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之前擔任民意代表及市長時,都曾不斷呼籲酒
駕零容忍的概念,甚至你們認為要杜絕酒駕就是要讓這些人真的感覺到痛,讓酒駕的處罰真的
達到嚇阻效用,那麼下一次他們喝酒之後就不會再開車,也就是一定要處罰到有效果,這樣才
會有用。現在大家都在討論酒駕的問題,有人認為只要酒駕肇事致死就視同殺人,雖然有些酒
駕還沒有到達這樣的程度,但本席認為這方面也應該增加其他處罰,讓酒駕的人覺得酒駕真的
非常不好,在此具體建議同車乘客應該要連坐處罰,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表示一下意見?
主席:請交通部林部長說明。
林部長佳龍: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部分,立法委員有提案,政黨也有協商,我認為如果應勸阻
而未勸阻,那麼就視同必須負連帶責任,這樣的方向我是支持的。
蔡委員易餘:我覺得這件事情可以去做,如果已經知道駕駛人酒駕,卻還坐在他旁邊讓他去駕駛,
那就應該要連坐處罰才對。另外,車輛也應該要予以沒收,這方面過去部長也有宣示過,我覺
得這個方法也可以達到嚇阻的效果。你們應該要同步多管齊下,每一個該罰的地方都加以處罰
,讓這些酒駕的人覺得痛,讓他們寧可多花錢找計程車來載也不願自行開車。再者,現在也有
很多人建議針對酒駕者,不管到最後刑責怎麼判,之前都一律先管收 3 天,請問這有可能嗎?
林部長佳龍:因為這方面涉及到刑罰,所以要請法務部來說明比較好。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方面,大陸他們有拘留 15 天的制度,拘留並不是刑罰,其
屬於行政罰。
蔡委員易餘:雖然它是行政罰,不過它擁有相當於刑事處分的效力,請問法務部可以支持這樣的作
法嗎?
蔡次長碧仲:這也值得研議。
蔡委員易餘:這是最立即有效的方法,不管酒駕之後刑責怎麼判,之前都一律先管收 3 天。剛才次
長也有提到,原本刑責應該是兩年以下,結果法官卻都是判六個月以下,甚至還可以易科罰金
,這會讓大家覺得繳得起罰金的有錢人永遠都不怕酒駕,反正只要罰金就可以了,所以那些富
公子、貴公子一直都在酒駕,而且是開名車在酒駕,其實民怨就是這樣來的。本席建議酒駕一
律先管收 3 天,只要酒駕就是如此。
蔡次長碧仲:這部分值得研議,這樣的作法確實可以警惕,最近我們也一直積極在進行跨部會的措
施統整。
蔡委員易餘:另外一項做法可能與內政部有關,政府應該宣示杜絕酒駕的決心,尤其現在人民這麼
痛恨酒駕,所以我們應該把酒駕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當中,規定只要有酒駕的紀錄,十年
內都不能參選、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樣才能展現政府的決心,否則大家都說政治人物在護航
酒駕,我們為什麼要護航酒駕?其實我們是最痛恨酒駕的。包括交通部、法務部都應該要就此
提出呼籲,不管是參選人或民意代表都應該要自我警惕才對。
蔡次長碧仲:是的。
蔡委員易餘:再者,一旦我們將酒駕的處罰嚴格規定之後,之後可能會產生一個麻煩,那就是有人
會拒測,在拒測的同時,警力可能會浪費掉,因為警察必須時常和那些喝酒的人耗一整晚,因
此法務部應該將拒測的罰則規定清楚,只要拒測就視同妨害公務。
蔡次長碧仲:有關效果的部分,就像累犯形同殺人一樣,拒絕酒測就是因為酒精濃度已經超標,所
以才不敢接受酒測,這方面會浪費許多警力,而且拒測之後還可以變成將來不是累犯的結果,
這部分確實值得檢討。
蔡委員易餘:法務部應該要有一定的態度,往後你們在擬定相關罰則時,只要拒絕酒測就視同妨害
公務或是視同超標,千萬不要讓那些人心存僥倖,認為只要再耗一些時間、一直灌水,然後酒
精含量就會下降,結果浪費了那些多警力跟他們耗一整個晚上,這樣根本沒有意義。反正拒絕
酒測就是妨害公務,測出來的結果一旦有酒駕的情況就是先關 3 天,剩下的部分再交給法官去
處理。
蔡次長碧仲:這部分我們會積極研議,謝謝。
蔡委員易餘:次長加油,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