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10 時 25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雖然要審查科技部及其所屬機
關的組織法,但我要就教科技部陳部長有關科技部補助違反學術倫理的部分。
日前研發肝癌新藥的名醫就是臺大醫院醫學研究部的主任陳昆鋒醫師,他被披露有多達 10 篇
的論文遭科技部認定為造假,因此報導也指出科技部已對陳昆鋒祭出停權 10 年的嚴厲處分,期

間不能申請科技部的補助,還要追回新臺幣 68 萬元的經費。
正因為如此,科技部也在今年 1 月 19 日修正了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過去學
術倫理審議會在審議這些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的資訊是都不公開的,如今你們將第十三條修正
為資訊要公開,但又設了除外條款,也就是除情節輕微者外才須公開。至於何謂「情節輕微」
?根據你們對「情節輕微」的規定,「依照前點第二款處分建議其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
申請及領取獎勵(費)二年以下。」,換句話說,只要是停權兩年以下的,都算是情節輕微,
於是就會出現一個有趣的情況。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於 2016 年所作「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究經費
分配和執行情形之探討」的專題研究指出,自 2011 年到 2016 年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非財務處
分的約 30%為書面告誡,亦即你們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處分結果,大約有 30%是書面告誡,
70%是停權,但停權的幾乎都集中在停權一年及二年,而作出要追回經費處分的則只有 5 件。再
加上違反學術倫理的類型和處分判定的標準又不是那麼清楚,因此就出現了很大的裁量空間。
依科技部對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的定義來看,在你們所列的各種違反類型中最多的就是抄
襲,你們認為所謂的「抄襲」就是沒有適當引註自己已經發表的著作,或是未註明重複發表,
抑或造假、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隱匿期刊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著作等,因
而有嚴重影響科技部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這樣就是違反學術倫理。然而,對於違反
行為或影響效果究竟要達到什麼程度才會被你們認定為違反學術倫理,相關的判定標準其實並
不明確。
因此就以違反最多的抄襲案件來看,在 2011 年到 2015 年之間你們對抄襲行為處分的結果中,
以書面告誡的,就是被你們列為「抄襲一」的,至於何謂「抄襲一」呢?就是較不嚴重而未註
明出處的;對於比較嚴重的抄襲則稱為「抄襲二」。犯下抄襲一而作出書面告誡的有 8 件,停
權一年的有 11 件,停權兩年的是 1 件,停權三年的也是 1 件;犯下抄襲二的就是比較嚴重的,
被你們停權一年的有 16 件,停權兩年的有 6 件,停權三年的為 2 件,停權四年的是 1 件,停權
八年的為 1 件,但追回經費的則只有 3 件。換句話說,大部分都是集中在停權兩年以下,因此
就算你們改了相關的要點,規定以後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的內容應該要公告,但你們究竟要公
告什麼?而你們又針對屬於情節輕微、停權兩年以下的規定不必公告,那麼要被公告的不就等
於是微乎其微了嗎?
另外,你們的處分裡面,我看有的補助金額相當大,但是你們追回的金額非常小。以 2011 年
到 2015 年之間,針對違反學術倫理作成處分的案件為例,這裡面有的補助二百多萬元,只追回
八萬多元的經費,對涉嫌抄襲的人補助 610 萬元,現在只收回 50 萬元;這裡還有一個更嚴重的
情形是他造假、變造,補助經費一共是 1,467 萬元,沒有追回任何經費,但是他被停權 10 年,
還有人被停權 5 年,因為這裡面有三個人被處分。情況是這麼的嚴重,停權 10 年,補助的金額
這麼高,是一千四百六十幾萬元,但是沒有追回任何經費,不曉得這到底是怎麼回事,你們能
不能說明一下?
主席:請科技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良基: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公家處理事情還是要依法行事,所謂的追

回,以前是追回主持人拿到口袋的相關經費,當時當然是一個大的研究計畫中的一小部分。其
實科學在進展的過程中,科學家也在嘗試知道什麼是對的事情,國際慣例也是慢慢趨嚴。我記
得前年 4 月我們也改了法令,之後我們就可以用那個法令執行,甚至有罰款,跟國外一樣,如
果這個單位造成太多問題的話,這個單位要賠款。這部分新的法已經訂定了,但是委員剛剛提
的很多是 100 年到 105 年之間出現的情形,舊的案子還是適用舊法,所以剛剛委員講的是對的
。如果是後面發生的案件,新法當然可以應用。至於公布名稱也是類似,委員要知道,其實學
界做研究,早期引用別人的內容做背景說明是很平常的,後來慢慢的大家覺得引用的時候要寫
出處,所以早期沒有要求寫出處,後來有要求,引用超過多少是不行的,以前引用沒有大小之
分。科技在進步的過程,因此我們也不宜在現在處分已經 30 年的情況,這部分是與時改變的。
現在有社會觀感的問題,大家會覺得處分那麼嚴重,當時已經停權 10 年,可是我們本來訂定的
法令規定,由那個委員會的專家決定哪些案子重大到要公開,結果發現裡面的委員都反對公開
,因此反過來行政處分就必須改,所以當時改法令的原則是,既然委員都不願意公開,可是社
會期待要公開,因此我們將它反過來,原則上要公開,除非是早期輕微的情況。
我想委員也了解,教授一輩子最重視的可能是他的名節,如果當時不是故意造成的,這時候
應該讓他們有改過的機會,所以我們的微罪是這樣來的。以我們現在執行一年將近 2 萬件的計
畫跟主持人來說,我們看到這個比例,以臺灣的狀況來講,相對的,大家對這部分的自我要求
還算夠高。法令還是有嚇阻的功能,我們現在改了以後,未來委員期待的部分,至少依法令是
可以做到的。「兩年」那個當時其實也有一些考量,原本我期待是定「一年」,但是後來有很
多案例被指出來,我們覺得他舉的案例確實合理,所以那時候我們退一步,說兩年以上的至少
社會覺得應該公開,因此現在還是在折衷的狀態,也許讓我們先試一段時間,看這個法令對學
界的影響,了解對於想要進行不法行為的這些人的嚇阻功能,先這樣執行可能就可以做到。
尤委員美女:科技部在這方面有沒有制定學術倫理規範或什麼?
陳部長良基:當然有。
尤委員美女:所以學者或是去申請經費的人……
陳部長良基:他們都要上課了解。
尤委員美女:他們應該知道界線在哪裡。
陳部長良基:沒錯。
尤委員美女:當然你們講以前沒有嚴格的規範,學術文章一大抄,但是臺灣越來越進入文明國家的
階段,重視著作權、智慧財產權,如果依照部長剛剛所講的,因為以前沒有嚴格要求,現在的
倫理案件大部分都是過去的,那我們希望你們往前更進一步,對於什麼叫做違反倫理的案件以
及倫理規範,要規定得非常清楚。另外,審議時不曉得有沒有外部的委員?
陳部長良基:當然有。
尤委員美女:如果真的造假是很嚴重的,這部分就應該公開,因為公告有其目的。我們也知道學術
上尤其是做科學研究,經常會引用別人的東西做為基礎,可是假如他已經被判定是造假,但是
沒有公告的話,別人並不知道,仍然會引用錯誤的東西做為基礎繼續研究,這個會很嚴重。為

什麼需要公告?就是必須讓大家知道哪些東西是抄襲的,或是造假、變造的,這是最嚴重的,
這個東西如果沒有公告的話,別人真的會在這個基礎上繼續引用、以訛傳訛。
另外,剛剛蔣乃辛委員有質詢過,我們看你們很多補助方案的經費都超過 3,000 萬元,甚至超
過 1 億元,這些研究我不太知道,國家花很多經費做這些研究,當然科技部是引領臺灣在科技
上往前進步非常重要的火車頭,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做的研究跟整個後面的政策、整個國家
的發展有沒有連結上去?我們比較不希望看到的是:學術研究歸學術研究,研究完之後就束之
高閣。這是科技部補助的案子,尤其是重點發展,我相信重點發展的部分都會有多年期的計畫
,幾年下來經費都是超過億元的,這些研究計畫的結果應該跟整個國家的發展及政策連結在一
起。我看這裡面有很多都跟再生能源有關,這應該是因為我們現在在再生能源的發展上,很多
都還要仰賴外國的技術。國內做了這麼多研究,在能源的多樣性、多元發展方面,到底有什麼
樣的成就?這方面跟我們的整個發展到底有沒有連結?我們時常聽到,學術研究的結果出來,
跟產業能夠生產之間的距離還很大,距離這麼大是不是應該有下一個計畫?這個計畫要怎麼樣
讓這個研究跟能夠生產之間的連結更精進?不曉得是不是有剛剛所講的……
陳部長良基:沒有錯,科技部成立以後,我們有一個新的單位叫產學司,就是為了這個事情,希望
透過產業跟學界合作,並有一個新的單位協助。我們從 103 年成立到現在,這方面確實有比較
長足的進步,以前科技基本法被限制,所以前年我們才修過,這些法令比較周延,將來會有效
果,我們現在也看到這個連結越來越好,但是它真的要比較長的時間。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陳部長良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