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進行業務
報告及詢答,問題的焦點則是在於金字塔型訴訟,方才周委員特別提及目前的訴訟分為三個類
型,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嚴格之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這就是我們今天所要討論
的部分。第一審的事實審乃是為了終結法院專注於處理法律定義及爭議的統一見解,最後形成
類似金字塔的資源分布,其目的乃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與法院反覆上訴或抗告間所付出的時間、
勞力、費用等,以免訴訟曠日廢時,因此我們才提出相關修正案來進行討論對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鍾委員孔炤: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最重視的應該是第一審,以蓋房子來比喻,最底層的地基必頇先打
好,也就是說,最重要的是在第一審的審理過程當中事實審是否穩固,如果事實審穩固的話,
關於後續所衍生的問題,那麼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將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制度對吧!
呂秘書長太郎:是的。
鍾委員孔炤:因為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所以地方法院就做為事實審,在這種情況下,訴訟代理人就
會變成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此有兩個問題想就教於秘書長,對於撤回上訴、成立和解的當事人
而言,是否適合自行為之?根據草案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之三的規定,
律師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時,當事人得自行為四種特定訴訟行為,根據立法理由的說明,這
樣的制度設計乃是為了尊重當事人就事實處分權及程序終結之意思自主,而這四種特定訴訟行
為之一就是「自認」,但我不曉得老百姓到底懂不懂「自認」這兩個字是什麼意思?
呂秘書長太郎:刑事訴訟法稱為「自白」,民事訴訟法稱為「自認」,刑事訴訟當中的自白是一種
證據,民事訴訟的自認則是一種法則,所以兩者不大一樣,當初立法者特別加以區別自有其道

理,不過外國法也有都稱為自白的情形,簡單來講就是自己承認不利的事情。
鍾委員孔炤:本席建議使用更能讓人民看得懂的文字,如此一來,當事人或一般民眾在看法律案件
時才不會一頭霧水。這四種特定訴訟行為包括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撤回
上訴或抗告,在這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用依據當時所聘請的律師,因為未來是採行律師
強制代理制度。
呂秘書長太郎:可以自主決定。
鍾委員孔炤:審酌國外律師強制代理之立法,依草案第六十八條之三第二項之設計,當事人仍可自
行為特定訴訟行為,例如和解、撤回上訴等,是否對於其之利益有所保護不周詳而應由律師審
慎判斷呢?雖然在第一審的時候勝訴,但當事人到第二審的時候可能會成立和解對嗎?
呂秘書長太郎:在此向委員報告,訴訟不管是否強制代理,判決最後的承受者都是當事人,而之中
所必頇花費的成本也是由當事人在負擔,所以應該給予當事人決定權,譬如他認為上訴已經沒
有實益,這時就應該給他處分權,畢竟案子最終是由其承受裁判的結果。
鍾委員孔炤:不過這也會面臨一種情形,亦即第一審法院對原告已經作成有利之判決,但原告在第
二審時卻撤回訴訟,這樣原審判決會不會失其效力?且原告也不能再就同一事件提起同一之訴
,對原告將產生重大不利。以上兩種類型訴訟行為,是否應該賦予當事人,恐仍有討論之空間

呂秘書長太郎:倘使涉及利害判斷,委任律師基於與當事人之間的委任契約,就應該對當事人進行
充分分析及說明,即使一審受有利之判決,對方上訴,並不代表到二審最終仍然會有利,所以
當事人可能會覺得撤回比較好;或者是一審判決有利之後,當事人在法庭外和解,基於種種原
因,所以讓當事人決定也是合理的。當然我剛剛也特別報告過,律師在關鍵時刻應該扮演保護
當事人權利的角色,必頇向當事人提出分析,但是最終由律師來決定應該算是合理的。
鍾委員孔炤:草案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訟代理人關於訴訟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當事人本
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本席想就教於秘書長,關於「過失」一詞,究竟是屬
於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的哪一類型呢?
呂秘書長太郎:在民法當中的法律用語只有兩種,一種是重大過失,另外一種是欠缺與處理自己事
務為同一注意之具體輕過失,但民事訴訟並沒有區分。
鍾委員孔炤:當我們講到「過失」的時候,既有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又有抽象輕過失……
呂秘書長太郎:那都是德國學說所演繹出來的名詞。
鍾委員孔炤:那是學理上的說法,你覺得一般老百姓看得懂嗎?
呂秘書長太郎:要透過解釋才可以。
鍾委員孔炤:當然要透過解釋,連我自己都搞不太清楚了!另外,立法理由當中提及「無正當理由
遲誤不變期間、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等,其所例示情狀即可定義出過失之界線」,這一段我
看了好久,相信我這樣唸出來,你也搞不太清楚我剛剛到底在唸什麼。
呂秘書長太郎:約略可以知道啦。
鍾委員孔炤:這就是你們寫出來的文字啊!

呂秘書長太郎:當然,有關整個法律白話的問題,除了判決以外,法律條文也要儘量做。不過要跟
委員特別報告,這是非常浩大的工程,因為我們的法律都是透過很嚴謹的概念和邏輯建構而成
的,有些時候多一個字、少一個字,或者是文字安排的前後順序,都會影響它的文意,我想大
院在審議條文的時候都是旁敲側擊、非常慎重地在挑每個文字。
鍾委員孔炤:時間有限,我就直接問最後一個問題。秘書長,請問你認為是否應對過失歸責規定做
目的性限縮,以避免對當事人造成過度歸責?
呂秘書長太郎:這要看個別條文,有些條文確實課予當事人過失責任過苛,這可以再做限制……
鍾委員孔炤:在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中,我們也不能講每個律師都很厲害,有時倒楣點也會請到比較
「兩光」的律師,造成法院對當事人做不利益判決或敗訴判決,面對這樣的風險,應如何保障
當事人?
呂秘書長太郎:這變成律師要對當事人負某種程度的損害賠償責任,目前民訴法施行法就有規定,
如果律師提起之訴不合法,法院不用命補正,經大法官解釋,這樣的規定並沒有違憲。
鍾委員孔炤:因為我上次有聽你們提到德國律師法明定律師應投保所謂的「職業責任險」。
呂秘書長太郎:有這樣的制度沒錯。
鍾委員孔炤:有這樣的制度嘛!那麼臺灣會不會推?這也是我聽你們說的,不然我也不知道。
呂秘書長太郎:最好是這樣子啦,就是讓律師該有一定的責任。但目前臺灣律師因為敗訴而被當事
人求償的並不多,很多律師敗訴就說那是法院的判決嘛!
鍾委員孔炤:我剛剛問的和段委員這兩天被攻擊的事情其實有異曲同工之處。
呂秘書長太郎:這個部分制度上可以研究,可以在律師法裡面來規定。
鍾委員孔炤:剛剛段委員也特別提到法院方面有不同見解的問題,我們今天丟出這個東西,相對的
,律師是不是也可以透過約定完全免除其輕過失責任?
呂秘書長太郎:律師法現在行政院正在研修中,或許我們有機會把委員的意見帶進去給他們參考,
因為律師法是法務部主管的法律。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