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席安排了三個議案,我想跟部長討論有關複
數工會代表性的問題,至於外勞警戒指標的議案我就不論。
從 100 年 5 月 1 日以後,勞動三法通過大翻修,工會的定義和類型跟以前確實有很大的不同
,工會法第六條把工會組織和類型分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三大類,其中企業工會
指的是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
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複數型工會發生問題的主要是

企業工會部分,因為裡面包括傳產工會、事業單位工會、關係企業工會、金控工會。也因為工
會法分了這三大類,企業工會同一類型在勞動部的裁決案有很多的案例,這些案例是在處理複
數工會代表性的勞資之爭及雇主面對各工會中立的維持的義務,或是平等對待的義務關係。企
業工會包含了上述四個層級,並非完全真正的單一工會,所以會出現同一企業有兩個以上的工
會並存的現象,因為企業同時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組織工會。因而衍生出我可能是廠
場工會,同時是事業單位工會。另外我也有可能是關係企業工會,而關係企業和底下的相關子
公司的工會或廠場工會,會員可能也會重疊。當發生爭議時,工會或勞資會議作協議時,到底
要找哪一家工會?很多爭議都是工會組織法在 100 年修改後衍生出來的,至今仍無法解決。
我知道關係司能處理的就是勞動三法,當時勞動三法修正時,對於團體協商、爭議權、工會
資格均有所規範,但是忽略了在集體勞動法以外,還有個別的勞動法或相關的勞動保護法。針
對工會該賦予的權利,究竟是工會法中哪一種工會?我剛才特別提到除了集體勞動三法之外,
工會的角色還包括勞基法的工會的同意權,對不對?這次為了修法,為了得經工會或勞資會議
協商得同意之,事涉到工會。第二個,勞動檢查時要有陪檢員,希望是由工會陪檢,但究竟是
關係工會還是單一廠場工會陪檢,這也會造成爭議。另外,工會推派三分之二的福利委員會委
員,到底是由廠場工會或關係工會、公司工會、金控公司工會推派?這會產生許多疑慮和問題
,同樣是「工會」這個用語,但是認定的標準、指定的範圍或有不同。因為法律修改之後,相
關法令並沒有配合作應有的修正,導致工會紛紛主張自己才是具有代表性的那一個工會,至今
爭議不斷。
到底誰有代表性?舉例來說,今天大家在討論華映,它的代表性是華映工會還是它的關係企
業工會?華映工會員工也同時是關係企業工會員工,如果要代表工會來協議或協商勞資爭議處
理時,是華映工會來處理還是關係企業工會來處理?我想勞資關係處對此大概也沒辦法作回應
。法律賦予工會應有的推派的代表權或資訊權的獲知,工會的同意權、陪同檢查權,究竟哪一
個工會才具有代表性?這個問題 8 年來無解,從 100 年 5 月 1 日開始到 108 年。碰到這個問題
,你不會認為是你的,你可能認為這是屬於條件司的。有關推派的權責問題,我在司法、法制
委員會學到了一點東西,大家討論到刑法沒收新制的修法,這可以供部長參考。部長是法律人
,應該非常清楚,以刑法沒收新制的修法為例,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你可以以
此作為依循去解決 8 年來的問題,也就是勞資不斷指定工會,到底是哪一個工會具有代表權?
至於細節我就不多說,只是讓部長知道概要。工會法對工會類型的定義已經在 100 年正式修訂
實施,其他法律中原本有關工會的用語應該回歸工會法的統一定義,如果其他法律另有特別的
政策考量,應例外另為特別規定。我剛才特別提到,這是長期性的結構,當時修工會法的時候
有關企業工會的組織造成問題,不管是條件司也好,關係司也好,一直都無法解決。
例如華映工會跳出來說它要處理,關係企業工會說會員是向它陳情,不是向華映工會陳情,
那到底是誰來處理?兩個都可以處理還是關係企業工會來處理?會員又對關係企業工會比較信
任,他認為華映工會比較花瓶,或是他認為關係企業工會比較花瓶,要求華映工會處理。所謂
的工會是誰?如果要陪檢要找誰?關係企業工會認為自己有陪檢權,華映工會也認為自己有陪

檢權,那到底誰陪檢?
面對這些問題,我要求部長儘速召集相關業務單位共同檢討工會用語在其他法令中的定義,
這個定義不應該以函釋或其他勞工法令,工會只適用在廠場或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而排除其
他的企業工會。如果是這樣,我會建議部長參考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相關規定,所屬會員受僱於
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時,即可取得團體協約的協商權。
我只是舉例,你可以用這個方式來解決目前的爭議,而不是各行其是。我今天是語重心長,厚
偉站在你這邊,我剛才講的碰到工會協商是屬於你的還是條件司的?屬於勞基法的協商,因為
企業工會這個複數工會造成工會協商是要找誰協商?是找廠場工會、公司工會還是關係企業工
會?面對這個問題,屬於勞基法的時候是不是屬於條件司?跟厚偉無關?面對這些議題時,勞
工朋友會覺得勞動部沒有處理好,我想和部長共勉之,以上,謝謝。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