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曼麗:主席、呂被提名人、各位同仁。呂先生在法界工作了非常久,有 26 年的經驗,我覺

得這樣的資歷應該是受到總統及提名小組的肯定。我在你的經歷中看到你曾擔任司法改革委員
會及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委員,所以本席在此想請問你在這兩個位子上做了哪些貢獻以及你現
在的想法?
主席:請被提名人呂太郎先生答復。
呂太郎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司法改革委員會是施啟揚院長時代召開的,討論的議題比較
廣泛,從法官任用、淘汰、司法行政監督、法學教育等分四組來處理,當然我們在司法改革委
員會中有很多的建議,後來也落實了,譬如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在我們現在的憲法增修條文,將
司法概算獨立編列制度入憲,當初我在司法改革委員會中提案並經委員會通過,大家一起推動
完成;譬如庭長任期制的確立;譬如裁判書送閱制度之廢止,即以前寫完裁判書要先給院長看
過,這在國外是不可想像的,在施啟揚院長時代,透過司法改革委員會的決議……
陳委員曼麗:因為在這個國家或社會中,大家都非常期待司法改革,對於這些的改革,如果您有機
會進入大法官系統,你是否也將這件事情當成一個非常重要的使命去完成?
呂太郎先生:當然。
陳委員曼麗:臺灣社會變動非常快,我在你的相關資料中比較沒有看到你對社會議題表達相關意見
,我現在是不是可以給你一個機會讓你告訴我們,你曾關注哪些與憲法相關議題,或曾關注的
社會議題?
呂太郎先生:在沒有擔任行政職務時,基於法官基本職業倫理─法官不語,我們也有特別規定法官
不得就別人的案件進行評論。其次,擔任司法行政職位時對法官有監督權,所以需要更謹守這
個分際,如果秘書長針對某個議題發表意見,目前社會上發生的問題,除了大法官,我們沒有
辦法、毫無影響以外,對於其他各審級,不管行政、民事或刑事訴訟,法官都受到司法院的監
督,所以這部分是非常忌諱的。但是在各法案的推動當中,其實委員也長期關注婦女、兒少的
權利,這在司法院而言,至少我個人要保持非常高的敏感度,即對婦女、兒少及弱勢團體的保
護,過去在委員的指導之下,也通過很多法律案。就寫成文章而言,確實我們是比較有所顧慮
的,怕產生一些不當的影響。關於文章方面,我僅列出學術研究涉及民事訴訟部分,不過,自
從擔任秘書長以後,我也不再書寫,我怕因此影響……
陳委員曼麗:所以是不是位居比較高的位子時,反而你會更加限縮你所要表態或表達的言論?
呂太郎先生:老實說,確實會有這個問題。我們在行政位置上會聽到更多元的意見,如贊成或反對
,或各式各樣的方案,我們都要在定案以後,綜合各方面最佳利益才會推出法案。如果一下就
表態,跟你持不同觀點的人可能無法接受,因為他都還沒有表達觀點,你就先說要或不要。一
般而言,我們在這問題上是比較保守的。
陳委員曼麗:所以我自己也特別關心到這部分,也就是當你成為大法官時,你可能會更加謹言慎行
,所以我們反而不太容易看到您的表現。另外,我有一個問題,即你認為如何讓社會大眾評斷
大法官的績效?
呂太郎先生:關於績效這件事情,本來就有各種不同的觀點,如同剛才周委員提到,在許院長就任
以後所做的解釋已將近 35 號,這是破天荒的多,以前大家覺得沒有績效,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釋

憲制度的問題,因為解釋一個法律合憲,須達三分之二的門檻;如要解釋違憲,亦須達三分之
二的門檻,所以社會有爭議的案件都卡在那裡,無法達到合憲或違憲的門檻,感覺大法官的解
釋案比較少。但我們可以想見,當一個法律問題會到大法官那邊處理,那一定是很有爭議的,
而且基本上立法院不太可能通過一個一望即知就違憲的案子,所以這個制度的改善就很重要,
相信在 111 年新的憲法訴訟法施行以後,因為規定只要過二分之一,怎麼投票都會達二分之一門
檻,因此之後應該會有很多的解釋案出來,屆時應該可以很明顯地感受到。
陳委員曼麗:現在大法官的任期是 8 年,如果以我比較熟悉的案子來講,即祁家威先生對於同性婚
姻的釋憲案,他在 1986 年到法院聲請結婚遭拒,後來聲請大法官釋憲,當然之後也看到很多性
別團體提出釋憲,從 1986 年到 2017 年,等於兩年前大法官才有釋字 748 號解釋文,期間經過
30 年。大法官的任期只有 8 年,事實上每屆大法官都可以不處理,反正就一直拖下去。如果碰
到類似的案子,我們希望它應該要有個績效或成果,其實在 30 年中已經換了好幾屆大法官。如
果碰到這樣的案子,您會如何處理?
呂太郎先生:關於大法官辦案的情況,目前司法院已經將它公開了,就是哪個案件現在處理到什麼
程度,將來你就可以檢查某個大法官在他任內到底主筆多少案件,因為新的憲法訴訟法還要寫
主筆大法官,所以就會知道在他任期內到底主筆多少案件。
陳委員曼麗:如果是以量數來說的話,大家會不會都選一些比較容易處理的案子,這樣在量數上就
會比較多一些?一個是量,一個是質,如果在質的部分,是否能有一個參考的評斷標準,或者
能在每位大法官卸任的時候,讓大家知道在他任內完成了什麼樣的工作或任務,他的一些見解
對國家、社會的影響到什麼程度,對此你有何想法?
呂太郎先生:要評量一個大法官的貢獻度,量、質其實都是一般性的參考,因為有些大法官解釋文
很長,但是它的爭議性未必很多,有些解釋文短短的,爭議性卻很大,因為爭議性很大,所以
就不會太長,太長就解釋不出來等等。關於大法官工作表現的評量,我自己的淺見是這樣,在
各國也都是如此,第一、大法官是有一定的資格,要經過總統提名、國會審查,也就是說,他
一定是在這行裡面有相當的信譽,這樣的信譽基本上可以擔保他在工作上面可以努力,不然他
當了 8 年大法官以後,人家評價他跟以前都不一樣,這樣就不太好;第二、就是透過法界同儕
的分析,這個大法官解釋文到底做得好不好,可能在 5 年、10 年或幾十年都不斷地被讚揚,或
不斷地被批評,我想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壓力。雖然大法官解釋,我秘書長只是列席,不過我很
客觀的講,其實現在大法官都是非常認真的。
陳委員曼麗:因為民間都一再要求資訊公開,如果資訊公開的話,能夠讓有興趣或想要了解的人可
以了解,甚至他可以來做一個分析、評斷。在資訊公開部分,未來在大法官整個系統裡面,你
認為有沒有一個空間,讓民眾能夠更了解大法官的一些進度?
呂太郎先生:目前在行政方面,只要案子一經大法官受理,它的進度在大法官的網站上面全部都可
以查出來,現在到底進行到什麼程度?此其一。第二個對於裁判這件事情,憲法訴訟法規定把
大法官解釋制度法庭化,所謂法庭化,就是有經過言詞辯論,大法官贊同不贊同及意見,統統
都要在裁判書上面表達出來,所以比起我們一向非常嚮往的美國最高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我們的公開程度都超過他們,因此將來很容易從解釋文看出大法官在這個案件裡面著力的程
度,其實那是很公開的,而且這些全部都會公開。
陳委員曼麗:國人有時候在海外犯了一些罪,在還沒有定讞及審判的時候,他可能就會被引渡,一
般來說,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基本上應該是引渡到臺灣來,但是我們看到在國際上有一些奇
怪的做法,可能把他引渡到中國去,你認為這些事情跟我們憲法有關係嗎?
呂太郎先生:跟我們的憲法應該沒有那麼直接的關係,而是跟國際政治有關係。
陳委員曼麗:國家是要保障人民,但是我們的人民很可能被引渡到不同的地方去,所以這個對於人
民的基本保障,應該就是憲法裡面所要去保障的一個區塊,你認為這件事情和憲法是比較沒有
相關連的嗎?
呂太郎先生:應該沒有那麼直接關係,我們必須透過外交等其他方面的努力,讓臺灣人民即使在國
外犯罪,也能夠交到臺灣來審判,這個可能要透過外交等方面的努力,在法律結構上沒有問題

陳委員曼麗:其實這個衍生的就是在這兩個月大家都非常關注香港的逃犯條例,香港人都站出來反
對,因為以後臺灣人也有可能到香港,或者是怎麼樣的情況,然後就被送到中國去,這部分也
是讓我們臺灣非常非常擔心,因為臺灣本身也經常跟香港有一些互動,如果香港的逃犯條例通
過以後,大家就會非常擔心,所以這次為什麼香港那邊有反送中,臺灣這邊也有反送中的行動
。對於我們國家、人民的身體或其他應該要保障的部分,國家如果沒有一個比較好的作為,很
可能臺灣的人就會受到一些無妄之災。
我們也希望在大法官的系統裡面,能夠幫忙想一想,因為你剛才有提到這可能是外交等方面
的事情,可是如果我們沒有一個比較完整的論述,很多人就會去給你扣帽子,扣了這個帽子之
後,我們可能在這件事情上面就沒有一個非常好的支撐點,所以我個人認為,國家的憲法是最
高的一個法,我們既然要保障人民的財產、身體,應該要介入到憲法的層次來做一些討論和規
範。
呂太郎先生:在國際上引渡有一些重要的原則,幾乎大部分的國家都有這種引渡法,第一個重要原
則是本國人不引渡;第二個,要引渡到請求國,請求國必須是一個法治的、司法公正的國家,
這是當然的。將來臺灣的司法如果更好、更獲得世界各國的信賴,讓大家認為臺灣是一個人權
保障很周密,司法非常完整、獨立公正,那他引渡到我們這個地方,回國來接受審判,這個機
會信心就會大增。
陳委員曼麗:最後我想請問,雖然你還沒有成為大法官,但是我相信你對於大法官現在所有的案件
,差不多都了解,你有沒有想要去完成什麼樣的案子?也許現在已經有人在承辦,但是可能會
拖延,如果有機會,你是不是也會挑幾個你比較想要投入的案件?
呂太郎先生:跟委員特別報告,司法分案的規則和一般的行政不一樣,一般行政主管或首長可以指
分案子給誰辦,司法最重要的是透過一種抽象的、不確定的方式來分案,所以在司法裡面基本
上不被容許的就是法官搶著辦案件,或者是指定某個法官來辦,這個在一般學說上稱為法定法
官原則,所以要拿什麼案子來辦,要看你手上有什麼案子;第二個問題是,即使不是你主辦的

案件,因為做成憲法解釋是全體大法官都要參與的,每一個人都會在各該案裡面充分表達意見
,所以跟主辦、不主辦應該也沒有那麼大的關係。將來如果能夠獲得大院的同意,我希望自己
心中的一些想法可以付諸實現。
陳委員曼麗:其實我們對大法官有一些期待,因為很多紛爭都會在大法官這邊釋憲,讓大家知道這
些事情的最高論述是什麼,然後把這個解釋文讓大家看清楚。
最後我想談的是,因為你剛剛說我對性別和兒童的事情很關心,其實我最關心的是環境的議
題。我們知道臺灣的環境這幾年有些地方有改善,但還是有很多問題,民眾當然會希望能夠透
過很多公民參與的手段,甚至讓進入法院的案子也有人民參與訴訟的程序,請問你對這些事情
的看法是怎樣?
呂太郎先生:基本上公民訴訟是公民團體純粹以公益的方法提起的,目前在環保法規,包括水污染
、空氣污染、土壤污染、環境基本法和國土計畫法裡面關於環境的部分,幾乎每個法律都設有
公民訴訟,而且特別規定必要時可以請被請求的那個機關來負擔費用,而不是該公民團體,我
想這是很重要的。
陳委員曼麗:如果公民訴訟走到一個瓶頸的話,說不定會去聲請釋憲。既然這條路是有可能走的,
我相信可能也有人想去走一下,藉以瞭解我們國家對這些事情的最高態度是什麼。
最後祝福你,希望你能夠心想事成,成為司法院大法官。謝謝。
呂太郎先生: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