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除了蔡部長的業務報告之外,還要處理刑法中
有關虐童致死或致傷的刑則,這是主要的項目。相關的法案在一個月多前欲召開臨時會的時候
,就有不同政黨希望能在臨時會裡處理,但當時我們執政黨認為,不須於臨時會處理的原因有
幾個,在此也向部長說明。首先,因為當時有個案被媒體報得很大,但就算我們在臨時會中於
各方壓力下倉促修法,在裁判上對這些已經發生的個案也不會發生效力,大家為此爭議了很久
。關於大家希望儘量求周延的法案,刑法上有 16 案,兒少法有 14 案,各黨都有提,但就算修
了也對該案不生法律上的效果。我不認為這叫從長計議,但至少在會期裡好好周延地審查是比
較重要的。早上很多提案委員已做過提案說明,那現在就來看看此次修法周延與否。目前看來
,此次主要修正條文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在 29 個提案中,針對虐童致死主張加重刑責,並
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有 20 案;量刑方面有 11 種態樣,分別針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
一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條提案修正。總之,涉及虐待 16 歲或 12 歲以下孩童者,
凡涉及年齡的,均有委員提案修正。
法務部以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為主要方向,只是部長是否知道,如果今天所提修正案過
了,那麼不管這些提案採用哪種方式,都將變成刑法的修法特例!某種程度來講,刑法係根本
大法,所以我們不希望在媒體與輿論的壓力下論案修法,否則會造成很多問題。
依照委員的提案來看,目前量刑有六種態樣,其中,有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
刑者,卻沒有提到死刑,這是刑法中第一次有法條沒有並列死刑。誠然,以現在的修法而言,
死刑並非主流,所以雖然修正到十二年以上,甚至是無期徒刑,卻沒有死刑。若通過的是一年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則與過去所習慣的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若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與慣例上的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不同。此外,還有修正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由於有期徒刑最高為十五年以下,所以這
點寫不寫都一樣。當中也有委員提案排除假釋適用,更有恢復唯一死刑的,顯見社會對於虐童
的容忍度已達上限,才會不管刑法的量刑慣例,紛紛提案大修一通,不僅墊高了地板,也提高
天花板,完全不管慣例為何,我想這點應該是沒有錯的。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主席、各位委員。是,委員非常專業。
鄭委員運鵬:所以這是必須注意的一點。我認為大家固然可以表達憤怒,可是涉及修法,還是必須
回歸法制,否則屆時法院判不下來的話仍舊沒用,這是我要強調的重點。不管是酒駕或虐童,
只要法院不判,法即使修得再重都沒用,這是我要向部長報告的另一點。在討論到法務部提案
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與委員提案的 20 個版本前,我想先請問一點,不知部長是否上司法院
裁判書網站看過?到底有多少案例係根據第二百八十六條裁判的?部長查過嗎?
蔡部長清祥:幕僚應該有進行瞭解。
鄭委員運鵬:在場有沒有人知道?我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進行搜索,發現只有 30 件,但根據統
計,一年可能發生上百起的虐童案,但歷年到現在,只有 30 件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其中
,新北 1 件,主要犯行為賭博,非虐童;宜蘭 1 件,犯行為賭博;桃園比較多,有業務過失、
過失致死,也有賭博,或許因為涉及幼童,故一併提及;台中 3 件,分別為過失致死、公共危
險罪、賭博;彰化 1 件;南投 1 件;台南 4 件,分別為賭博罪及公共危險罪較多。這樣一查,
前前後後才 30 件,可見法院很少引用第二百八十六條,既然如此,為何大家一致提案修正第二
百八十六條呢?若我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換成用「妨害幼童發育罪」的名稱來搜尋,據
此做成的判決為零,沒有人引用根本就沒達到該條的主要目的。以條次查得的,相關案例雖有
30 件,但大部分都是賭博罪、公共危險罪、業務過失罪,然後才是主犯;但若以條文名稱去查
,案件數則為零,如此我想請問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到底要做什麼?如果係致死、致傷,
其實其他條文就可以處理了,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不需要引用第二百八
十六條。但法務部卻以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為主,這到底是要做什麼?目的為何?
蔡部長清祥:這是原來就有的條文,用以處理沒有受傷、死亡,純粹只是凌虐的情形,所以我們提
高刑責,使其最低刑度不會低於六個月以下,期能收到遏阻效果。其實刑法判刑並非最終目的
,防止、避免才是……
鄭委員運鵬:我知道,但引用第二百七十七條過失致死時,即可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即便不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也可以引用第二百七十七條,至於重傷害的,更可以引用
第二百七十八條。因此,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的目的是要未來凡涉及虐童者一概適用本條嗎?
這樣以後就不會出現引用本條的案件很少像是總共才 30 件,甚至是零件的情形嗎?或者部長認
為第二百七十七條與第二百七十八條的刑度不夠重、不夠明確?這到底是怎麼回事?修正沒人
引用的條文到底是為什麼?
蔡部長清祥:依據個案情形不同,由法官認定適用條文為何,特別是殺人、傷害罪部分,如為虐童
的加重結果犯,當然就適用第二百八十六條。
鄭委員運鵬:但以前即使為虐童,可是檢察官或法官卻認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不夠,所以引用第二百
七十七條與第二百七十八條?畢竟這部分沒有年齡限制,是這樣嗎?據此,今天修正過後,而
大家對於加重也沒有意見,以後凡虐童就適用第二百八十六條?我認為法務部必須給我們一個
答案……
蔡部長清祥:若為加重結果犯當然適用第二百八十六條。
鄭委員運鵬:大家都認為臺灣的刑法刑度太輕,認為法院不願意重判,甚至怪罪檢察官如何如何,
其實不是這樣的!以酒駕連續犯來說,本就有條文可以針對累犯來加重其刑,問題在於檢察官
與法官引用與否罷了!同理,若為虐童,何不就引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與第二百七十八條即
可?如此,法務部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的目的究竟為何?就是宣示嘛!要達到宣示效果,就不
在教育立法院或媒體,而是希望檢察官與司法院的法官在處理虐童案時比照辦理,是這樣嗎?
我認為必須弄清楚的一點是,法務部修正的是沒人引用的條文,萬一外界倒過來解讀,認為法
務部打假球,修一條沒人引用的條文,代表法務部認為虐童案不會引用處理,所以才修正第二
百八十六條,我想這樣是不對的!請部長清楚完整說明,到底法務部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的目的為何?一旦修正通過後,不管刑責會加重到何種地步,未來凡虐童者一律適用第二百八
十六條,是嗎?
蔡部長清祥:對,第二百八十六條係純就凌虐兒童這種犯罪態樣進行處罰……
鄭委員運鵬:凌虐有凌虐的定義,也就是必須為長期。誠如剛才沈智慧委員所說,萬一剛好就那麼
一次脾氣上來打了,但因不是長期凌虐,這時第二百八十六條也沒用啊!因為我們根本無法證
明過去有長期凌虐啊!如此,會不會又失效了?
蔡部長清祥:條文並未寫明長期,只要有凌虐行為即視為構成,不過個案情節不一樣,如認定為長
期,屆時就看是否數罪併罰或只罰一罪,均可依個案情節來做判斷。
鄭委員運鵬:法務部在條文說明欄中提到,「『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
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既然是時予毆打就不會只有一次,「食不使飽」,所
以只餓一餐不算;「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生病兩天沒帶去看醫生不算。由你們所
陳述內容來看,凌虐是具有持續性的。或許你們現在所擬出的條文仍不夠周延,但既然要修,
就要把第二百八十六條修到有效,這才是修法目的,也是臨時會為了周延不處理,而留待會期
處理的目的所在!請部長再思考看看,並與其他部會研究看看,如何把本席剛才所提及之內容
於第二百八十六條完整表述,日後檢察官與法官就須另外引其他條文,如此方有道理!否則修
正一條沒人引用的條文,那麼外界的解讀將會與法務部想的完全不一樣,謝謝。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