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蔡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本席先恭喜你,被提名本身就是一種肯定。今
天有許多委員提到關於性別比例的問題,您也曾經就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以及國
內法化的 CEDAW 提及婦女保障名額制度。部長,您曾於 1997 年《婦女與兩性研究通訊》及
2006 年「司法院大法官 95 年度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並提出你的看法,其中你認為憲法只規
定保障法律上的平等,為了促進事實上的平等,設計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礎的法律,反而在手
段上違憲,並可能構成所謂的「逆向歧視」。你甚至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與
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及功能大為懸殊,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的規定違憲。
本席想要請教蔡部長,你曾於 1997 年及 2006 年所發表文章,距今也十幾年過去,這當中我
們的法律也發生許多變化、整個社會亦有很多進展,包括性別主流化及不分區當選名單女性比
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等等,這些都已經行之多年,不管是在規範方面或者是實然面,在性別主
流化走了這麼多年以後,也看到一些具體成果。你是否認為當初所謂的 affirmative action,這部
分仍然有違憲之虞?固然,在你今天的報告裡面,你也對此做了一番解釋,你覺得性別保障名
額並不違憲,而且應該要更積極。您覺得從 1997 年、2006 年到你今天的報告有這樣不同的轉變
,請說明你的看法及心路歷程。
主席:請被提名人蔡宗珍女士答復。
蔡宗珍女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這樣的機會再一次完整的說明。首先,針對這個問題
,就我個人的認知及我自己身體實踐的部分來說,我向來支持性別主流化的價值與方向,而且
我認為每一個人都必須在其公共領域的角色和任務中全力實現,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學理
上,我的確曾經思索相關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有幾個重要的論理根基,我從來沒有反對過,
就是從事物本質上去反對這個保障名額制度,尤其是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在我的文章裡面,如
果是學術論文的部分,對於各種型態的婦女保障名額方式,我都有做過分析,甚至我認為應該
要引進,尤其是在社會經濟生活那一塊要引進多元性別保障制度,這是第二點。第三點,長期
以來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就是國家保護義務的強度,也是在這樣的思維之下,我個人從一
開始就是認同 CEDAW 的價值,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一直到 2011
年才以施行法方式予以國內法化。在那之前,其實我就是支持 CEDAW 的精神和規範內容,在
此我必須再次澄清,我從來沒有反對過法律上採行適當的方式,尤其是 CEDAW 第二條、第三
條、第五條所規定要推進婦女實質平等的這些國家保護義務。我個人很認同國家的積極保護義
務,而並非只是消極的防禦義務,這樣的態度其實我沒有改變過。但是在 2011 年前 CEDAW 公
約應該要如何與我國的憲政秩序下的人權保障論理做適切的結合,這部分的確有一些學思上面
的發展,也就是說,有關優惠性差別待遇的理論,我是指廣泛性的,而非只有性別方面的社會
權理論,大概在 20 世紀到 21 世紀之交,在理論上有很大的轉變,這樣的潮流及思潮演變,我
個人在 2010 年前後,有比較明顯的影響到我對於社會正義的一些思考,這是學理的部分。至於
11 年前所寫的文章,其實是有法理上的脈絡,我從來不認為學術文章的主張不能改變,或者學
術文章可以脫離脈絡而獨立存在。當年我的確比較關切非社會正義的部分,並就此來思考優惠
性差別待遇的問題,也就是所謂反向歧視的問題,但是在 CEDAW 公約成為大家認同的價值之
後,我不認為這還是一個大問題。我個人高度支持 CEDAW 的指標,因為我覺得那是在國際上
面已經可以看得到的指標,它是引領各個國家在性別平權上可以分享的共同指標及價值。
尤委員美女:謝謝您今天提出這樣的澄清,事實上,婦女團體對於您過去所發表的言論,包括婦女
保障名額或性別 affirmative action 本身違憲,對此大家都存有很大的質疑,謝謝您今天提出這樣
的澄清。
方才您也提到 affirmative action 的部分並不只限於性別方面,其實這也會體現在族群或弱勢方
面。我們知道,針對只限視覺功能障礙者能夠從事按摩業的優惠性措施,大法官會議也曾做過
相關解釋。您認為優惠性措施對於註記這些弱勢者的實質平等是有幫助的,有關界線的拿捏上
,請問您覺得界線在哪裡?
蔡宗珍女士:我認為這必須就整體社會發展的具體脈絡來思考,這方面很難有抽象性的指標,尤其
是在就業方面,整個社會反映經濟生活的部分,我認為這還是必須配合具體的社會成長情形來
細膩推敲,視國家的介入程度應該要止於何處。
尤委員美女:在您這次的報告當中也特別提到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對此您高度支持與肯定,更認為
這是我國憲法人權保障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憲法訴訟法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即將於 2022 年 1
月 4 日上路,如果您通過大法官審查的話,我想在您的任內就必須加以實施。憲法訴訟法重塑
了我國釋憲的整個程序,而剛剛所提到的裁判憲法審查引發了兩個難題:第一個是許多法律人
擔憂憲法訴訟如果沒有處理好,那麼就有可能變成超級第四審,凌駕了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
院。另一方面,我們看到目前大法官書記處一個月就已經有 1,200 件的申請案件,現在我們還沒
有開始進行憲法訴訟,等到憲法訴訟開始之後,案件量一定非常可觀。我想唯有正確操作選案
的標準,才能符合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的「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
所必要者」,讓憲法法庭能夠順暢運作,不至於被案件量壓垮,並且不會侵犯普通法院的權限
,能夠審查真正的案件,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在此本席想要請教的是,當憲法訴訟法上
路之後,您自己認為理想而可以操作的選案標準是什麼?
蔡宗珍女士: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明文規定在什麼樣的條件之下可以受理,簡單來說,就是要具
有憲法重要性,或是對於基本人權的實現上具有重要意義才可以受理,這就是條文的相關規定
。正如委員方才的提示,這項制度與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其實是有差距的,憲法審判制度乃是
大陸法系特有的一項制度,究竟如何讓它不成為第四審,又是法院可以負荷,而且還能發揮這
項機制守護人權保障的本職任務,我個人認為這一個議題可以從幾個角度來看:第一,就這項
議題的形式面或組織面而言,一定要很縝密的提前準備。如果我個人有幸能夠獲得大院同意出
任大法官的話,我認為在首席大法官的引領之下,一定要做好開始籌措的相關準備工作,不管
是形式運作程序或組織,都必須要有所因應。第二、如果我們從實體的指標來看的話,就憲法
重要性的指標而言,在大法官逼近 800 號的解釋當中,其實已經建立了一些基準。雖然我國現
在並沒有裁判違憲審查制度,但是藉由法規範的審查制度,其實已經巧妙建立了一些基準,這
些基準應該要在 2022 年之前更縝密的被發掘出來,作為日後決定什麼是憲法重要性的一項重要
指標。就我個人的看法,配合大法官向來的解釋以及這一套機制所由來的德國法理,我覺得有
一個指標是相對清楚的,亦即能夠進到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案件,不應該只是法律適用下的爭
議,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牽連到基本人權的保護範圍及其界線,那就應該要予以排除,我覺得
德國幾十年來釋憲實務中所發展起來的那項指標,有很大的程度是可以沿用的。其中我個人特
別想強調的是,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 617 號、第 623 號、第 656 號為例,在這些案件當中,其
實大法官已經在最大可能範圍之內引進了某些指標,雖然無法就個案進行救濟,但其實已經在
思考憲法的重要性,那項指標就會是基本人權保護領域的關鍵指標,這方面尤其會涉及到,若
文字上有列舉式的基本人權續造時,我覺得這是一個關鍵的指標,只要涉及到基本人權保護領
域的解釋,我覺得這一點可以成為細膩操作的指標,但的確委員說得很清楚,這個案件現在沒
有這一套制度,負荷都已經很重的現況下,日後大法官轉型為憲法法庭之後,我想這是一個艱
鉅且必需面對的任務,而我也很樂意在首席大法官的引領之下,全力以赴處理這個問題。
尤委員美女:好的。憲法訴訟法相較於先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強調全面的司法化、法
庭化跟透明化。首先,達成憲法訴訟法透明化有很多的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公開的言
詞辯論,這可以讓社會更注意到系爭的案件並且看到各方代表針對這些爭點進行一些攻防,進
而更能夠掌握系爭案件的憲法議題,同時也對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能有更準確的理解。
據了解,臺灣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案件中有開言詞辯論庭的其實到目前為止只有 12 件,當然現
在年金改革的問題也正在開言詞辯論庭,反觀美國一年就有八十幾個案件在進行所謂公開的言
詞辯論,而過去一直不肯公開進行言詞辯論,是因為大法官所謂釋憲表決門檻很高,15 人當中
必須要 10 個人才能夠做出違憲的決定,而且言詞辯論終結後兩個月內就必須把判決做出來,在
此情況下,他們可能覺得要開言詞辯論庭是不容易的,但是現在修法了,我們已經把表決的門
檻降為過半數,而且延長了所謂判決的期限,即言詞辯論後 3 個月,而且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所以在這裡想請教被提名人,在憲法法庭中,原則上行使言詞辯論是否可行?需要什麼配套
措施能夠提高言詞辯論的可行性?
蔡宗珍女士:報告委員,基本上,我認為在 2022 年轉型為憲法法庭的司法院大法官,恐怕應該要
有一個基本認知,即言詞辯論應該要常態舉行,這是一個基本的認知,因為現行法律中就相關
的程序是有所規定的,不像之前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並沒有那麼清楚的程序規範。至
於要如何運作,我認為這是必須戒慎恐懼、好好研議的,比如說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條件,就
是必須要有更精緻的準備程序,也就是說,如果要以法庭的方式來舉行言詞辯論,但沒有在法
庭進行言詞辯論前有足夠、精緻、縝密的準備程序,而這個準備程序包含爭點的整理以及各種
討論標的的聚焦等,則是沒有辦法進行真正有效率且真實的言詞辯論,相信這些都是我國進入
新的階段之後,現在就必須開始準備的一些程序。其實在制度上,委員已經講得非常清楚,因
為現在新法就憲法法庭做成裁判的門檻有一個清楚的規定,這一點應該對整個制度更良性的運
作會產生一個很好的效力。
尤委員美女:雖然現在大法官會議開的言詞辯論庭是法規範的審查,但是我們看到不管是同婚議題
的言詞辯論,或是現正在進行的年金改革的辯論,透過直播讓全民都可以觀看,事實上可以讓
社會上一些爭議的議題愈辯愈清楚,雖然雙方是各說各話,但事實上,雙方的論理其實可以讓
人民更清楚知道大家的爭執點是什麼、涉及的憲政議題到底是什麼,這樣才不會像公投法通過
或是一些法律通過了,大家仍然在說政府不顧公投的結果或是不顧人民的意志,事實上這根本
就是錯的,而且也不會讓這些錯誤的訊息不斷地延長,謝謝。
蔡宗珍女士:我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