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本席在提案說明的時候有講過,我的提案在
106 年 4 月 12 日就已經進委員會,我就等到部長您的版本來。本席剛才也特別強調,這到底是
一個宣示性好看的基本法,還是真正要落實保障文化的基本法,這一切都看部長您的態度。
這兩天我們都有收到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寄給教育文化委員會的說帖,裡面很清楚的談
到他們是受你們委託來推這個文化基本法,但是這個法案到底是屬於行政院的,還是文化部的
,他們有很多的質疑在,所以我希望今天我反的是行政院的版本,我要支持的是文化部的版本
,那這一點就要看部長您的態度,行政院不給你的,我們委員會可以生出來給你,但是這要看
你的態度有沒有堅強。
我第一個要提到的是著作權的歸屬,這非常重要,那我們也給你文策院,但是文策院是屬於
文化創意這部分的保障。像您最熟悉的法國,它也是文化部在管,鄰近的日本是文部科學省,
在韓國是文化觀光部,但是我們這邊還是歸經濟部管,那我不知道在行政院院會開會的時候,
您有沒有極力爭取,要把著作權的保護從經濟部拿來文化部?還是您都沒有表示態度?部長,
這一點非常重要。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在文化基本法第七條,因為這是一個整體的法,所以它是宣示「國
家應保護創作者之權利,調和創作者權益、產業發展及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文化發展」,這
裡並沒有去處理著作權歸誰管,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本部與經濟部有成立一個工作平台,持
續就著作權的強化保護來合作。第三點,我知道委員一直有一個主張,希望著作權歸文化部管
,我們也不迴避,我覺得可以討論,但是以目前著作……
陳委員學聖:你想不想要嘛?
鄭部長麗君:我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學聖:你想不想要?簡單講。
鄭部長麗君:我說可以討論,但是需要有前提,因為它並不是一句話說著作權歸文化部管就可以,
為什麼?因為著作權法目前是明定經濟部管理,那經濟部除了著作權法,還有商標法、專利法
和相關法規,所以到底要怎麼分工,怎麼調和,這需要討論,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不是只有
法移了,或者是權責移了,因為有組織、有部門,法規才有辦法落實,所以它要和組織一起檢
討,簡單講,法規和組織法要一併檢討,那我認為可以討論。
陳委員學聖:部長,每次碰到我,你講的話特別多耶!
鄭部長麗君:因為委員的問題很重要,所以我要完整的回答,我覺得我們討論……
陳委員學聖:好,部長,你留點時間給我。我要講的是,你還在做立法委員的時候,我做召委,那
時候我們在審電影法,當時的第六條是「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
,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為維護本國電影事業之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如設定
國產電影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維護本國電影事業文化主體性之臨時性措施。」我非常清楚,
因為這個條文是我提的,我們都同仇敵愾,對象是經濟部,因為經濟部說這個會讓我們違反
WTO 的相關條款,但是您後面那位徐局長,當時是司長,你看,我們就是行政立法一致,朝野
一致,這個電影法第六條現在放在那裡,有沒有什麼問題?沒有問題啊!但是經濟部當時講得
多大聲,所以今天我跟部長講,我會送你一把非常銳利的手術刀,你就把著作權從智財局那邊
很仔細的切出來,部長,我支持你,好不好?我不要跟你多說。
鄭部長麗君:是不是讓我補充一句話?就是說……
陳委員學聖:你真的很喜歡跟我爭。
鄭部長麗君:不是只處理法律,要從相關的著作權法和組織法一併整體思考,因為光是一個權責的
分工,它沒有辦法去落實,必須要跟組織、部門、預算以及著作權法一起思考,我覺得這個議
題是可以討論的。
陳委員學聖:部長,為什麼我要把幾年前的電影法拿出來?那還是在政黨輪替的前後,我們當時的
態度決定了後面的命運,今天你的態度是說可以討論,我希望你說我要全力爭取,好不好?部
長,著作權歸文化部,要放在文化基本法裡面,這是我第一個心願。
第二個,關於預算的部分,您來了之後,預算確實比以前增加很多,在我這個法案裡面,所
謂的預算規模還是前 3 年度決算的 1.7%,而且是以 102 年度的預算規模來算。部長,你來了以
後,文化部的預算增加很多,但你是強勢部長啊!你想離開,人家還把你拉回來,沒有幾個部
長像你這麼強耶!那萬一人去政息,下一個部長沒有你那麼大聲,像我以前在地方的時候,地
方文化局向來就是最小的,連一個小小的工業局,小小的工務局,任何單位都可以把文化局踩
在腳底下,還好我做過立法委員,他們對我比較尊重,但我走了以後他們一樣被踩在腳底下,
所以部長,一定要給預算一個基本的保障,這樣子的話,才可以宣示堅持要留下您這個部長有
它的道理,這一點部長不用回答,但是我希望你能夠做到,好不好?
第三個,在文化影響評估這部分,我覺得以我過去認識的鄭麗君委員,你一定會把國土規劃
、經濟、交通、營建工程及其他科技建設做文化影響評估,你看我們對 50 年以上的公有建築物
,它在拆之前都要做文化價值影響評估,何況今天怎麼把它設定在非條約或協定造成的文化影
響,部長,你要不要恢復過去鄭麗君委員的強勢?好不好?我支持你。
鄭部長麗君:我剛剛也很完整的回答各位委員,文化影響評估有三個層次,那目前處理第一個層次
,國際締約和國際經貿協商是在第二十四條。對於國家的計晝則是在第二條第二項。對於民間
的部分,我很願意和委員來討論,當時在行政院協商的時候,是希望從既有的文資法、環評法
等等來思考怎麼落實,這部分我也會跟委員來討論,屆時再看委員的意見。其實它的確是有三
個層次的施行,我們當時提出的版本也都有,但是跨部會有不同的意見,那這個部分是不是留
待跟委員繼續討論?
陳委員學聖:好,也是列入可討論的範圍嘛!部長,記得我們審文資法的時候,50 年以上的公有
建築物在拆除之前要做文化價值影響評估,你看當時那個態度影響了現在多少的公有建築物?
尤其是營區裡面,說拆就拆,現在對我們來講,那是一個非常強而有力的寶劍。
鄭部長麗君:像這個就在文資法裡面處理,所以是處理路徑的問題,並不是不要這個思維,要這個
思維,但處理路徑是不是再來討論?
陳委員學聖:對,因為文化基本法是一個上位法,我希望在裡面很清楚的把它訂定出來,這樣對大
家都有保障。
接下來要談到轉型正義和文化影響,在文化基本法裡面雖然沒有處理到轉型正義,但是我覺
得轉型正義從過去到現在為止,發生了一連串衝突,本席希望在文化基本法裡面可以有一個適
度的引申,萬一未來轉型正義衝擊到一些事情的時候,我們就有一個解決的途徑,這一點部長
今天不需要回答,但我是特別提醒部長,在文化基本法裡面是不是應該要去考慮這一塊?因為
不斷的有轉型正義出現,你只要對過去有所檢討就會出現一個討論,所以我希望在文化基本法
裡面,能夠把這一塊列入討論範圍。
最後一點,我想和部長討論一個非常有趣,不違法,但是我心中總覺得有點疙瘩的一個想法
,就是 3 天前賴清德院長在台南辦了一場新書說明會,書名叫做「用行動帶來希望」,這是在
台灣文學館辦的,我聽了以後覺得怪怪的,但是也說不出哪裡怪,到底政治人物要不要介入文
學界?他是在發表他的新書,這也算是出版品的一部分,後來我去查了台灣文學館的租借辦法
,賴清德院長沒有違法,也沒有違規,但是我們有沒有給台灣文學館壓力,以至於它在出借場
地的時候沒有去做任何考量?
台灣文學館場地使用辦法裡面,只有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文化資產保存
法及相關法令的時候,要由使用者負責之外,其他都不聞問,但是我覺得台灣文學館有非常大
的象徵意義,而且它是歷史建物活化再利用,算是文學界非常重要的殿堂,那我去查了台灣文
學館歷來辦的活動,並沒有政治人物的手伸進去,當然這一次是政治人物,他退休之後也是一
個民間人士辦的一本出版品,可是跟他要選總統有相關,我們台灣文學館是不是可以堅持一些
理念?就是你來台灣文學館辦的活動要與台灣文學有關,與這個館的設立有所接近,這樣的話
,才不會讓台灣文學館為了要自給自足,到最後對場地的借用越來越失去了原來的意義。這次
雖然不是台灣文學館合辦,可是那是文學館的場地,我還是希望部長可以去慎思一下,寧可少
借,不要濫借,要維持它的尊嚴性,這是我的想法。
鄭部長麗君:因為文學館場地租借是由台灣文學館直接管理,並不是由本部來進行。
陳委員學聖:沒有錯,歸你督導的啦!
鄭部長麗君:據我事後瞭解,它訂有一個場地使用作業要點,來借的對象是遠見天下出版,並不是
個人,因為來借的對象是出版社,文學館也沒有在審查內容,是這樣的一個情形。這些資訊提
供給委員瞭解,它是依據這個作業要點,然後有出版社來進行場地的租借和繳交費用等等,台
灣文學館沒有在進行內容的審查。
陳委員學聖:對。
鄭部長麗君:因為我們事先不知道,事後我看他們的作業模式的確是這樣子。
陳委員學聖:對,部長,這件事情我也查過,賴清德院長雖然沒有違規,但是我覺得台灣文學……
鄭部長麗君:因為不是他去借,是遠見。
陳委員學聖:對,但是不是以後人家來借場地的時候,基本上還是要與文學館的設立,與近代文學
或是傳統文學有相關?這樣的話,可以維持這個殿堂的正當性,還有維持它的尊嚴性、光榮性
,那我們也不要要求它為了自給自足,所以場地就要無限制的借,好不好?部長,我是特別提
出我的感觸與您分享,並沒有要求你怎麼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