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委員孫綾:(10 時 6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灣非常多的公寓大廈、社區以及
公司大樓都有聘請保全,這個議題跟我們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相關,需要有一個妥善規範的規
則。請教次長,臺灣目前從事保全業的人數大概有多少?從事的年齡層分布狀況如何?保全業
平均的從業時間有多長?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就我們的資料,目前臺灣從事保全業大概有八萬多人,就年齡的部
分,一般來講的話,50 歲以上占一半左右,50 歲以下占一半。
呂委員孫綾:就是從事保全業的有八萬多人,有一半的人是 50 歲以上,一半的人是 50 歲以下,50
歲是一個分界點。
陳次長宗彥:是的。
呂委員孫綾:保全業的平均從業時間有多長呢?
陳次長宗彥:從資料上來看,大概 300 個小時到 400 個小時是現階段從業的時間。
呂委員孫綾:就保全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來看,你認為如何檢驗一位保全是合適的,主管機關要多
久查核一次才合理?另外,如果保全業沒有通報曾經有犯應解職的原因,內政部有什麼樣的機
制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
陳次長宗彥:保全業其實是層層的管理,第一個是保全業公司必須經過警政署的審查核定,才會核
發該家保全公司從事保全業的工作。保全業在聘用人員方面,也會就每一個人員去做人員的審
查、資格的審查等等,這是不同的層次,保全業對於人員的管理應該要依相關的管理機制來處
理,如果沒有的話,保全業當然要受主管機關的懲處和稽查,這樣才能確保一層一層的管理,
才能確保保全業的制度可以良善。
呂委員孫綾:保全業是由警政署來核定,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是。
呂委員孫綾:大概多久的時間會做查核?針對保全業者公司的部分。
陳次長宗彥:每半年由縣市警察局去對保全業做稽查。
呂委員孫綾:如果保全業沒有通報曾犯應解職的原因,內政部有什麼處理的機制?
主席: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劉警務正說明。
劉警務正展佑:主席、各位委員。有一些保全人員在擔任保全之後,他有犯一些特定不得擔任保全
的罪,因為法院的判決並不會給保全公司,所以各縣市警察機關每半年會去檢查一次,只要有

發現就會通報業者予以解職,業者如果不予解職的話,將會依法裁罰。
呂委員孫綾:所以還是回到每半年對人員進行查核,如果不適任擔任保全職業的人,就會在半年內
讓他不能做這樣的職務。對吧?
劉警務正展佑:是。
呂委員孫綾:另外,就保全業的職場環境,有多少保全公司對於所聘雇的保全人員做過詳細的心理
和身體測驗,以確保他們真的能夠負荷保全工作的長工時和工作風險?內政部有沒有做過相關
的調查?
陳次長宗彥:這部分未來我們在修法時會一併研究,確實要輔導保全業往更健全的方向,保全業從
業人員在第一線,其實他的心理狀況和身心的評估確實非常重要,因為他相對是在保護執勤的
對象,有關心理輔導這一塊,我們未來在研議修法時會一併討論和研究。
呂委員孫綾:謝謝次長。我覺得保全業也是一個高壓的工作,針對他們的身心靈狀況,內政部應該
要扮演好督導單位,讓他們能夠在健康的情況下從事工作。
陳次長宗彥:其實保全業服務的對象不只是一般住戶、社區大樓,還包括銀行保全、機場保全,甚
至是金融機構運鈔的保全等等,所以涵蓋面向很廣,不管怎麼樣,他的執勤就是在保護其從業
對象的安全,所承受的壓力是滿大的,所以確實有必要施予一定的協助。
呂委員孫綾:本席要求次長,還是要顧全他們的身心靈,才能夠提供更好的安全環境,好嗎?
陳次長宗彥:是,我們會一併調查,以瞭解業界對於這一塊的處理。
呂委員孫綾:要儘快,好嗎?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