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23 時 26 分)主席、各位同仁。2011 年在立法院通過 50 分的法官法時,當初民間司改會提出並交給民主進步黨黨團在這個地方奮戰的法官個案評鑑制度,開放的主體範圍有多寬呢?就是人民,任何人都可以請求個案評鑑。這個制度的緣起是哪裡呢?
的確是從美國法來的,但是剛剛柯建銘委員針對美國法的認識只說了一半。美國的州法官只有一半是選的,另外
一半是採遴選制度。如果在聯邦層級,則由總統加以任命,當然前面也是遴選。但是不管聯邦
、密西西比河以西或密西西比河以東,不同州的法官評鑑具有共同特色,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請
求個案評鑑。
這些事情在兩年前夏天的司改國是會議有沒有提出來呢?有提出來。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通過,不要再把這個聲請個案評鑑的權限,綁在特定的司改團體
身上。這個提案有沒有通過呢?這個提案有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這一次針對這個條文提出的修正案中,我們考慮司法院所說的,開放到全面時
,當每個人都可以請求,他們的案件量會負荷不了。所以,我們擴張到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針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剛剛有委員指教這是一個滿模糊的概念,事實上並不會。從我國的
實體法到我國的程序法,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相關規範所在多有,法院所發展出來的解
釋也非常明確。
但是,我要強調的還有另一個更重要的地方,也就是時代力量黨團在這次的條文中,要求法
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他們如果有 3 個人以上也可以提案要求評鑑。我不敢掠人之美,這不是時代力量黨團的創見,同樣是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所達成的結論。那個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最後贊成的 15 票裡,包括邱太三委員、陳瑞仁委員、楊雲驊委員、孫一信委員、李佳玟委員、湯京平委員、楊永年委員、林孟皇委員、林鈺雄委員、蔡博方委員、陳重言委員等。這些委員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提了這個案子,而且在分組全數表決通過。
本席再說一次,不要讓司改國是會議淪為大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