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修正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條文,也就是
涉及政治議題協議的部分。人民的確相當關切這部分,所以今天我們在這裡審查法案,民間團
體也在外面召開記者會,他們呼籲這是臺灣推動民主防衛機制的第一步,因為我們也知道習近
平提出習五條之後,一直把臺灣納為中國的一部分,加強所謂的「一中原則」,所以對於中國
的政治談判,我們必須劃下紅線,否則臺灣的確處於一個非常危險的處境。
因此,他們今天提出三個呼籲,第一、儘快完成立法,堅守「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
秩序」不容談判。因為牽涉到憲法規定我國是一個民主國家,所以我們是一個民主共和國,我
們有國民主權、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和制衡等原則,民主主權國家地位和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是不能拿去談判的,這是第一個呼籲,請問主委同意嗎?
主席:請陸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明通: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們的法案裡就有這一項,在第八項。
尤委員美女:其他政治議題、締結計畫與草約審查比照修憲民主程序基本原則,也就是要高門檻。
第二,條文應該納入政治協議的定義,因為行政院原來的版本對於政治協議好像沒有明確定
義,所以對於什麼是政治協議,到時候立法院跟行政院有可能會吵成一團,所以民間團體呼籲
對於政治協議的定義應該訂定清楚。
第三,對於行政機關違反推動政治談判時應該要有進一步的防衛措施,今天如果法案訂定了
,但是政府機關仍然不管的繼續去談判,甚至是簽約,這個部分到底該怎麼做,請問主委的看
法如何?
陳主任委員明通:我們尊重民間的意見,尊重民間團體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民間團體提出的是,雖然今天要討論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有規定,但是對
於如果違法,因為這裡只規定了政府應該要有所謂整個民主程序、行政程序的過程,必須要有
怎麼樣的一個高門檻,但是即使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政府根本不甩,繼續去做想做的,對於這
樣的談判、協商或是約定,到底其效力如何?民間團體覺得如果違背就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因為這已經牽涉到違背整個自由民主憲政的秩序,您同意嗎?
陳主任委員明通:我尊重民間團體的看法。
尤委員美女:另外,如果一邊主張說這個違反了所謂政治協議的規定,譬如說,不能夠談判的卻去
談判了,但是另一方卻說這個不屬於所謂自由民主憲政的秩序等等,在雙方有爭議的時候,如
果立法院跟行政院有爭議的時候,當然就是去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所以民間團體希望這時候
應該要讓人民、法人或政黨都可以去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甚至由大法官命其停止行為或是
恢復原狀,並且先為急速處分。對於這個部分,請問主委的看法如何?
陳主任委員明通:我尊重民間團體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好,尊重民間團體的意見。所以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我們知道大法官釋字第
四九九號做了非常明確的解釋,該解釋提到「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
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
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
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這個
解釋,修憲當然就不能夠違背憲法的原則。也就是說,不管是總統、立法院、行政院都是憲法
所設置的憲政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時,當然就不能夠違憲,也就不能超越憲法所規定
的這些基本原則。因此,政府機關不能在推動兩岸進行政治談判的時候,違背這樣的規定,甚
至對於主權國家的地位跟自由民主憲政的秩序當然也不是在談判的範圍內。對於這個部分,你
的看法如何?
陳主任委員明通:是的,我們法案裡的第八項就規定得很清楚,主權國家地位與民主憲政體制是一
個禁區,不能去碰。
尤委員美女:所以不能去談判。至於所謂政治協議的定義部分,民間團體希望能界定為,建立所謂
軍事互信機制,商定雙方在國際上的代表或地位,或是其他關於雙方政治關係或是涉及主權所
有的這些約定,都算是政治協議。但是政治協議裡牽涉到剛剛所講的,有關主權國家地位或是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毀棄或變更,就不能夠去談判。
陳主任委員明通:是的。
尤委員美女:希望等一下進入逐條的時候能遵照……
陳主任委員明通: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