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表達我的立場,對於今天這個法律修正案,我
比較保留,因為我對於用軍事審判法這個規範軍事法庭的法律處理你們對法制人員的需求比較
有意見。
軍事審判法的大幅修正在 2013 年(102 年)7 月,大家都非常清楚,由於洪仲丘事件,我們
大幅修正軍事審判法,當時最重要的修正重點是將非戰時的部分都移交到平常的司法審判。現
在本席請教國防部,這六年來我們都沒有辦理軍法官考試,請問這六年來是戰時或非戰時?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沈副司長說明。
沈副司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平時,軍事審判法第七條對於戰時有定義。
李委員俊俋:對,有一定的定義嘛!
沈副司長世偉:對。
李委員俊俋:請問這六年來真正進入軍事審判的案件有多少?
沈副司長世偉:沒有案件進入軍事審判……
李委員俊俋:既然沒有案件,為何軍法官會有缺額呢?
沈副司長世偉:報告委員,因為軍法官……
李委員俊俋:因為軍法官的任務有所調整,不只是軍事法庭的審判而已,對不對?
沈副司長世偉:報告委員,這六年來我們仍然有進行一些戰時審判的訓練,還有派員到司法院、法
務部接受一些訓練……
李委員俊俋:對、對、對。我們先釐清一個觀念,原來的軍法官依照軍事審判法規定應該從事軍事
審判的相關內容,但是這六年來除非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才要軍事審判,不然其他都移
到一般司法單位,所以軍法官的任務已經不是真正在從事軍事審判。
軍法官的職司業務從過去只有負責偵審權責,到現在有國防法規研修、採購契約審查、法律
諮詢服務、代理訴訟及參與懲罰評議等多元國防法律事務。
沈副司長世偉:是。
李委員俊俋:現在人力不足的是在這裡,不是真正從事審判偵查的軍法官人員,沒有錯吧!
繼續請問國防部,依軍事審判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何謂軍法官?
沈副司長世偉:這有定義,包括院長、檢察長、庭長、主任檢察官……
李委員俊俋:又何謂軍法人員?
沈副司長世偉:其他以外的人員,像書記官等等。
李委員俊俋:對,軍法官還有特殊的義務和條件,對不對?
沈副司長世偉:是。
李委員俊俋:也有比較不一樣的保障,對不對?
沈副司長世偉:是。

李委員俊俋:一般法務人員則沒有這樣的保障,是不是?
沈副司長世偉:低一點。
李委員俊俋:對,低一點。
現在重點是你們的需求到底是軍法官還是法務人員?真正的重點在這裡。據我的了解,現在
軍法官已經不再從事審判相關事務,現在他們從事採購業務、提供法律意見或其他相關事務,
而從事這些業務的人員稱為法制人員,不是稱為軍法官,所以現在重點是這裡人力不足,應該
補充這裡的人力吧!不是這裡人力不足,用軍法官來補充嘛!戰時可以這樣,沒有平時同時可
以適用的啦!不同需求要用不同人力嘛!比如今天我們對醫療行政人力有所需求,當然徵求醫
療行政人員,現在對醫療相關內容人力有所需求,當然徵求醫療人員,這是不同概念,你們卻
將它們混為同一個概念。
其實軍事審判法修正之後,最重要是有幾個觀念需要處理,第一個,現在軍法官的任務已經
不同,第二個,國防部要繼續辦理人權相關事項,而這些事項都需要法務人員處理,沒有錯吧
!依照你們提供給我的修正草案說明,現在這個編制員額是 386 名,現階段人員是 266 名,缺
額是 120 名,這和你們剛剛報告的缺額 41 名好像不太一樣,沒關係!你們可以再說明,現在我
要了解的是這個缺額 120 名到底是缺軍法官還是缺法務人員?
沈副司長世偉:報告委員,這 120 名缺額包含 41 位軍法官。
李委員俊俋:其中包括 41 位軍法官及其他法務人員嘛!
沈副司長世偉:是。
李委員俊俋:但是我從剛剛詢答的內容聽到,這六年來完全沒有軍事審判,所以你們真正缺的是法
制人員,不是軍法官,而軍法官和法制人員本來就應該有所區別,不是嗎?
沈副司長世偉:報告委員,我能不能花一點點時間跟委員報告?
李委員俊俋:請說。
沈副司長世偉:我們是平戰編裝合一,雖然我們已經幾十年都沒有戰爭,但是我們每天都在為戰爭
作準備,所以雖然軍法官平時沒有從事偵查和審判工作,但是這六年來……
李委員俊俋:沒有,這裡不一樣,軍法官依據軍事審判法規定本來就是從事軍事審判業務,不管戰
時或平時,但是 102 年軍事審判法修正以後,他們平時有平時的任務,你不能告訴我,他們兩
樣任務都要從事,他們從事另一種任務時,還要為戰時作準備;如果你告訴我,現在是戰時,
你們人員不足,當然訓練會來不及,就從司法體系借調,如果現時是法制人員不足,你們就補
足法制人員,我對此沒有任何意見,我甚至認為國防部需要更多法制人員,因為他們才了解真
正的運作,包括採購部分,他們才有專業,但是現在你們將法制人員和軍法官混在一起,告訴
他們,除平時要從事這些工作,還要為戰時作準備,問題是我看不到現在戰時的需求在哪裡啊
!6 年沒有任何一件案件,然後你告訴我軍法官要拼命的增加,這個邏輯我覺得不通。
沈副司長世偉:這 6 年來我們對於戰時的訓練一直有在做。
李委員俊俋:對,我知道啦!戰時訓練當然要,他們本來就是現役軍人啊!本來就要有一定的訓練
,國防訓練也要有,問題是他從事的就不是軍法官的工作嘛!考上軍法官從事的不是軍法官的

工作,那到底在幹嘛?
第十一條特別強調「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後」,其實這不是對軍法官的要求,任何一個現役
軍人都必須經過國防的專業訓練,這和軍法官一點關係都沒有,只要是現役軍人,當然要接受
國防專業訓練。現在爭議最大的就是第十一條第二項,就是到底是由國防部辦或由考試院辦?
考試院的理由就是考試委員說沒有需要啊!這幾年都沒有軍事審判案件,為什麼需要這麼多軍
法官?次長應該知道,我猜考試委員的說法都是增加法制人員可以,但是增加軍法官要打問號
,問題就出在這裡。
所以放寬以後,軍法官的來源多少?在這裡我希望國防部做一件事情,你們應該真正區分軍
法官和法制人員的需求到底有什麼不一樣,不要一直跟我說,軍法官平時可以當法制人員,戰
時可以當軍法官,這個解釋不通,因為 6 年來一個案件都沒有,在這種情況下,你們不斷告訴
我缺人,事實上你們缺的是法制人員,根本不是軍法官;而且為什麼我堅持不能並用?因為軍
法官的任務、權利義務跟法制人員的不一樣,這是軍事審判法中的規定,所以這才是真正的問
題所在。
最後,你們現在希望鼓勵大家去考試,所以你們增加了專業加給 5,900 元,有 5,900 塊錢大家
就去考軍法官,沒有 5,900 塊錢大家就去考法制人員,是這樣嗎?我的服務處有 11 個義務律師
,都是年輕的律師,因為都沒有 case,希望來我這邊多吸收經驗,未來可以多接一點 case,所以
你們增加 5,900 元的專業加給,大家就會有更高的意願來做軍法官嗎?老實講我也存疑。
所以今天的真正問題出在哪裡?我建議國防部,你們必須將你們需要的軍法官和法制人員分
開定義清楚,因為二者的權利義務本來就不一樣,如果你們缺法制人員,我們可以協調人事總
處幫你們增加法制人員,這才是真正解決之道。因為你們拿著規範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法,企
圖解決現在法制人員不足的問題,還說法制人員平時叫做法制人員,戰時叫做軍法官,這個解
釋不通,因為只要套上「法官」兩個字,他的權利義務本來就和法制人員是不一樣的,這在軍
事審判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你們現在這個做法都沒有法律依據,你們只
告訴我說現在缺人,需要招考軍法官,然後平時可以做法制人員用,戰時可以做軍法官用,解
釋不通啦!所以這部分我比較保留,而且我跟你們講的方法、態度都非常、非常清楚,我們下
午再來討論。
主席:請問國防部,有法制人員的編制嗎?
沈副司長世偉:有,我們有法制官的編制。
主席:只有國防部有還是各個軍隊都有?
沈副司長世偉: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