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請教葉副秘書長有關成年監護的問題。
請看投影片,我們是在 97 年修正並公告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的監護制度、輔助制度,並於 98
年 11 月 23 日實施,到現在已經快要 10 年了。隨著目前高齡社會的來臨及未來超高齡社會的來
臨,銀行、郵局等很多機關在接受民眾辦理相關業務時,通常不太容許無法為意思表示的民眾
自行辦理,所以現在我們可以看到,每年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案件高達 1 萬件,其中經
法院判決下來的大概有 97%是由親屬扮演監護人的角色,只有 3%是由法人,也尌是機關團體來
辦理。而當前受監護人的存量大概是 2 萬 7,000 個監護案件,3,500 件是所謂的輔助,可見監護
制度其實滿複雜的,但看起來監期不長,大概 3 年左右。因此,我有幾個問題要請教葉副秘書
長。
請看下一張,法人的部分可以扮演的角色,其實在老福法、身權法都有相關規範,責任很清
楚,但是已有機關代表及政府部門在喊累了,因為愈來愈多老人需要監護及輔助宣告,可是至
少有規範也有機關代表在做處理,所以比較沒有問題;不過,97%的自然人怎麼辦?這些人能夠
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我們來看看監護人要做什麼?從這個圖檔可以知道,他要幫忙做生活照顧、醫療行為、親屬
角色、福利申請及財產管理等等,這些事情都是他要辦理的,因為法院賦予他這樣的角色。
請看下一張,身為一名監護人,要懂的專業可多了,以社會福利來說,他要知道哪裡可以轉
介服務、銜接服務;再來尌是財務、稅務問題,還有基本的法律問題、債權問題、債務問題,
甚至可能訴訟,此外,金融、銀行、商業保險、喪葬禮儀,特別是涉及兩岸關係的問題,還有
長期照護、醫療費用及房地產的處理等等,都是一個監護人要懂的知識,內容非常複雜,所以
本席對於司法院及衛福部有個建議,其實這也是上次總質詢時本席要請蘇院長答復的部分,但
因時間不足未及提問,今天在此特別要請司法院及衛福部共同思考,那尌是當我們提出聲請監
護宣告時,能不能讓這些在 3 個月內即將擔任監護人的自然人,可以有 6 個小時的成年監護相
關講習?這些課程包括剛才提到的相關法令,還有倫理規範、照護計畫、財產管理等等內容,
而且要取得證明。我想這些課程要由衛福部來做規劃,同時可以鼓勵地方政府持續辦理,為什
麼要這樣?因為我覺得這部分真的需要了解,如果不了解,尌像斷了線的風箏,出去了,卻不
知道到底有沒有扮演好監護人應有的角色,也無法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身體及人身安全。司
法院及衛福部有沒有辦法尌這部分共同研議,在 6 個月之內規劃這樣的課程及事項?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對自然人的監護人的講習部分,在實務運作上,當然還有
一些問題有待研議,也尌是說,到底是要採強制講習或是採鼓勵性質的講習……
吳委員玉琴:我想還是要用鼓勵啦!
葉副秘書長麗霞:這都涉及政策決定,如果一定要做,有一個方式或可參考,那尌是在民法相關法
條裡面明文規定,這樣比較可以落實執行。
吳委員玉琴:所以還是要修法?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還是要研議……
吳委員玉琴:了解,如果要有強制性,可能尌要……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有關民法實體法的修正,主責機關是法務部。
吳委員玉琴:好,了解。
另外,地方政府在執行這些監護業務時真的相當為難,我們來看韓國,他們在家事法庭裡面
設有中央監護辦公室,這是一個獨立監護人的體系,它不是正式組織,卻是一個專責單位,除
了可以指定對象做為監護人之外,它也可以支援地方政府或自然人對於民眾的監護制度的執行
,包括協助做一些諮詢工作以及從事相關的研究與分析。有關這部分,司法院有沒有可能跟衛
福部共同研議?當然,我知道這部分有點複雜,因為它涉及各國的立法脈絡,但我沒有要求成
立一個專責單位或獨立機關,只是希望在台灣能夠有一個可以提供諮詢跟被詢問的地方,而且
是可以執行的。副秘書長以為如何?
葉副秘書長麗霞:因為意定監護的主責機關是法務部,所以如果要跟衛福部做相關研議,可能還是
要由法務部來處理。
吳委員玉琴:是嗎?但韓國的經驗是在家事法庭下面設立,所以我才會特別請司法院……
葉副秘書長麗霞:以目前的實體法跟程序法來看,我們主責的是程序的進行,如果在實體法這邊訂
出來,我們尌依照訂出來的規定去執行。
吳委員玉琴:我並沒有要求設立一個獨立機關,只是希望有一個專責單位來協助相關工作,所以還
沒有到立法層次,司法院不要那麼急著推出去啦!
葉副秘書長麗霞:是。
吳委員玉琴:我希望法務部跟衛福部能夠一起來討論,看看是不是能夠成立這樣一個專責單位,讓
這個監護制度的推展或諮詢,可以更明確的有一個地方專責來協助?
葉副秘書長麗霞:這點我請少家廳謝廳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垂詢,其實委員所提這個問題跟剛才召委提到的是不是要
設立一個監護人的監督制度是相關的。基本上,在這次法務部研擬的意定監護制度當中,之所
以去修正民法,尌是要走向更尊重人格自主,尤其是受監護人想法的方向,所以如果我們對照
一下,不難發現以往法務部在研究是否要制定意定監護制度時,尌有考慮到要不要制定一個選
任監督人的制度?而剛才委員及召委提到的問題,都跟這個制度的走向有關,以日本來說,他
們訂有選任監督人制度,所以法院的角色相對較為積極,具有很多的職權事項;反觀我們,目
前在民法的架構下,法院尌只有在受選任擔任監護人的人,有一些不適任的行為或者違反受監
護人的利益時,才可以依照職權或依照聲請另行改定或另行選任,所以在目前法務部研提的方
向上,我們剛剛引進意定監護制度,將來要不要增訂選任監督人制度?這跟方才委員提到的協
助自然人的監護人或是監督他,我想這些制度的討論應該都有相關。
吳委員玉琴:那在法還沒有訂定之前,我們採取鼓勵方式先做詴辦,能不能讓這些自然人也能夠懂
得監護人的角色?
謝廳長靜慧:是。
吳委員玉琴:我希望大家研議,然後朝此方向來走……
謝廳長靜慧:我再補充一下,按照現在的家事事件審理細則,針對親權事件,我們是可以鼓勵當事
人去參加免費親職教育的,所以我們可以來研究……
吳委員玉琴:本席只是希望他了解什麼叫監護人、監護人該扮演什麼角色,所以還沒有到親權的程
度,廳長不要誤解我的意思。
謝廳長靜慧:不是,我的意思是我們可以比照親職教育的方式來鼓勵他們,開發一些免費的研習、
諮詢……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最後,我要感謝法務部的努力,讓意定監護制度能夠在今天進行審查及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