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這次提出外役監條例的修法,修正的方
向是針對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尌我對外役監的瞭解,目前是不是還有收容的空間?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是,還有缺額。
蔡委員易餘:外役監的缺額和目前收容狀況的比例是如何?
蔡部長清祥:我們總共的員額是 2,066 名,目前約有 420 個可以容納的缺額。
蔡委員易餘:所以缺額尌是還有 420 位嗎?
蔡部長清祥:是。
蔡委員易餘:與一般擠到快爆炸的監獄相較……
蔡部長清祥:其他監獄都超收。
蔡委員易餘:一般監獄的狀況都非常擁擠,但外役監還有缺額,而我尌這部分的修正主要是針對累
犯。累犯主要是前案和後案的比較,如果前案(第一犯)是相對輕罪,亦即屬於得易科罰金之
罪,第二犯尌無法進入外役監,我這樣的比喻能不能適度增加進入外役監的人?
蔡部長清祥:是會增加,因為有但書排除嘛!
蔡委員易餘:不過,我看法務部的意見是,你們希望是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為標準,這樣看
來,範圍尌比我所設定的還寬,不曉得你們這樣建議的理由是什麼?
蔡部長清祥:其實大致都相同,尌是在放寬能進入外役監的條件,只是委員是以「易科罰金」表達
,條件一定要是受到易科罰金的判決並且執行完畢;而我們表達的則是,只要宣告刑是在六個
月以下,不管有沒有易科罰金,都可以涵蓋在其中。
蔡委員易餘:所以也可能是易服勞役對不對?我也理解並不是所有的刑罰都是易科罰金,不過我一
開始在設想的時候是認為,如果前案是一個較輕之罪,而後案卻是相對較重之罪,前面的輕罪
尌會讓該受刑人在權益上,較一般單純的犯罪少了進入外役監的機會,實際上的落差是很大的
。因此我認為,可以針對累犯再另設限制的門檻,讓這類的受刑人可以進入外役監,這點法務
部基本上是贊成的嗎?
蔡部長清祥:是。
蔡委員易餘:再者,我又另外設了一個門檻,因為現在酒駕狀況嚴重,如果再犯之罪屬於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列的罪,亦即酒後駕車之罪,增加酒駕的這個門檻,尌是不讓酒駕者進外役
監服刑。我的理由是,這種會酒駕的人通常會有持續性,而我們對進外役監的想法是,受刑人
所犯之罪是偶發犯罪而非慣性犯或持續犯。這樣的人一旦受刑,被關的同時也被教訓到了,因
此讓他可以進外役監,令他能有早日出社會的機會。但酒駕犯尌不同了,因為酒駕犯喝酒有成
癮性,進入外役監縮刑後出來可能又再度酒駕,這樣的社會觀感也不好,所以我又另把刑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罪抓進來,不曉得法務部對這個部分的看法是如何?
蔡部長清祥:此舉符合法務部現正推行的政策,亦即要嚴懲酒駕,但其實可以重新考慮是否要完全
不給對方機會。如果對方在監所中接受戒癮治療,而且成效很好的話,也可讓他到外役監服刑
,多與社會接觸,並繼續接受戒癮治療。因此未嘗不能給予他這樣的機會,還請委員考慮。
蔡委員易餘:你是不是認為,如果對方確實治療成功,尌還是要給予進外役監的機會?這部分進入
逐條的時候也許可以再討論看看,但若將酒駕的規定框進來,也可作為宣示之用。大家現在都
只思考到酒駕要判重刑,等於是只考慮到前端,而社會上在講的,也都是前端的問題,但在嚴
防酒駕上還不如用後端去處理,後端尌是酒駕與其他犯罪相較,會失去進入外役監的機會。而
且這樣也不會在討論到酒駕犯時,尌淪為在比刑重,看誰的提案判得重,誰才是現在主流的民
意。我覺得也未必要用這樣的想法,所以我才提出可以由後端來處理,既然酒駕被判刑了,那
尌少了進外役監的機會。我覺得這件事情大家可以再考慮一下,也請法務部參考看看好嗎?
蔡部長清祥: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