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連帶大家會
談到公辯、義辯和強制辯護,之前立法院審查相關很多案件,我們的強制辯護案件的範圍變大
,其實也是在討論法扶、義辯、公辯這三個模式要怎麼運作。今天本席的質詢大概就分兩個部
分,第一個就是探討法扶、義辯、公辯這三元模式如何配套或是合作,或者哪個應該要廢、哪
個要存,哪個應該多給資源,我是想聚焦在這部分。第二個也是大家所關心的,就是強制辯護
的案件到底要不要放到法扶?我們可以就技術面來討論。
我在去年 11 月提出一個預算提案,要求司法院在 6 個月內,也就是今年 4 月,就法扶、公辯
、義辯三項制度進行通盤檢討,剛才副秘書長提到你們開會的事情,進行得如何了?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跟外部機關開會的部分已經開完了,現在要訂內部的會議。
周委員春米:到時候也是個報告嗎?並沒有做任何積極性或具體性的決策,有做一些變革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有,是有要做變革,我們去了解全國 23 個一二審的法院,如何應用這三元的制
度,有部分是偏重集中在法扶,有部分……
周委員春米: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面有寫到這部分,就委員的提案寫了這個部分,是不是?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因為每個法院的應用狀況不一樣,我們有一個政策決定,就是希望再轉介給
法扶的案件,各法院初步能夠做一些資歷或案情的審核,儘量提高使用公辯和義辯的比例。
周委員春米:重點就是在這邊,可能在強制辯護時候可以提到,就是說如果這個案子是強制辯護,
那法院就先自我做審查,如果他的資歷是不夠的,是需要法律扶助的,我們就走法院輔助的系
統,就是轉介;如果資歷是夠的,那就是放在公辯或是義辯。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
周委員春米:其實這就是要彌平對強制辯護使用到弱勢這邊法扶資源做調整,事實上都還是用國家
的資源,前提這就是強制辯護的案件,就是需要辯護的律師。我對於剛才副秘書長提及的內容
有一個疑問,這也是剛剛段宜康委員在質詢公辯制度的存廢,其實我覺得你遮遮掩掩、閃閃躲
躲,你不敢去面對直接的講二十年前的司改當時要廢除公辯的理由,到目前這個堅持的理由還
在不在?有沒有需要?我想對你來講當然是兩難。當時大家要廢公辯,主要是這個就是行禮如
儀嘛,也沒有辦法達到大家要求的辯護品質,其實這個狀態現在還是存在的,就如同剛才幾個
委員所質疑。因為有些案件,有些法律強制的規定就是需要律師強制辯護,等於就是請一個人
坐在那裡,也不需要太強的辯護品質,當然有時候他還是要負一些責任,他要去分析哪些案件
還是被告認罪會比較好,有些可能礙於法官對他的一些評價或者是看法,他可能就會從讓法院
順利審判的角度來看。其實這個都會啦,不管公辯、義辯或法扶的律師,其實大家都有審判上
的壓力。只是我們既然確定了三元的模式,因為就公辯的部分,現在的時空背景不一樣,大家
當初要求廢除的那個理由還是在,還是存在很多的個案裡面,只是說現在成立了法扶基金會,
然後強制辯護案件又大幅擴張,很多的東西也不可能全部往法扶那邊去,剛剛委員也請教這三
元模式、三個案件的成本,看起來現在是法扶最高,對不對?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
周委員春米:講直白一點,律師也希望法扶去指定他,因為酬金會比義辯要高,公辯則是固定的薪
資報酬。如果你們確定這樣的方向,那麼從這個方向─三元的模式裡面,除了技術性調整之外
,我們在政策上面要怎麼讓辯護品質能再好一點,不是被大家抱怨的。公辯有公辯的品質,義
辯的品質可能跟私人請的辯護品質不一樣,因為安排上就是一些可能習於法院這邊指定辯護範
疇的律師;法扶的部分,聲音就更多了。我個人是不會去抹煞法扶在這個部分的努力,因為他
們在細節上、技術上,也一直在調整。只是這樣一個強制辯護的範疇,加上弱勢需要國家資源
來扶助是既定的方向,而且將來會愈來愈大,我們要求它在國家資源投注下去之後是有效率的
,品質能夠好一點的,能夠符合辯護的品質,符合代理律師的品質,才是這個制度應有的方向
。
如果這三元模式已經確定,那麼在義辯、公辯方面,你們現在要用約聘的方式,請問約聘要
點出來了嗎?按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的規定,他在任用之後的,如果有疏失、違法事由或責任事
由,就要送公務人員懲戒,將來若是改聘任的話,這要怎麼處理?
葉副秘書長麗霞:聘任的部分也是比照嘛!
周委員春米:怎麼比照?依你們內部要點就可以比照,是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我們的內部要點已經訂出來了。
周委員春米:問題是,你們可以用內部要點,讓聘用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懲戒法?
是這樣子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就像法官助理一樣,我們是一年一聘,如果不適合的話,就會立即解
聘。
周委員春米:所以就是一年一聘,藉由要不要繼續聘任當作管考的方向,他並沒有像公設辯護人那
樣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對不對?他的權利、資格、保障可能也沒辦法像公辯一樣?
葉副秘書長麗霞:可能沒有辦法。
周委員春米:因為很多公辯都在關心,畢竟是一個制度的存廢,20 年前就說要廢,而你們目前也
不再招考?
葉副秘書長麗霞:沒有,因為要尊重司改會的決定。
周委員春米:所以這個方向要繼續走下去?但是你們又要走約聘啊!這部分的理由就要說給我們聽
啊!
葉副秘書長麗霞:就補缺額的部分……
周委員春米:還是說這樣比較好用,比較省?
葉副秘書長麗霞:我們現在大概有六成多的強制辯護案件是公辯在處理,義辯部分大概只有一成多
,所以現在只是就 8 個缺額的部分來……
周委員春米:所以大家還是會質疑司法院用公辯制度的心態就是比較好用,因為它就占了六成……
葉副秘書長麗霞:應該不是這樣。
周委員春米:我們看得出來它的精神,它比較好的方向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因為義辯沒有律師法相關的規範,我們聯絡義辯,他若是不來或不要
接這個案件,會造成極大的困擾;因為沒有法源依據,他若不來或中途不再繼續辯護下去……
周委員春米:就沒有任何可以制約的方式。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所以義辯的部分就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
周委員春米:從司法院的角度來看,現在有哪個地方的義辯做得比較好?
葉副秘書長麗霞:台南和高雄都有義辯。
周委員春米:為什麼會做得比較好?
葉副秘書長麗霞:他們送回來的報告說,如果要轉介給法扶,程序會很麻煩,義辯這邊律師公會配
合度非常高,所以他們全部都用義辯。
周委員春米:其實這也涉及到成本考量,因為法扶律師的酬金大概 28,000 元,請問周執行長,在
這個預算成本裡面有沒有包含你們的人事行政費用?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周執行長說明。
周執行長漢威:主席、各位委員。相關的數據要去問司法院,因為這部分的統計……
周委員春米:現在的資料是,法扶案件法扶律師平均每案酬金 28,000 元,這個金額是給法扶律師
的實際酬金,還是有包括 3 成的人事行政成本費用在裡面?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這個數據是我們統計的,就只有酬金而已,沒有包括其他。
周委員春米:就是 28,000 元!所以,很明顯的它就是高於義辯;在資源上、預算上也比公辯還要
來得高。
葉副秘書長麗霞:報告委員,義辯平均大概 19,000 元,因為大法官會看他參與訴訟的程度,覈實
來……
周委員春米:這真的是兩難,法律上要求一定要有律師來做辯護;但對律師來講,我今天投注的心
力可能沒有辦法獲得跟做私人委任一樣的報酬,所以轉折點就是我要不要抱著公益的心情、態
度來做;如果是用公益的態度來做,我們有沒有給他相關的榮譽或相關的配套,否則他會想我
就是打三折,配合法官坐在公辯席上。
大家都非常了解,如果今天有一個強制辯護或偵查中的案件要請律師,打個電話,公辯就來
坐在那裡;問題是,他對案情不了解,也沒辦法跟當事人好好談。今天本委員會之所以一再的
拿法扶這個制度來檢討,並提出相關的修正,主要還是考量資源應該來扶助弱勢,希望辯護的
品質能夠增高,同時要讓律師覺得在做這項公益的時候,是得到尊重的,他是願意去投入的。
本席認為,司法院應該從這些方向來想這些問題,而不是單純從司法院、法院的角度─如何讓
我的訴訟案件可以順利進行,讓我的判決好寫。我想你們的心態、態度要做調整,才能夠讓這
個制度更完整;否則將來就算考量要多增加一點經費,如果制度運作不完整,即便預算下去了
,大家也還是會覺得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