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11 時 43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已經有人問了,關於機車做外
送,包括跟平台之間的問題,我先問主委、保險局局長,你們知道機車有沒有營業用的?其實這
才是問題的核心。交通部沒有營業用機車的定義跟規範,汽車有嘛!這是第一個,營業或非營業
的問題;第二個,現在保險公司對機車沒有這樣子的一個定義,有關機車出租或與人收受報酬載
運乘客、貨物的行為所導致的意外車禍事故,在強制險跟任意險是不理賠的,你理解我的意義嗎
?現在又來了,機車本身到底是營業或非營業用,現在都是營業的行為,沒有定義跟規範。至於
強制險,基本上來講是賠對方,所以是傷害險……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營業用也是賠,只是責任險。
江委員永昌:前面的答詢提到自己去買個傷害險來理賠自己,我問你,那是公司車還是自己的車拿
去載客或載貨物,你要怎麼區分?你理解我的意思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您剛剛講的意思應該是指傷害險,是嘛?
江委員永昌:是,傷害險才會賠自己。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傷害險才會賠自己。
江委員永昌:強制險賠對方。
顧主任委員立雄:剛剛保險局局長是說,如果傷害險附加寫了,即使是做為營業用,仍然涵蓋在裡
面的話,這個傷害險就可以包含,沒有除外……
江委員永昌:所以,第一個,營業用汽車有定義,但機車沒有定義,要跟交通部怎麼樣跨部會來商
議,還是不管它就直接納入,這是我提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個,這也要勞動部來講一下,比如我
是平台,我沒有買公司車,這些人都是用自己的車,那保險誰來買、有經濟能力負擔的是要倚靠
誰?用自己的車去幫平台送貨所導致的事故,這樣的責任跟平台其實有車,只是請他騎車去送貨
,這個又會有區分啊!理解一下。
顧主任委員立雄:剛剛有兩位委員都垂詢,我們剛剛回答的內容,再看看局長有沒有補充,傷害險
的部分是屬於任意險,可以透過互加約款的方式,即使是做營業用的也不把它除外列為不保事項
,還是給它納入,這是第一個。第二個,Uber Eats 或者 foodpanda 在跟外送員簽訂外送合約的當
下,如果他們也願意再保一個任意險的……比如傷害險或者是意外險,他們外送合約成立的當下
這個意外險就啟動了,找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合意這個意外險在外送的當下啟動,如果發
生意外的時候就理賠,這樣也是一個途徑。
江委員永昌:講得很好,但是沒有買保險統統沒理賠,誰要買?這個平台、這個公司……
顧主任委員立雄:坦白講,我們是保險的監理機關,不是負責雇主跟勞方……
江委員永昌:我知道,但這個議題大家在重視,我覺得可能勞動部、交通部,大家要跨部會來研究
一下。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江委員永昌:不是你們金管會自己在那邊談一談……
顧主任委員立雄:那當然。
江委員永昌:甚至我告訴你,其實已經有保險公司有這樣子的一個商品,誰來買?我去幫平台送貨
、騎我的摩托車,我怎麼知道我可以去要求、能夠保障我自己,或者我怎麼知道公司沒幫我買,
我自己要去買這樣的一個保險產品,這才是重要的部分,是吧?我不曉得的話,還以為強制險可
以賠對方,連賠對方都賠不了,我還要自己去承擔,更何況我根本不會再去想到對自己造成傷害
的時候怎麼樣能夠獲得一個理賠的保障,這才是問題的核心。剛剛聽到前面的答詢,我覺得沒有
答到重點,所以才會再問一次。我在這裡再提醒,很多事情其實就是跨部會研究一下,包括我接
下來講的這個事情,叫壽險公會去訂承攬跟僱傭的自律規範,你們去訂那個自律規範、訂了這些
檢視要件,在承攬制有 9 項,9 項都符合才叫承攬制嗎?還是其中有一項不符合就會怎麼樣?僱
傭制有 12 項,12 項都符合還是都不符合的話呢?如果剛好有符合、又有不符合的項目,那會變
成什麼制?回答一下。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理解,因為承攬制最鬆,僱傭制是全時的概念,所以在承攬制的情況之下,
會有比較強制的一些特徵,如果有違反可能就不會構成承攬,而有一些是屬於程度問題。就我的
印象、如果沒有記錯,有一些是屬於一項特徵都不能違反的,有一些是屬於程度上的,所以就列
出來,是這樣子。
江委員永昌:聽不太懂,我以為你說,如果是承攬制,那 9 項統統要符合,才會變成承攬制,而你
現在說這 9 項在勾符合或不符合的時候還有程度上的差別,我以為這 12 項……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兩大類,有一些是屬於一定不能違反的。
江委員永昌:講得模模糊糊。我也上網去看,你們已經跟媒體講這個壽險公會的自律規則,這還不
是法規命令,你們已經通過了嘛?覺得它這樣寫可以。說一句實在話,這兩個當中你們還允許有
個混合制,那我真的不清楚你們要怎麼切!金融是特許,天那!現在連勞動條件也是特許嗎?承
攬制、僱傭制,再加上一個混合制,而我問你是不是這 9 項或 12 項達到各自不同制約要求的時
候,它就是那個制度,也不是啊!你可以清楚回答我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混合制的概念就是,有一些業務員同時兼了行政職,對行政職的部分,他們願意
把它納入僱傭制的一環,因此在工時的範圍之內他們是僱傭關係,既然有僱傭這個概念,就要把
它納入相關的僱傭……
江委員永昌:你覺得勞動部會同意這樣子嗎?許銘春部長今天才在講,僱傭跟承攬不是業者說了算
。今天這個自律規範,你沒有請勞方代表、也沒有請勞動部來協商一下,本來是要解決勞資爭議
,到時候他們進入法院訴訟,被法官所參採的時候,那是影響重大啊!很有可能就是,如果是混
合制,我要說你有義務、就說你是僱傭的;我在講你的員工權利的時候,又說你是承攬的,會出
現這種問題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是因為這樣的問題,所以有兩點,第一點,在單純承攬制跟僱傭制的情況,屬
於僱傭、承攬的特徵,有一些是很明確的就不能違反。第二點,混合制不是我們這邊第一次討論
才發明的,早在有業務員這個制度以來、有一些業務員兼行任職的時候就有,而且這樣的案子在
法院已經有非常、非常多的案例,我們只是要求保險公司在採僱傭制有兼行政職的這個部分,於
僱傭制的情況之下,那就遵守僱傭制,但如果它有一部分是屬於承攬制的話,在承攬的範圍內它
就不能夠採跟僱傭一樣的管理模式。
江委員永昌:你講法院的判例,我現在就是要問你,一個公司裡面有不同的員工,有些員工是採承
攬制、有些員工是採僱用制,這個沒有問題嘛!那麼一個員工可以同時有僱傭而又有承攬的身分
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在約定服務的範圍,比如現在有一個業務員升到主任……
江委員永昌:你講這樣我就清楚了,比方我的助理在幫我寫質詢稿的時候,就是僱傭制;我另外跟
他約定做選民服務的時候,就是承攬制嘛!
顧主任委員立雄:委員可能不能跟助理這樣約定吧!
江委員永昌:有必要這樣嗎?勞動部就覺得這樣子不能解決所有的勞務爭議。
顧主任委員立雄:在招攬業務的時候他們就已經認為,業務員也認為採承攬制對他們來講,就工時
的調度,這樣比較自由,可是他又兼任行政職,在這一塊就產生了混合的概念。
江委員永昌:那個自律規範我看了,還是有相當多的疑問,我會繼續提出來。
我要問保險局,最近你們在 10 月 1 日預告,但是聽說已經弄得差不多了,「保險業招攬及核
保額理賠辦法」新增了很多規定,我想問第一項,什麼叫做「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應充分了
解」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充分瞭解」的要件是什麼,什麼叫做「充分」?他去借
錢,你們要充分了解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業務員要寫業務報告書,他們會填資金來源,這不是我們發明的,本來業務報告
書裡面就有一欄,他要寫這個保險……
江委員永昌「充分了解」跟「了解」的差別在哪裡?我覺得這有一點好像是……文字自己想
一想,你實際上怎麼做?我就這樣講好了,因為這一條的後面就是規定保險招攬員要誠實填寫,
比如「投保前 3 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情形」,那他怎麼去「充分了解」及
詢問到,客戶要跟他講嗎?他又不能去銀行,這有個資設定啊!客戶如果沒有說他 3 個月內有保
險單借款或是銀行貸款,這個算不算重大事件的隱匿,影響到合約內容、相互的權利?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施局長說明。
施局長瓊華:主席、各位委員。要查詢他 3 個月內是不是有貸款,那指的是銀行通路,如果有在銀
行貸款,同時理專又賣他保險,我們希望銀行有一個控管機制來瞭解其資金來源是不是來自於貸
款,如果有的話要做電話訪問以跟客戶說清楚。
江委員永昌:假設我是國泰的保險專員,就打電話去臺銀問他在那邊有沒有貸款……
顧主任委員立雄:沒有,因為他們是理財專員,具有保信貸資格,他在理財部門裡面去拉保險,拉
了保險以後,可是客戶的資金來源是從同個銀行的授信部門……
江委員永昌:同一個銀行,不用銀行就不用問,是這樣嘛?
顧主任委員立雄:不,他還是要問。
江委員永昌:問不到,我說假如客戶沒講,這樣算不算重大事件的隱匿?
顧主任委員立雄:當然,如果不是從同一個銀行授信部門過來的,就沒有內控上的相關問題,那我
們就以這個保險業務員的理解、他做好 KYC,就是一般的……
江委員永昌:前面我聽得很清楚了,反正跨不同金融體系的銀行,這裡說要誠實填寫,那就是告訴
人家,在貸款端這邊,他買保單……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的案例是,保險業務員有時候明明知道保險人的資金來源是貸款,他就故意
寫成是自有資金,在他明明知道的情況之下……
江委員永昌:這樣算不算重大事件的隱匿?算或不算?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知情的話,就算是一種……
江委員永昌:我講的是客戶,比方我貸款。
顧主任委員立雄:當然如果客戶不告知,然後業務員也沒有足夠管道可以知道的話,那我們就不認
為這個業務員這樣子的業務報告書有不實登載。
江委員永昌:那表示業務員有誠實,但客戶有沒有重大事件的隱匿?
顧主任委員立雄:資金的來源應該還不構成解約或者是保單失效的問題。
江委員永昌:想清楚,後面還有很多,我會再繼續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