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鑑於酒駕撞死人的案件層出不窮,為貫徹酒駕零
容忍政策,避免有心人士再以酒測器誤差值為由,爭取酒駕無罪。本席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吐氣酒精濃度標準,將儀器誤差值納入,改採範圍區間認
定,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 0.25 毫克,誤差值正負 0.03 毫克範圍區間,即可依公共危險罪
移送法辦,以貫徹酒駕零容忍精神。
據統計,105 年度取締酒駕違規十萬四千多件,移送法辦只有六萬二千九百多件;105 年 1 月
至 12 月 A1 類道路交通事故酒駕肇事死亡人數 102 人、受傷 54 人;106 年 1 月至 11 月取締酒駕
違規九萬六千多件,移送法辦有五萬六千多件;106 年 1 月至 11 月酒駕肇事死亡人數 77 人。此
外,曾有多起民眾酒駕事件,呼氣酒測值為每公升 0.26 毫克,某地方法院認為酒測器會有誤差
值,有可能未達 0.25 毫克的法定刑罰標準,而判決酒駕民眾無罪。
因此,本席今天提出修正部分主要是希望避免有些人因而規避誤差值,本席認為酒駕無容忍
!因此,應該把這個誤差值修訂得更低,而且在誤差值範圍裡面,該移送的還是要移送,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