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是關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公聽會,這應該是
立法院這一屆以來,第一次正式排審前的公聽會。到底行政院的立場是什麼,在這個修法裡會
是滿關鍵的。執政黨執政以前的態度很清楚,當初發生太陽花事件的時候,同意先立法,再審
查,也同意通過監督條例。當初民進黨黨團在 103 年曾經提出草案,不過當時的草案,是把兩
岸定位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的處理條例草案。執政之後當然也做了一些修改,民進黨黨團在
105 年 4 月提出了草案的版本,叫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內容也做了一些調整,其中包括
採逐條討論、全案表決審議的方式,但是並沒有議決門檻或交付公投的規定。最近執政黨不曉
得是要捨棄這一個,還是要完全回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我們有看到執政黨提出另外一個案子
,就是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草案。這個修正草案,我想媒體也報導很多,主要是針對所謂
政治性協議這部分的門檻跟公投等。針對兩岸協議的監督到底是不是僅止於所謂政治性的協議
,還是所有的協議都應該監督?
從立法監督來看,如果真的要落實監督,應該是不管任何協議都應該監督,所以應該要有完整的專法來處理兩岸協議監督,這也是上一屆立法院最後沒有審查兩岸服貿協議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到這一屆了,當初的在野黨、現在的民進黨也執政了,但是我們看到這方面的立場似乎是一變再變。
即便是現在行政院提出的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的修正草案,也都看不出這個「政治性協議」是誰來定義。如果照目前的條文來看的話,
很明顯決定這個定義的機關叫行政院,由行政院定義什麼叫涉及政治問題的協議,或者政治議
題的協議。這個其實就等於是跳過立法的監督,到時候立法院根本沒有辦法監督行政院的協議
,因為行政院只要講這不是政治性議題,就永遠不可能涉及這邊提案修法的第五條之三的內容
,那根本沒辦法監督。
今天行政的立場一變再變,從一開始監督所有的兩岸協議,到現在幾乎都不監督,因為是行政院說了算,決定什麼叫做政治議題的協議,事實上,你們的兩岸人民關
係條例的修法內容中並沒有任何定義。如果仔細看的話,我找不出到底是誰來定義什麼叫政治
性協議。今天如果執政的行政院硬講這個議題就是經濟性協議,那立法院拿他沒辦法,對不對
?所以這邊規定行政院應該於協商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締結計畫、影響評估都是假的,因為
前提是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那誰來定義什麼叫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
如果根據目前行政院的草案版本,很簡單,就叫行政院,由行政院決定什麼叫政治議題的協議,所以這幾乎 bypass 立
法院了,因此失去立法監督行政的目的跟功能,甚至跟當初說要設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理由
完全背道而馳。我們堅持認為,如果要完整、有效、合理的監督兩岸協議,就應該訂定整套的
條例,而不是很輕率的、草率的為了選舉,現在馬上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況且這個
條例的修法,讓人家感覺是打假球。如果照目前這個條文的內容就是打假球,那根本沒有辦法
監督,是行政院自己說了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