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
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所以它的重點是要健全少年的
成長,再調整他的成長環境,然後要有效的矯治他的性格。針對第三個目標,我不知道要怎麼
達成,至少有一個非常具體的目標,就是要調整他的成長環境,對不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
章,有一個專章規範少年法院的組織,也就是少年事件在法院要怎麼處理,這有一個專章規範
,條文規定法院要設置少年調查官,要設一些具有專業能力的專業人員,但是在後端──我在
講這部分時,我希望衛福部跟教育部要認真聽,在後端,也就是他進入矯治機關後,這跟法務
部相關,但卻沒有任何具體的要求跟規範。我不曉得為什麼這個法是這樣訂定,它對審判的機
關有做組織的要求,可是對於矯治的機關,它沒有任何具體的規範,那如果這個法的目的是要
調整他的成長環境──他的成長環境對他來說,一個受矯治 18 歲以下的青少年,這個矯治機關
就有可能是他最重要的調整成長環境,也就是要放在這個環境裡面調整,對不對?這的確有可
能,我們認為最嚴重的非行少年是放在這邊去調整,可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完全不做處理,那要
在哪裡處理呢?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五項,以前訂有一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
實施通則,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是。
段委員宜康:但這個通則現在已經沒有了、已經廢止了,因為我們在民國 99 年的法務部矯正署組
織法有另外做規定,本來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二章規定,少年觀護所要分設鑑別
組,它要掌理少年個案調查、心理測驗、處遇建議、社會環境的協助調查及其他鑑別事項;教
導組掌理少年生活指導等;此外還設醫務組。然後少年觀護所的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
長及主任,應該要經過相關考試及格,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誠者充任之。我想請
問,現在矯正署組織法裡面規定少年觀護所可以跟看守所或監獄合署辦公,對不對?
蔡次長碧仲:可否請副署長向您說明?
段委員宜康:請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副署長說明。
吳副署長澤生:主席、各位委員。是,可以合署辦公。
段委員宜康:那合署辦公的少年觀護所有沒有沒有像剛才我講的依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分組、分室、分科?
吳副署長澤生:只有獨立的才有,所以合署辦公就沒有。
段委員宜康:因為你們在矯正署組織法容許合署之後,根據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還有少年觀
護所辦事細則,你們把合署辦公擴大了。合署辦公是說可以在同一個辦公場所,結果你們用行
政命令,把它變成可以兼辦或兼任,對不對?然後規定如果合署辦公就不分組了,所以這些少

年保護的單位就不見了,因為你們把它變成成人的監獄或看守所的這些人員來兼辦或兼任業務
,那這是對於少年的保護嗎?甚至你們連調查官都沒有。
法務部曾經說少年觀護所只是協助調查收容少年的基本資料,什麼叫做基本資料呢?就是父
母是誰?身分證字號?家住哪裡?電話號碼?因此並無提供身心診查、心理衡鑑及行為觀察專
業鑑別之功能,你們通通推給少年法院的少年調查官,所以發生什麼樣的狀況,少年觀護所會
延用成人監獄的管教模式跟矯正思維,所以很多少年觀護所就直接參考法務部訂定的違規情節
及懲戒參考標準表,這是針對看守所及監獄,就直接對收容少年進行訓誡、停止接見或停止戶
外活動等處罰,然後有的少年觀護所會直接訂定專法,就提出自己專門的規定,譬如說台南少
年觀護所訂有台灣台南少年觀護所收容人違規考核實施要點,要點中規定設置違規房剝奪少年
學習活動,更比照成年禁見被告的管理,禁止他們出房舍從事戶外活動,然後嚴格限制閱讀書
報停止購買物品,並長時間打坐抄寫經文換取點數,累積足夠點數才能解除違規狀態。如果是
對監獄或看守所來講,這套矯治措施是有效的,就沒有那麼多再犯。但其實對於青少年,我們
特別希望施予保護管束,我們的目的不是在懲戒他,我們是希望幫助他,因為他有可能是他原
來的家庭或是他成長的環境的因素,以致造成他今天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希望對他改變一個
環境,但是要改變環境,你們卻用成人監獄那一套,而且又沒有專業人員來協助他們,更嚴重
的,是對於身心障礙的少年實施感化教育。
本席要請問司法院、教育部及衛福部,你們對於身心障礙的青少年,有沒有做特別的處理?
我知道有一些法院有,但是有一些法院對於裁定身心障礙飛行少年收容前,其實並沒有尋求責
付或採行其他處置的可行性,只是非常簡單的就交給少年觀護所,過去誠正中學,亦即少年觀
護所有一個中度智障且伴隨過動症的收容生,在裡面被欺負。台北少年觀護所有兩個具有身心
障礙的收容少年,一個是過動症,一個是躁鬱症,也發生事情,你們這樣做是恰當的嗎?然後
你們司法院少年法庭,把這些身心障礙的少年採取這樣收容安置的裁定是適合的嗎?你們有做
過確實的調查嗎?這些孩子都是學齡階段的孩子,教育部有沒有責任?你們對於少年事件處理
法,你們有沒有去檢視過?你們有沒有調查過?或是對你們來說,只要學校的孩子丟到少年觀
護所之後就沒有你們的事情了?衛福部社家署呢?你們都同意對於身心障礙的少年做這樣的安
置嗎?
今天我們要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當然是因為大法官的解釋,但是我看我們大家所修正的,
包括院版以及委員的提案,範圍也比這個稍微廣一些。那我們能不能認真、誠意的來處理,不
要因為法務部人力不足、矯正署人力不足,你就犧牲這些應該要被保護的少年,何況我們在法
條裡面講得這麼好聽,說要改變這些少年的成長環境?他們有可能是因為他們的環境的關係所
致,結果我們卻把他們丟到另一個更糟糕的環境,這不是在解決問題,而是把問題集中在一起
,然後讓他們在裡面儘量不要出事、不要打架,所以才叫他們去打坐、抄經文,時間到了才讓
他們出去,他們出去之後就沒有你們的事了。我會提一個修正動議,我希望法務部跟司法院能
誠意的、認真的來看待我們是怎麼處理這些應該要被保護──我們用法律上的用語叫做應該要
被矯治的少年,我們不要把他當做一個問題,我們不要把他當做一個可以丟在鐵窗後面就視而

不見的一個問題,我們不能用成人監所的標準來處理青少年。下午在處理條文時,我將會提出
修正動議,屆時希望大家認真來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