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針對刑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我也有提案
,大家大多關注在兒虐、酒駕等議題,在討論這些重大議題之前,因為我針對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有提案,所以我想請教部長,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過失致死,第二項則是關於
業務過失致死。基本上,因為有太多的檢察官向我反映,我也認為目前的刑度太低,請問部長
認為這一條是不是應該調高刑度?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曉得委員所指的是第一項一般過失致死罪嗎?如果是一般的過
失致死罪,我們希望也能夠提高刑度,但是,對於業務過失致死罪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把
它刪除。因為提高原來的刑度以後,好讓法官有量刑的空間,這將依照個案的情節……
蔣委員萬安:基本上,這與我的提案方向一致,也就是說,未來就不再有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而
且這是把整體過失致死的刑度拉高。為什麼?我要向部長說明,因為太多的實際的案例其過失
程度很高,侵害法益非常大,但是限於法條刑度的限制,造成最後的判決結果並不符合社會之
期待,以致台灣民眾無法接受。舉例而言,1992 年健康幼稚園遊覽車大火造成 23 人死、9 人輕
重傷,幼稚園吳姓負責人只依職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 1 年 2 個月;1995 年衛爾康大火,相信大
家對此印象深刻,當時造成 64 人死、11 人受傷,判決結果陳姓負責人也只能依業務過失致死,
處以最高刑度 5 年有期徒刑,其身上背負著 64 條人命;2011 年台中阿拉夜店發生火災,造成 9
人死、8 人受傷,結果點火的朱姓舞者最後也只因業務過失致死被判處 2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最
重要的是,近期在 2015 年發生八仙塵爆事件,我相信大家對此也記憶猶新,法官在判決中明確
地指出,舉辦活動的呂姓負責人造成總共四百多人傷亡,包括 15 名被害人死亡、三百多人重傷
、一百多人輕傷,但是,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明確指出,本案被告的供詞卸責,否認犯行,難認
有悔悟之意,未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事宜,犯後態度不佳,而且法官就點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的問題,他指稱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 5 年,併
科 9 萬元罰金,本案縱課以法定最高刑,也恐情重法輕,而違背人民法律情感。多年以來,因
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最高只有 2 年刑期,而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只有 5 年

有期徒刑,造成這樣的罪重罰輕的狀況層出不窮,而且法官明確在他的判決中點出這樣的問題
,所以我非常希望在這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修正應該盡速通過修法,如此才能夠解決目前
臺灣社會對於很多過失致死案件最後的判決結果,卻是令民眾無法接受。
本席猶記日前在臺北市街頭發生年輕人駕駛租賃車一路狂飆,當時造成一對資源回收的夫妻
與 1 名保全人員總共三條人命喪生,雖然駕駛人並沒有酒駕,但可以預見的是,他最後也只能
判處過失致死罪,也不能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如果用過失致死罪,依照現行的法定刑也只有 2
年,當然,這只可以引用其他相關的法條,譬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規,但是,至少這一項
法條的刑度太低。
第二,方才部長有提及業務過失致死的部分,其規範的範圍不明,在適用上產生很大的疑慮
,在學說與實務上爭辯不休。本席舉幾個例子,當時大家在立法討論時認為執行業務者應該負
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譬如當駕駛反覆執行這樣的工作,他應該對於危險發生的可預見與應該注
意的程度比較高,他可以避免在危險發生可期待性也相對較高,如果他違反法律是有過失的話
,當然課予較重的刑責,但是,試想如果一名計程車司機在假日的時候,開車載著家人出遊,
結果不幸因過失而撞傷路人致死,難道他需要負較高的注意義務嗎?應該是說,計程車司機與
任何的一般上班族開車在道路上應負有同樣的注意義務,都不應該因疏忽造成任何人員的傷亡
,不是嗎?我想部長也很清楚,我的提案就是未來不區分有無業務過失,凡是過失致死者一律
提高刑度,未來給予法官量刑的空間,針對案情的輕重,這很簡單有兩個標準:法益侵害的程
度,還有過失程度的高低,由此進行判斷,以上這是我提案的重點,所以我希望法務部能夠支
持。當然唯一的差別是,因為依照法務部提案內容是,最高刑度只將提高到 5 年,但是我認為
刑度提高為 5 年還不夠,應該提高到 7 年,如此也符合整個法體系銜接殺人罪才合理,否則,
如果今天我們只把業務過失拿掉,最高刑度還是只有 5 年,事實上,以八仙塵爆案而言,我相
信社會各界是無法辦法接受判決的結果。
此外,還有一件案子也是更接近現今社會,即是 2016 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相信大家也很清
楚,結果事後發現不是地震所致,而是無良建商偷工減料,所以一、二審法院判決建商、建築
師、結構技師等五名被告,只能因為現行法定刑而被處 5 年有期徒刑。如果未來依照法務部的
提案,你們最高刑度還是處 5 年有期徒刑,我想這是不夠的,所以我希望部長能夠重視這個問
題。
主席,對不起,請給我最後 2 分鐘的發言時間。
主席:2 分鐘就是給你三分之二的發言時間了。
蔣委員萬安:最後,本席要請教部長的問題是,大家非常重視酒駕的問題,也提出許多的修法建議
,包括提高刑度、沒收車輛、酒精鎖等等,請問法務部有沒有考慮針對禁戒處分做修法,也就
是所謂的強制戒酒?
蔡部長清祥:報告委員,有關禁戒的部分,現行法律已經有相關規定,現在就是執行面,因為檢察
官引用的比例不高,當然,這有很多配合的措施,譬如禁戒的場所,還有一些醫療的參與,所

以這在法律上是不需要再做修正,但是在執行上,我們可以加強。
蔣委員萬安:就這一點我不認同,部長看看簡報上的數據,近三年來(2016 年到 2018 年)酒駕判
刑確定的都有 5 萬多人,其中屬於累犯的每年都有 1 萬 5,000 多人,從前年一萬四、一萬五到去
年一萬七,這些都是屬於累犯且判刑確定的,但是執行禁戒處分人數卻只有二、三十位,這完
全不合比例!對於酒駕的案子,現在大家很關心,我覺得你們不能只推給司法院或法官在個案
審酌上去決定是否要做強制禁戒,因為事實上在法律面是法務部主導刑法修正,關於強制禁戒
應該是第八十九條有規範,但是因為現在的規範只要求法官認為有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
再犯之虞」不就是酒駕累犯嗎?所以我的提案認為,也許在一定期間內再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酒駕情形者,就要強制戒治、強制酒戒,這是法律面可以來做的。部長有沒有思考這樣
的方向?
蔡部長清祥:我們再與司法院做進一步的研究,如果可行的話,我們再回覆委員會。
蔣委員萬安:我認為法務部可以決定,因為你們是刑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法院要怎麼認定是一
回事,但是今天國人關注酒駕的問題,有這麼高的比例都是累犯,平均每年有一萬多個酒駕累
犯判刑確定,可是適用第八十九條強制戒治的數字卻如此不合比例,部長,這不是很荒謬嗎?
我認為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們不能一再推給司法院或法官,而是應該藉由這次修法,對於第
八十九條強制戒治好好的……
主席:蔣委員,能否請法務部針對第八十九條您剛剛所提的適用問題以及現行實務的適用上做一份
書面報告給蔣委員和本委員會?就是針對現行刑法第八十九條相關案件的統計、適用的理由、
適用的具體事實以及將來修法或適用的情況,做一份書面報告給蔣委員和本委員會,部長可以
嗎?
蔡部長清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