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共工程委員會要建立流廢標管理機制,請教吳主
委,你們的管理機制只是一個數據上的統計,或是你們這樣的機制是可以針對流廢標比例過高
的,而有協助採購機關的方法,還是純粹只是資訊的揭露而已?
主席:請工程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吳主任委員澤成:主席、各位委員。諮詢、揭露之外,最主要目的還是希望協助他們去……
劉委員櫂豪:你們要如何協助?你們又不是真的採購單位,怎麼協助?要嘛就是沒有人來標,或是
價錢太低等等,你們怎麼協助?
吳主任委員澤成:跟招標機關及設計部門逐案檢討,找出它的原因所在,並建議它改善。
劉委員櫂豪:你們的管理機制,現在是查核金額 5,000 萬元以上的採購,應該不是全部的採購,你
們是針對金額 5,000 萬元以上的採購才會去做管理的機制嘛!有沒有因為你們建立管理機制,本
來標不出去或是流標、廢標等很多次的,透過你們這樣的協助而可以順利招標,有因果關係的
案例?
吳主任委員澤成:我以台東的富岡漁港為例,我們去了解之後發現設計者是有問題的,比方說那個
碼頭要做沉箱工程,光一個沉箱就要 3,000 萬元,且他設計的內容是要求廠商必須在花蓮的船塢
做沉箱再拖過來,事實上沉箱的做法有好多種,也有平台船可以做,也有就近可以做的……
劉委員櫂豪:就地也可以,不一定要做了再拖過來。
吳主任委員澤成:對,他本來的設計只有花蓮的船塢,我們告訴他這樣是不行的,等同綁標,所以
我們要求他應該要去評估各種方法,評估出來之後,採用最合理、經濟可行的方案,並容許廠
商提出其他替代方案,這樣才合理。
劉委員櫂豪:所以我今天跟你討論的就是這個重點,你剛才已經提出來,比如說富岡漁港整個擴建
案的總工程經費 7 億元左右,在招標過程當中也經過很多的波折,因為施工的難度等等,就這
件事情,我希望公共工程委員會能夠發揮你們的專業,因為你們可能經手過的或是部會裡面的
專業人才相對會比地方政府還多,可以發揮這樣的功能,一起幫助流標的工程能夠順利上路,
不要建立了管理機制,實際上只是資訊的揭露,效果不是那麼大。另外,我再請教你們,在加
速處理採購爭議部分,你們提到申訴調解的案件總共是 908 件,因為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整個申
訴的總量跟結案,你們有沒有申訴或調解個案進行平均時間的數據?最短及最長的時間是多久
?平均的時間是多久?有時候我們不是單看件數而已,如果一個申訴或調解拖很久,其實對當
事人來講也是一種折磨,你們一定要要求個案進行的時間要有效率,可以 1 個月解決的,就不
要拖到 3 個月啦!
吳主任委員澤成:好,就這個部分,我們的統計數字在 107 年申訴是 85 件……
劉委員櫂豪:是 85 天,還是 85 件?
吳主任委員澤成:抱歉,是 85 天。調解案件是 134 天。
劉委員櫂豪:與過去這幾年的平均數字相比,有沒有加快?
吳主任委員澤成:這一年來比較快。另外,我們現在按月控管收件量及解決量,處理量必須要高於
收件量。
劉委員櫂豪:主委,我剛剛之所以提到平均個案進行時間,是希望主委能瞭解並予以控管。從量來
看,結案 959 件,看似比以往多,但檢視個案進行的時間,如申訴時間為 85 天,因申訴係由你
們直接判斷;至於調解則花了一百多天,因調解須雙方表達意見,並取得同意,故時間上會久
一點。爰此,我希望工程會必須於法律授權範圍內儘量做,畢竟這是當事人所在意的,所以當
然會在意要進行幾天啊!以申訴 85 天為例,不知道這是工作天還是例天?倘若加上例假日,那
麼對當事人來說,就相當於得花上一段時間,甚至可能長達三個月。再者,申訴期間內,工程
可能必須停工,不然也是處在一個比較不確定的狀態下;若申訴時又面臨工程採購爭議,假使
未要求停止執行的話,可能案子又給其他人標走了!如此一來,一旦申訴成功,當事人回過頭
來要求主辦機關廢除當初標案,就茲事體大了,主委應該懂我的意思吧?
吳主任委員澤成:我瞭解。
劉委員櫂豪:所以我希望工程會在制度與程序範圍內能快就儘量快,這是第一點。第二,法律授權
部分應停止執行的也得斟酌。
另外,現在工程會強調全民督工考核與獎勵,所以大部分工程進行時,施工單位都會貼出告
示牌,上面列有全民督工專線。據悉,107 年度全國通報數為 1,133 件,但我比較好奇的是,依
照規定,一般工地若沒有戴安全帽的話是禁止民眾進入的,請問此時又該如何督工?
吳主任委員澤成:全民督工一類的案件應該屬於比較開放性的……
劉委員櫂豪:所以只要目視就可以看到了?
吳主任委員澤成:但建築工程不大可能……
劉委員櫂豪:換句話說,建築工程或具有危險性的工程根本無法督工。不可諱言,有些人很熱心,
因此,公安問題也必須宣導。
吳主任委員澤成:當然。
劉委員櫂豪:不然有人真的會一頭熱,認為既然是國民應盡義務,加上有督工專線,就直接去督工
了!萬一工地裡挖了洞或者被鐵條打到受傷了,請問算誰的?
吳主任委員澤成:這部分我們會要求。
劉委員櫂豪:這部分真的必須要求。工程會成立多久了?
吳主任委員澤成:84 年開始。
劉委員櫂豪:將近 24 年時間,我認為當初的構想很好,也就是希望藉由成立專責機關來總管全國
的採購案件,包括法律爭議在內。但經過二十幾年時間後發現,若要達成原目標的話,就必須
轉型。由於工程會非實際招標機關,若要管控個別採購,我認為是有點困難的。現在工程會最
大的功能除解釋相關法規外,就是一旦發生爭議時可以介入,我認為這也是工程會目前最大與
最重要的功能所在!再者,政府機關的採購案畢竟與民間不同,以民間的建築案件為例,只要
有錢,就可以隨自己的意思找人來蓋,但政府則不然!政府必須編出最起碼的標準,如營建最
起碼的成本標準、勞務採購最起碼的標準,且需要因地而異,所以我認為這也是工程會重要的
工作之一。換句話說,工程會必須與時俱進,因為隨著時代演變,成本會不一樣,工資也會上
漲,若是工程在台東的話,還必須因地制宜納入交通因素,但這麼一來,成本就隨同提高,凡
此種種,都是工程會必須常常檢討的,因為你們得為國家經費來把關!可是我認為工程會也不
宜過頭,以免所編出來的經費無法反映市價,甚至無法反映成本而流標。從上一屆立委到現在
,我們不斷討論到工程會的組織改造問題,雖然目前時程上略有延遲,但工程會終究還是必須
改組,未來工程會業務也會併入財政部、交通部等不同部會,不過我剛才所提兩大工作項目是
工程會所必須做的。
吳主任委員澤成:我們會依照委員指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