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問一下醫策會醫院評鑑的問題,我看了一下目前
的醫學中心總共有 19 個,對不對?其中也都集中在北部?
主席:請醫策會王執行長說明。
王執行長拔群:主席、各位委員。對,北部 8 家。
楊委員曜:北部 8 家,19 家中占 8 家也還好,還有 3 個準醫學中心,對不對?
王執行長拔群:對。
楊委員曜:有關把哪一家醫院評鑑為醫學中心最主要的依據是什麼?我知道你們的評量標準有很多

王執行長拔群:您說的是評鑑的標準還是法令的依據?
楊委員曜:評鑑的標準。
王執行長拔群:評鑑的標準就是共識,即我們修出來的評鑑基準。
楊委員曜:我就是問你最主要的基準是什麼?
王執行長拔群:就是人力、建築物的結構面和過程面、照顧的品質及成果這三方面來……
楊委員曜:床數算不算?因為我看醫學中心擔負全台灣最終的醫療責任,有一些醫學中心的床數是
比較少的。
王執行長拔群:床數有兩個部分,第一是設置標準,醫院基本上要有設置標準……
楊委員曜:因為它的硬體空間不夠就沒有辦法。
王執行長拔群:設置標準要符合才能開業,但是在評鑑基準中也有床數的規定,就是一些比較特殊
的照護病床。

楊委員曜:這幾年有沒有醫學中心是降下來的?
王執行長拔群:目前沒有。
楊委員曜:為什麼沒有?是各家醫學中心的品質及各方面都保持不錯還是你們的評鑑流於形式?
王執行長拔群:應該不會流於形式,因為這一次的評鑑是四年一輪,醫學中心在中間的第二、第三
年都評完了,關於成績,準醫學中心挑戰隊事實上其程度非常接近。
楊委員曜:準醫學中心已經幾年了?
王執行長拔群:準醫學中心就是第二次有準醫學中心。
楊委員曜:一次四年?
王執行長拔群:對,一次四年。
楊委員曜:所以都沒有挑戰成功?
王執行長拔群:對,但是……
楊委員曜:以你們目前的策略醫學中心就是總額控管、不能增加?
王執行長拔群:這不是我們的策略,是部裡面把目前的總額限制住。
楊委員曜:執行長,我這樣問最主要的用意是醫學中心肩負全台灣最終的醫療責任,我也覺得它必
須要負擔離島偏鄉的醫療品質提升的責任,所以我知道評鑑中有一點是這部分,我也先跟部長
預告,回去後有關這幾年的資源成果,請部裡先做整理,下一個禮拜有機會再跟部長討論,因
為今天還有食安法。
我也跟執行長說明,醫策會其實是一個很重要的單位,雖然很少來委員會,可是你們真的很
重要,所以評鑑一定要落實,特別是有關醫學中心必須肩負的社會責任,比如偏鄉醫療的資源
要做好,兩位請回。
再來請教食安辦公室許主任,今天討論修食安法,我們都知道食品安全非常重要,而最前端
的大概就是風險評估,風險沒有辦法評估出來,其實連殘留容許量都很難訂,風險評估之後就
必須要對社會大眾做風險溝通,也就是說風險評估照顧身體的健康,而風險溝通落實心靈的安
全,這兩者都非常重要,而且必須要有一定的高專業性,比如風險評估可能必須要有食品科學
、營養學、毒理學、化學、公共衛生等等專業。除了這些專業以外,可能還必須包含社會學、
心理學、溝通技巧上的專業,我相信風險評估跟溝通是非常重要的,假如現在行政院要設立風
險評估溝通中心成為對外單一窗口,有沒有什麼困難性?
主席:請行政院食安辦公室許主任說明。
許主任輔: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您剛才講的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很專業一點都沒錯,這兩
項工作都需要高度的技術性及專業性。其實從去年開始,教育部就在六間大學裡設立食品安全
研究所,就是要培養這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人才。根據現在的食安法,包括相關的農藥管理
法、動物用藥管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令,目前關於訂定容許量標準
的食安風險評估工作依法是由衛福部、農委會還有環保署等相關部會之權責,所以你剛才問到
假如要設立一個專門的風險評估中心或單位,也提到這個中心的人力需要高度的技術性及專業
性,我認為應該先在部會層級推動會比較穩健,建立能力及累積經驗後,讓社會大眾慢慢知道
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是什麼,把工作先做好,那麼牽涉到的法規變動會比較少,因為我們剛才

提到的部分都彼此相關,今天只是修一個食安法。
委員剛才也提到如果要在行政院成立這樣的風險評估中心有無困難?我想跟委員報告,簡單
講主要有兩個困難,第一,假如是由行政院來執行風險評估時,會影響到政府一級機構跟二級
機構現有的權責劃分及完整性,行政院跟所屬部會的權責會有競合關係,即到底應該誰負責;
第二,就是委員剛才所提,這個單位有一定的研究性質,同時又要具備高度的技術性跟專業性
,假如設在行政院院本部,人員的專業性及技術性可能是不夠的,另一方面也會影響到行政院
的組織跟功能,因為院本部的預算跟員額編制都是受到立法院嚴格控制,食安辦也曾經針對這
個議題開過會議,與會學者專家共同的建議是希望就長期來看,這樣的風險評估中心應該是獨
立機構,好比 NCC 或中選會,才能真正做到公正跟獨立及得到社會的信賴及認同。
楊委員曜:風險的評估及溝通是非常重要,也是大家的共識,有關各部會權責之間的衝突及磨合確
實也是問題,可是之所以會提出這個中心的概念,就表示大家對食安的重視其實已經跟以前差
很多。不管有沒有這個中心,也不管何時設立,食安的風險評估及溝通一定要落實,好不好?
許主任輔:是。
楊委員曜:最後一個問題,請問食藥署吳署長,我有一個很簡單的適用法律問題,請法規會的高參
事也聽一下。現行食安法第四十九條針對違反第十五條第七款在食品上攙偽或假冒的部分設有
刑責,然而依照目前最高法院的見解,食安法第十五條是一個抽象的危險犯,只要有這個行為
就該當此罪,就是有假冒就會跳到第四十九條適用法律刑責,可是第四十九條又把一般情節定
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又另外規範,我個人覺得情節是否輕微應該屬於法官裁量的
部分,假如現行實務是採嚴格的抽象危險犯的話,請你們回去做一下研究,應該要刪除就把它
刪除掉,署長聽懂我的問題在哪裡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秀梅:主席、各位委員。是,我知道。
楊委員曜:或是我們直接區分為具體危險跟抽象危險,兩個概念做不同程度的處罰,這樣的法律訂
定及適用會比較完整,好不好?
吳署長秀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