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刑事訴訟法有關犯罪被害人訴訟參
與的部分,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是民間團體在司改國是會議提出來的,主要是針對犯罪被害
人在訴訟程序受到的保障不周提出對策。不過保障不周的問題大部分是出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
,因為在現行訴訟制度設計之下,被害人的冤屈、不公都要透過檢察官為其伸張正義,如果他
沒有遇到一位好的檢察官,被害人的權益就無法受到好的保護,包括參與不足、資訊不足,以
致保護不周。我們無法要求檢察官或檢警在第一時間能提供被害人更完整的資訊,甚至在訴訟
過程中,讓被害人知道被告有沒有被起訴或是訴訟進行到什麼程度。說實在的,當第一審的時
候,法院可能還會傳被害人當證人,所以他還知道訴訟進行的程序,等到上訴到高院之後,法
院說因為證人已經不需要再被傳訊了,所以包括這整個判決的結果如何,他可能都不知道,因
為法律也沒有規定要把判決書寄給他。因此,有時候等到案件判決確定,宣告被告無罪,他才
知道為什麼被告無罪,因為他在這個過程中都被矇在鼓裡,甚至於他可能會拿到一張法院的開
庭通知,因為檢察官說對方告他誣告,這時候被害人才驚覺怎麼會是這樣子。所以,對於所有
這些被害人保障的不周是在於,這整個訴訟的過程中,他的資訊不足,他也沒有參與,可是像
這些問題其實不需要經過修法才能被解決,這些是檢察官都可以做的,甚至於檢警單位都可以
做的。
在司改國是會議的時候,其實法務部也提出一份新聞稿,內容真的是洋洋灑灑,讓本席都不
禁覺得:哇!這是什麼東西啊?標題寫的是「迎接司改國是會議 自我改革系列 法務部精進
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新作為」,這個就是在司改國是會議 2017 年 4 月 8 日所提出來的,在這裡的
新作為裡面提到:第一個,賦權。訴訟全程提供法律協助。第二,減壓。社會矚目案件偵查結
果主動告知。第三,安心。社會矚目案件加害人動態及出監通知機制。第四,專業。充實保護
協會專業人力,強化輔導技巧。還有一個就是網路的協力,與警察機關合作,提供被害人全程
協助。另外,也強化各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功能,建構完整保護網絡。現在是 2019 年 4 月,從
你們 2017 年 4 月發布至今,已整整經過兩年,如果你們確實落實所謂的「迎接司改國是會議
自我改革系列 法務部精進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新作為」,我相信今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根本
就不需要,因為所有被害人要的就在你的精進作為裡面。
甚至你們在去年的 12 月也頒布了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在這個保護方案裡面,預定
達成目標與具體措施裡面也洋洋灑灑地列了十幾頁,所有被害人所要的,透過你們的行政措施
就全部都可以達到目的,但是我不知道說這些只是作文比賽的東西,然後拿出來告訴大家說法
務部有做了,還是說我們真的一步、一步正在進行中?如果說正在進行的話,今天被害人有沒
有必要把它當成訴訟去參加?因為我所擔心的是,當他去參加訴訟之後,他變成獨立的當事人
,這個獨立當事人會不會取代了檢察官的地位?如果他取代檢察官的地位,那跟自訴有什麼差
別?我們現在本來就有自訴的制度,對不對?為什麼大家不採用自訴的制度?就是因為我沒有
調查權嘛!我沒有辦法去蒐集證據嘛!我還是需要靠檢察官才能夠去調查證據啊!所以在這種
情況之下,人民所仰賴的還是檢察官、檢調單位把證據鉅細靡遺地調查出來,所以我才要靠你
檢察官,結果檢察官你沒有扮演好這個角色,你說:好啦!沒關係啦!因為你一直罵我,所以
我就給你一個法庭的地位,你就以類似另外一個檢察官的角色出來,那需要調查證據的話,你
就去跟法官講,然後你可以提出你的證據、你可以去陳述、表達你的意見。那我需要你檢察官
做什麼?我就提起自訴就好了啊!
所以,這樣的一個設計,固然我知道這是民間團體奮鬥很久的結果,但是民間團體奮鬥的是
建築在現在對被害者保護不周的一個基礎上所設計出來的。但是今天你們已經有提出這些精進
改革、被害人保護方案,這些方案全部都是被害人所要的,透過這些措施其實就能夠達到目的
,還有必要讓被害人來當訴訟參加人、變成另外一個訴訟主體嗎?請次長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讚嘆主席剛才所講的,我們就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法務部的
立場其實是列在今天的報告裡面,行政院跟司法院的院版有高度共識,僅存在些微的而且不是
核心的落差,即要不要透過檢察官的部分而已,且這個是很容易就可以獲得解決。至於要不要
賦予被害人得聲請調查證據、得詰問證人及獨立上訴等權利,這些事實上都不是行政院跟司法
院會銜的版本,而是法務部的意見。至於為何提出這個意見,其實我們也要澄清一下,被害人
在法庭裡面,因為他跟代表公益的檢察官立場還是有所不同,我們是考量到現狀有一些體制,
各個角色的運作上功能不足,所以包括今天除了法務部這三個意見以外,事實上就誠如委員所
指教的,其他的大家就盡力做,老實說,今天就算不修,現況也都可以運作如常、都沒有問題
。現在的被害人並不如我們所想像的,因為被害人其實可以找告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基本上
雖然不限於律師,但基本上大部分都是要經過法院同意之得其信賴之人,才能夠來當擔任他的
代理人,所以在法庭上,未來所謂被害人的代理人就跟檢察官一樣,他也一樣具有法律的專業
,才有辦法去聲請調查證據,才有辦法去詰問。
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只是建請大院一併審酌,所有的良法美意都是先有再好。法務部
今天來這裡,也不過是表示說除了共識版以外,未來我們是不是能朝這個方向走?就像主席剛
才把包括他自己實務經驗在內的所有卓見分析給各位委員聽,與大家分享,包括像剛才尤委員
所提出的寶貴意見也是,大家可以一起來討論。如果認為我們現在提的這個部分未來可能牽涉
到整個運作、到底有沒有這樣的人力、在這個訴訟的過程到底會產生哪些混淆等等,這些都值
得去深研。我們可以先把有共識的部分審查通過,法務部也同意這一點,所以我們才會有會銜
的高度共識。或許我剛才在詢答時表現得太有說服力了,造成大家的困擾,本部本來就是要表
達自己的立場給大家去參考,經過委員的回應,委員也講得非常好,那本部還有沒有理由,大
家就可以由這裡看出來。比較起來,主席的看法更具說服力也是有可能,所以多方面的探討只
不過讓被害人的保護方案能夠更完備,請大家不要誤會,這個沒有什麼好堅持的,真理本來就
是越辯越明。謝謝。
尤委員美女:再請教司法院,當然你們不同意所謂的訴訟參與,而在所謂的訴訟參與跟我們現在要
開始實施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間的關聯性,因為我們知道在國民參與審判是採所謂的卷證不
併送,且在前面會有所謂的審理計畫,然後會提出證據、也會有證據的清單等等。今天訴訟的
參與是在這個證據清單都已經出來的時候,因為他可以隨時訴訟參與,所以在參與時他要求閱
卷、要求對證據表示意見,這對整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影響是如何,不知道司法院有沒有評
估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裡面,因為它是採卷證不併送,所以
他要訴訟參與的話,就要向檢察官請求閱卷,因為卷都在檢察官這邊,連法院也沒有。設計上
大概是這樣子。
尤委員美女:他跟檢察官請求閱卷的話,就是說一開始進行這個所謂準備程序時,他就參與了,當
然這整個程序就還是可以架構在檢察官這邊,但如果是從中途參與的話,根據你們的意思,是
全部要透過檢察官,所以在整個程序上,仍然完全由檢察官出證,被害人不能獨立要求檢視調
查證據,是不是?
呂秘書長太郎:這個問題涉及 2 個層次,起訴以後,被害人要在審判中了解資訊方面,目前分為兩
個層次,如果屬於重罪,才有強度參與,至於一般案件則是「了解」。如果屬於重罪這一類情
況,目前我們的態度與行政機關之間有一點點差別,本院認為,被害人如果要參與,應該透過
檢察官表示意見,法務部則希望直接向法院表達。不管是哪一種途徑,一旦准予參與,被害人
都可以閱卷,如果卷證在法院,就在法院閱卷,所以沒有問題,被害人可以在法院閱卷。
尤委員美女:對,但我的問題是聲請閱卷時,如果已經進入審判程序,還能不能參與?譬如有些被
害人之前並不知情……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限制。
尤委員美女:沒有限制?
呂秘書長太郎:對,沒有限制。
尤委員美女:所以,假設已經在進行辯論階段,而被害人主張自己參與了,而且對證據有意見,但
還沒閱卷,那整個程序是不是要等他?
呂秘書長太郎:應該不會等,就按照被害人聲請當時能夠主張的程序進行。理論上來說,一旦檢察
官起訴,被害人要參與訴訟,就要自己準備了,不能因為被害人到了訴訟末段才要參與,整個
程序也跟著重來。雖然條文沒有這樣規定,不過就法理而言,應該是如此。
尤委員美女:可是這裡除非限制參與的時間點,否則被害人任何時間都可以參與;既然任何時間都
可以參與,一旦他參與了,法院又告知現在已經來不及,就算閱卷也沒有用,因為訴訟已經進
行到這個程度,所以非常抱歉,沒辦法等,我想會引起很大的民怨。
呂秘書長太郎:依照條文的設計,比較不會發生這種情形;如果是重大犯罪,被害人一旦參與,針
對每項調查證據,都要詢問被害人的意見;證據調查完後,在就犯罪事實訊問被告前,還可以
詢問被告,最後表示科刑意見。所以,要看參與程度,譬如說在證據調查都已經快要結束才參
與,就要以尚未調查的證據訊問,而且每一個都要問,但不可能重新訊問已經調查過的證據。
當然,在條文審查過程中會發現,這種訴訟參與的情況很類似訴訟參加,就是按照訴訟參加時
的程度進行,以前已進行的程序不可能再回頭,大致上是這樣的構想。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法務部蔡次長在代理縣長回來以後,回答起問題變得更明確、更精準、更圓融了。
蔡次長碧仲:我還要更謙卑一點,我這樣講話很容易造成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