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法務部的業務報告和立法計畫,還有大家很
關心的刑法條文修正草案,從行政院會銜司法院版來看,裡面大概有 12 個重點,委員關心的大
概就是保護兒少、兒虐的相關法條,其實早上幾位委員質詢過,如果我們從三個方向來看,一
個是法律體系的問題,就是你傷害到人的生命、身體。第二個就是法律適用,到底我們訂下來
能不能用,檢察官會不會拿來起訴、法官會不會拿來裁判。第三個就是最重要也不能漏掉的兒
童安全網,今天蘇次長也來了,我想他應該非常了解這些相關問題後面的因素。
對於法律體系的部分,我個人認為除了大家關注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外,其實法務部這
次修正版本裡面有兩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把傷害、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度調整,等於把
三、四十年前的刑法處罰做一個比較大幅度的放寬,我們辦公室整理了一個表,如同我剛剛所
講的,我們傷害到人體的身體、生命,造成死亡的結果,其實我們刑法體系裡面最早就是有殺
人罪,之前也有第二百八十六條凌虐罪,只是之前我們的第二百八十六條凌虐罪是處罰凌虐的
行為而已,並沒有規範凌虐而發生死亡的結果。第一,可能在凌虐的定義上也沒有相關的證據
可以認定,這是證據的蒐集或構成要件上的認定問題。另外傷害身體最常見的就是傷害、傷害
致重傷、傷害致死、重傷害或重傷害致死,另外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就是車禍常用的。這次這
個部分其實也是很重要的修正方向,我覺得法務部應該也要多多講這一部分,因為大家對於車
禍,就如同我在總質詢講的,臺灣一年因為車禍而致死的案件大概有 2,700 人,酒駕致死去年的
數字大概是 100 人,2,700 人因為車禍死亡,平均一天就有 8 個人因為天外飛來橫禍的車禍就造
成死亡的結果,所以其實我們在過失致死這個部分要放寬刑度的範圍,讓法官在衡量、裁處的
時候有更大的範圍,不會很快就跳到其他大家認為法律上的漏洞。
早上鄭委員講到,為什麼凌虐很少人用,老實講也不好用,也沒有死亡的結果,大家就會去
質疑之前的法律規範是不是有漏洞,事實上可能有三個態樣,第一個是殺人,一刀下去就發生
死亡結果,所以看刺胸、刺頸或刺哪裡,是不是一刀下去,這就可以想見,第一,我是不是有
殺人犯意,第二,想見這樣的行為我們評價是不是會發生死亡的結果。凌虐呢?我今天用燒燙
傷的方法,雖然不至於燙傷,但是就用熱水,或者不給你吃飯,這些可能短期看不出即時的傷
害,但是這是長時間造成的,行為的態樣、事實的態樣跟殺人就有比較明顯的區別,所以不太
可能今天這小孩發生死亡的結果,我們馬上就可以跳到用殺人罪來處理。那是不是可以用傷害
致死?我看實務上應該都是用傷害致死,只是因果關係在檢察官起訴或法官審判的時候會有很
大的困擾,所以我個人倒是不反對這次在第二百八十六條裡面就這個部分的態樣做明確的規範
。在刑度方面,因為這是長期以來的虐待或者長期以來不恰當的傷害對待,而且可能發生在親
近的人,才有凌虐的機會,不是隨機的、偶遇的,所以我個人不反對我們這次在凌虐這個部分
讓條文更完整,當然,這也是行政院法務部、司法院大家尊重這幾次會期委員會提的相關意見
,把這個部分建構起來,只是大家還是會問凌虐的定義是什麼,我們是要回到陸海空軍刑法的
軍人凌虐的構成要件嗎?還是需要再做其他的規範?請部長和廳長說明一下凌虐的定義或將來
凌虐的判斷。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分析得非常清楚,很多案件不用第二百八十六條起訴或審
判,主要是因為如果發生了死亡或傷害結果,會用到其他的條文,所以單純的凌虐才會用到第
二百八十六條,以前第二百八十六條並沒有加重結果犯,我們現在提出加重結果犯,如果是因
為凌虐而致死或致重傷的話,就有單獨的條文,將來適用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情況就會比較多了
。第二,委員提到凌虐的定義,凌虐的型態很多,我們將來會蒐集實務上的見解。
周委員春米:法務部的後勤作業要充分一點,讓檢察官在起訴、偵查的時候比較有個依循。我們再
來比較一下,我們現行的傷害致死的刑度是七年以上,最重無期徒刑,現在法務部送過來的版
本,凌虐幼童,也就是十六歲,有委員提案是十八歲,如果是凌虐致死是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等於跟普通的傷害致死罪相比,在最輕刑度上多了 3 年,這部分其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被
害的客體是十六歲以下,為了強化、表達我們對十六歲以下兒少的保護,所以一定要做這個程
度的區別,所以這個部分也可以再來加強一下,就是我們在現有的法律體系、法律規範如何去
做補強,怎麼去做一個合理化的補強,怎麼去做一個將來是真的可以法律適用的補強,這才有
意義。我等一下再私底下請教蘇廳長,我建議法院也可以就你們歷年來凌虐的定義或相關的個
案整理一些給大家參考,這樣才能夠釋疑。
今天難得衛福部的次長列席,我們今天會有這些重大的討論,最主要也是一些兒童受到親密
的人的傷害,第一,兒童是幼小的,是需要保護的,而且又是親近的人去傷害,這更不能夠為
社會所容,所以有著很強大的社會壓力,我們必須去面對的壓力。就如同禮拜一我在審查少年
事件處理法質詢所提到的年初發生的案例,其實警訊一直出來,就是說我們今天要建構一個兒
童安全網,兒童的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這個警訊其實隨時都可以看到,但是我們的網因為資
源、人力不夠,我們也很難以去苛責社工在這個部分的問題,或者在社政方面的問題,社政的
人力確實非常吃緊,但是這個部分真的要去補起來。我禮拜一講的,我們今年發生讓大家很難
過的一個案例,未婚少女生子,生子的時候,醫院是不是就知道這個媽媽幾歲了,是不是一個
高風險的家庭?因為她未成年又未婚,家庭知不知道?家裡的其他人知不知道?這時候政府就
應該介入。生子之後結婚,結婚的時候是不是要辦登記?辦登記的時候,戶政單位就知道這個
結婚的人未成年,今天結婚的媽媽有個小孩,戶籍登記是不是看得出來?這時候就應該要通報
,這是第二個警訊,戶政系統是不是就可以通報?第三個,她離婚的時候也要去戶政機關登記
,我們也可以知道這個離婚的媽媽在結婚、離婚、生子都是未成年,這個小孩怎麼照顧?怎麼
協助這個未成年的媽媽?其實有三個點都發出了警訊,有三個點都告訴大家我們要更關懷,要
提高更高度的關懷,它是一個高風險的家庭,但是這個錯過了,我想社工系統應該會就這個個
案去了解,請次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蘇次長說明。
蘇次長麗瓊: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講得沒有錯,每個關卡都應該去注意,這個案子會被追出
來確實是在戶政機關接受出生通報發現他沒有登載,一直追才追出來原來他出生不久就已經傷
害這個幼童,所以我們也在檢討這個機制,他通報到戶政系統,依照我們的程序是有去追他為
什麼沒有設籍,才追出這個問題,但是這個案子還是給我們很多啟示來檢討這整個機制,目前
我們戶籍通報的期限是 1 個月要登記,這個時間是不是應該再縮短。另外,她當時未婚,她那
時離婚狀態生了這個孩子,在醫療系統除了戶政通報外是不是還要將之定為更高的風險?因此
我們在 6 歲以下的關懷方案中,已將未成年或某些特殊狀況列為高風險,不只要向戶政系統通
報,可能還要通知社政單位進行育兒指導的關懷。
周委員春米:戶政、社政與醫政的系統其實都應該要通報。
蘇次長麗瓊:對,都應該要連結,已在社安網中將整體的網絡……
周委員春米:就和家暴的系統一樣。
蘇次長麗瓊:網絡會篩選出幾個高風險的危機家庭期能及早通報並及早介入。
周委員春米:檢察官正在偵辦這個案子,但讓我們更難過的是,對方在傷害自己的小孩時,旁邊還
有三、四名成年人,該個案將來由檢察官起訴並由法院判刑之後,其實還應好好研究,因為這
是社會問題,也絕對不是今天立法院修法加重其刑之後,就能以立重法的方式解決的。4 名大人
可以看著媽媽傷害自己的小孩,大家都不會伸出援手,我覺得這個社會真的要好好地檢討這個
問題。
主席:感謝周委員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