助制度,法扶律師的報酬
比一般的行情更高。這是在提醒我們對於法扶制度背後的公益的定義是什麼?到底是指一種高
品質的服務,我反而要提供你高品質的服務,所以我給予的報酬是比一般行情更高的;還是你
是以廉價來作為公益的指標?我認為我們國家現在是用廉價在做公益的指標喔。所謂法扶的公
益性就是說你要半服務的、你要半奉獻的,這個叫做法扶喔!所以一個法扶的案件,你們給付
的報酬大概就是 2 到 3 萬,但是事實上國稅局的執業基準根本就是 5、6 萬嘛!對不對?4 萬嘛
!對不對?你連那個基準都還不到嘛!所以這部分不要長期的不去討論,好不好?這部分其實
是一個很值得去研究是否應有所變革的項目,其他國家也有不同的制度供我們參考,所以公益
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千萬不要讓法扶永遠把廉價作為公益的定義基準,這是我一直關心的,可
是好像永遠都進不去你們的決策議程,我覺得這是你們作為司法界的領導人應該去考量的,好
不好?謝謝。
主席:司法院可以將外國有關強制辯護這部分相關的立法例以及背景整理一下,提供給管委員跟本
委員會,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會後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