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蔡部長討論新修正的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我針對新、舊條文有提出對照表,今日會議所談論的重點最主要就是第
一項。本條文第一項的重點是,修正前的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必須先輔導他們取得耕
作權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才可以取得所有權。因為這些山坡地本來就是原住民祖先留
下的土地,而是我們的法律限制原住民無法直接取得登記所有權,經過我們不斷地爭取,立法
院終於在去(107)年 12 月 28 日三讀通過,刪除原住民保留地繼續經營滿 5 年的規定,也刪除
了需要先登記他項權利才可以登記所有權的規定。在今(108)年 1 月 9 日相關法律已經公布施
行,而且大家對於現行條文有著不同的意見,但是,我認為法務部必須承擔這個解釋,畢竟原
民會不是法律的專業單位,雖然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歸農委會主管,但都是由原民會負責執行
,而原民會在處理時,也面臨一些問題。第一、請部長想想看,本法自 1 月 9 日公布施行,1 月 10 日就生效,對不對?有許多的原住民保留地受到之前的法律規定,要先登記他項權利繼續經營滿 5 年,才可以取得所有權,以致有許多的原住民保留地尚未滿 5 年,但是,他們已經登記
為他項權利。依照我們當初的立法理由,請部長參閱我在資料後面所附的修法理由:(二)根據
立法理由是考量該等土地或與原開辦法,所謂的「原開辦法」就是原來的山坡地保育條例第三
十七條所授權訂定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簡稱,原開辦法施行前早已由原住民開
墾完竣並世代使用,或已完成造林、居住使用,該辦法發布施行後,復規定其應先設定耕作權
或地上權滿 5 年,方能取得所有權,實不盡合理。其實它是一個不公義、不正義、不合理的條
文,應予刪除,現在該條文終於刪除,也已經公布施行生效,並取得他項權利的原住民保留地
,應該要解釋為現在就可以登記所有權。因為他項權利要繼續經營滿 5 年的規定已經刪除,所以我針對這部分舉一個最簡單案例。譬如今年 1 月 10 日已經生效的條文,本來已經取得 5 年的
經營權,本來依照舊法可以登記所有權,但現在大家的認知是,現行法律所授權的子法尚未訂
定,所以不能執行。這完全是錯的、有問題的規定,你不覺得嗎?事實上,如果我們看這次修
法與第一項有關的部分,也就是最後一項,原來的最後一項是授權不明確的規定,相信部長也
很清楚,以前早期法律並沒有像現在那麼的明確,當時行政法制作業未臻完備,所謂的授權不
明確,以前有規定其辦法由誰來定之,就只有這樣而已,現在則是法律授權應明確化,這是相
關法制作業的規定,所以現在這部分要法律明確化,但是,不能因為法律明確化而認為原來的
辦法就要失所附麗,這是不對的。此外,第三十七條最後一項的修正是,原本相關辦法是由行
政院定之,現在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那種情況很多,譬如有些機關組改
之後,也會有這種情況,但是原來的辦法還是照樣適用,因此,我向部長提出下列具體的建議
:第一、你們要承擔法律解釋的權責,畢竟這應由法務部負責解釋法律。第二、因為農委會與
原民會的人員都不是學法律出身的,這只不過是授權明確,事實上,授權明確的情況很多,過
去有許多授權不明確的,現在改為授權明確之後,並未因為它授權明確、相關辦法發布之後才
開始適用,不是的,因為原來的辦法都有規定土地所有權要如何登記。請問部長這可否做這樣
的解釋?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出的問題,會後我將責成本部法律事務司再做進一步地了解,因為這涉及法令的解釋,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疑慮,有時候他們會來函詢問我們的意見,我們就會……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這已經在函詢了嗎?
蔡部長清祥:這已經在函詢了。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行政院已經交棒給法務部,所以你們要很勇敢的承擔,而且方才我提到的
那個問題,原本依照舊法的規定,原住民在 1 月 10 日本來就可以登記土地所有權,你不能推說因為尚未訂定這項辦法,你也知道要修訂辦法需要花費 6 個月以上的時間,甚至不止如此,許
多子法尚未制定完成的,也都會有這種情況,所以這部分是很嚴重的問題。你們要解釋失所附
麗的條文是什麼?原來管理辦法失所附麗的是,這必須先登記他項權利,因為在母法中繼續經
營滿 5 年的條文已經刪除了,所以它失所附麗,至於其他條文,照樣可以適用。你們應該做這樣的解釋。可以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我將責成本部同仁做詳細的研究。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好的。謝謝。
蔡部長清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