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15 時10 分)主席、各位同仁。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範目的,在於對出現法條所列舉情況的廠商,基於維持整個政府採購制度本身的目的,予以一定期間的停權處分。它跟
犯罪行為人在做其他犯罪行為所應科以的刑事罰、行政罰,甚至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是完全不
一樣的一套制度。對於第一百零一條各款產業界認為窒礙難行的條文,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已經
予以適度的調整、放寬,我們現在所討論的關鍵、核心的問題是,就第六款的部分,犯有第八
十七條到第九十二條這些犯罪行為得到緩起訴處分的時候,應不應該予以停權的規定。大家只
要看一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到第九十二條在實務上所實際發生的狀況,透過強暴、脅迫的
方式來進行圍標,甚至接受委託的廠商洩漏有關採購的機密,它實際上所造成的效果是什麼?
我就以去年所發生在屏東麟洛鄉所出現的前後兩任鄉長,一個蔡志和,一個李新煌為例,他們
倆人當然要受到貪污治罪條例的處罰,但是參與整個採購弊案,連國小跑道都要貪的這些廠商
,他們在偵查階段當中認罪了,供出整個犯罪的事實,沒有人冤枉他們,從整個刑事政策的角
度來講,他們透過自己認罪,咬出貪污的公務員來換取自己不受到正式的起訴處分,這是在刑
事訴訟上所產生的效果。
但是在政府採購的制度裡,我們要非常嚴肅的問一個問題,這些貪污、舞弊,甚至透過強暴
、脅迫的方式來圍標、綁標的廠商,難道不應該給予停權處分嗎?而正如我剛剛舉的麟洛鄉公
所的例子,裡面有好幾家廠商因為在偵查階段時認罪了,所以檢察官換給他們緩起訴處分。這
些不肖廠商去年才認罪、去年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他們絕對不是所謂的優質廠商,結果到
2019 年,沒錯,就是現在!這些廠商還繼續取得屏東縣政府的標案,這個是我們政府採購法裡
面所要放出的漏洞嗎?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很清楚,針對這些犯罪行為的廠商,就應該刊於政
府公報,給予一定的停權處分,不能再這樣縱容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