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法務部的業務報告大概是針對現行刑法的修正
,包括業務報告所提的那些。本席要特別感謝部長,去年本席針對矯正署就受刑人修正其技能
訓練以符合社會需求,其中包括就業的部分要怎麼透過勞動部進行行政上的支援,並且確實做
到媒合,讓這些受刑的同學們未來重新踏入社會之後,有一份安穩的工作,有就業的機會,感
謝部長,你們在今年 1 月 1 日正式落實實施,對於這些受刑人同學或其家庭非常有幫助,本席
在這邊特別感謝部長在當時提出來,也能夠及時做,代表著行政部門還是認為提的案件如果可
行,對於受刑人有所幫助,你們還是可以執行。我在這邊特別感謝。
另外,剛剛也特別提到,因為今天要討論這件事,所以我就不針對條文一一詢問,只是剛剛
衛福部副部長也特別提到,針對兒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他特別請本院
委員同仁在相關條文有所牴觸時特別考量,而今天衛福部也因虐童案要針對兒少法相關的法律
做一些調整,包括刑度調整及法條的文字修正。之前很少用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主要是
因為法院會用第二百七十七條,就是以普通傷害罪來論處,最大的差異是在於兒少法裡面原來
是依照刑法裡面的刑責加重二分之一,不過大多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很少用到第二百八十
六條,因為在認定和使用上,我猜法院基於執行和判決的考量,多半會依據第二百七十七條去
處理,而不是用第二百八十六條。兒少法是依據刑法的罰則去加重二分之一,差別性是在這裡
。有委員提到為什麼第二百八十六條刑期這麼重,卻很少使用,原因是不是我說的那樣,等一
下請法務部或司法院再做進一步的說明。
我要跟部長請教的是,你的業務報告提到,洗錢防制法,去年為了符合 APG 亞太防制洗錢組
織的評鑑標準,本院司法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等委員會針對公司法、財團法人法等相關法律進
行部分條文修正,這次評鑑已經結束,結果尚未揭曉,但是聽說會比以往好,是這樣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最後結果尚未揭曉,評鑑團 3 月份還要來,他們來,我們還可
以補充說明,補充說明完畢以後,他們會在 7 月份提到大會來做最後的審查。
鍾委員孔炤:所以之前我們所做的努力都是為了 APG 與洗錢防制法而做嘛?
蔡部長清祥:是。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們修了很多法,但是我現在有兩個實務上的問題,關於對人頭帳戶的提供者及
協助取款的車手的判決,實務判決的見解有點分歧,提供人頭帳戶者是否構成洗錢罪?法院在
討論提供帳戶者的行為是否屬於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掩飾或藏匿洗錢的行為,但是
到目前都沒有一致的見解,對吧?
蔡部長清祥:這可能要看個案的情節,檢察官有沒有用洗錢防制法的條文起訴,還是只是用詐欺的

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起訴,這是要看個案情節。
鍾委員孔炤:因為有法院認定人頭帳戶提供者成立普通洗錢罪的正犯,但是較多處的實務見解反而
傾向於否定該罪的成立,否定的說法是認為純粹提供帳戶還稱不上洗錢行為,我們臺灣的高等
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在 107 年度的座談會也特別提到,提供他人帳戶者,並非知悉他人實施詐欺
取財後並基於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犯意而為上揭所提供之行為,視其提供帳戶之行為本身足構
成幫助詐欺取財外,尚難併依洗錢罪論處。我是說,在實務上及法條上有這樣的落差,連最高
法院所屬法院的座談會都認為尚難併依洗錢罪論處,關於人頭帳戶提供者的問題,是由司法院
還是法務部來回答?
蔡部長清祥:司法院的廳長有來。
鍾委員孔炤: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希望部長一併回答。我剛才提到的協助取款的車手是否構成洗錢
犯罪,實務上向來認為車手即論罪詐欺的共同正犯,但是否構成洗錢罪,原本洗錢防制法是將
車手歸類在第十五條的特殊洗錢罪,但是實務上有依據立法理由而主張成立特殊洗錢罪的見解
,也有判決主張構成普通洗錢罪的解釋,更有強調應該成立收受型的普通洗錢罪,甚至還有判
決認為不成立洗錢罪。同樣是這兩種類型,面對洗錢防制法,法界在實務上就有不同的意見及
判決。對於這些分歧,法務部或司法院要如何處理?刑事廳廳長要不要回應,這和刑事廳有關
嗎?我一直認為,到目前為止,跟其他犯罪相比,洗錢罪的成罪率很低,是否法務部在防制洗
錢方面還有更多努力的空間?另外,洗錢一定會有前置的行為,譬如:詐欺、吸金、販毒,就
像部長剛才說的,販毒賺到的錢要設法洗出去,把錢漂白。檢調的模式沒有改變,在辦案的時
候有沒有妥善地將洗錢犯罪一併考量?雖然案件不多,但是我還是請部長多多努力。我剛才提
出的兩個問題,誰為我說明?
主席:洗錢防制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吧?
蔡部長清祥:對,法條的主管機關是我們,但是委員剛才問的是一些實務上適用法律的問題。
鍾委員孔炤:我問的是實務上的判決,是因為司法院自己本身在高等法院所屬的法院座談會中都認
為,包括提供帳戶者在內,都難以洗錢罪論處。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蘇廳長說明。
蘇廳長素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垂詢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就目前的觀察,確實有一些判
決有不同的意見,不過也要基於個案,有不一樣的事實認定。我們在去年的高等法院法律座談
會,確實有討論這個問題,作成了這樣的決議,不過法官們反映,他們在適用洗錢防制法時,
有參考當時的立法理由及立法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發現法務部所提供的最後立法理由及立法
過程中所討論的資料寫得不是太清楚,有一點點不一樣,所以我們也應法官的要求,去詢問法
務部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和理由到底是什麼,就是因為它有一點不一樣……
鍾委員孔炤:我告訴你,其實就是因為法務部和司法院在實務上的認知是有落差的。
蘇廳長素娥:應該是立法理由寫得沒有那麼清楚,看起來有兩個不一樣的理由,所以……
鍾委員孔炤:所以你認為立法理由沒有那麼清楚?
蘇廳長素娥:對。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們委員會應該針對法條裡面的立法理由,讓它說明得更清楚一點?
蘇廳長素娥:我們已去函請法務部說明當時在立法時這個理由的範圍到底是什麼。
鍾委員孔炤:我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是希望司法院和法務部兩邊能建立一個平台,不然對於同一個
人頭帳戶或車手卻有不同的見解和判決,我們當時為了 APG 洗錢防制的評鑑這麼努力,配合修
改公司法,處理財團法人法,結果立出來的洗錢防制法在實務上的判決和見解卻有落差,雖然
這類案件不多,但是問題不在於案件的多寡,而是法律制度的問題。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在條文修正的時候給我們很大的支持,如果委員認為立法理由不太清楚,司
法院有來文問我們,我們再補充說明清楚,讓法官在適用的時候更明確。
鍾委員孔炤:最後一個問題,關於現行犯和故意犯刑度的落差,我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原本有一
個提案,因為周春米委員有對我開釋,所以我就把我的提案拿掉了,沒有提。我是說,在刑法
中對於故意犯和現行犯的刑度有差異,原來故意犯和過失犯的刑度有八年的差異,現在要把差
異拉近到五年,只是一個適當的調整,我原來的提案是設計為拉近到七年,後來我受到春米委
員的開釋後才知,五年以下的刑期可以判緩刑,是嗎?
主席:五年是易科罰金。
鍾委員孔炤:主席馬上糾正我,我記憶不好,我只是對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的差異性有意見,什麼
叫故意、蓄意?過失殺人是臨時起意?還是雙方之前就有過節,互相衝突的兩個人,一方對另
一方很不滿,卻缺乏一個衝突點,某天突然爆發了某事後,事情就發生了,這樣算是過失還是
故意,還是蓄意?
蔡部長清祥:要看個案的情形,如果有犯罪的故意,那當然是故意殺人,如果沒有故意,只是應注
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話,那只是屬於過失殺人。
鍾委員孔炤:國內現行法制是採總額罰金制,國外是採日額罰金制,兩者的差異性是什麼?能不能
說明一下?
主席:是不是在等一下休息的時候跟委員說明一下?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