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剛剛有委員特別提到最近 Costco 的「顧
可飛植物性 DHA 藻油膠囊」被驗出塑化劑超標一事,這讓我們想到 2011 年臺灣發生的塑化劑
食品安全事件;回顧這起事件,當時消基會替受害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原本要向廠商求償約 78
億元,後來一審判賠 120 萬元,二審改判 395 萬元,這個落差相當大;這整個期間從 2011 年至
2018 年已經過了 7 年,將近 8 年,他們原本要廠商賠償 78 億元,但是二審判賠三百多萬元,整
個落差真的非常大!
我們都看到,雖然蔡政府上台後非常重視食品安全,「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後也掛上「安
全」二字,但是最近這一、二年食品安全的問題仍然一再發生,尤其最近這幾個月還發生顧可
飛植物性 DHA 藻油膠囊被驗出塑化劑超標的事件。在這個部分,請教部長,環保署將塑化劑列
為第一類、第二類毒化物,如果在我們食品中有塑化劑,你們食藥署是把它當成是我們民眾每
日可以承受的量,然後吃了不會怎樣?你們針對這個部分的看法到底是如何?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前面的案例當然會牽涉到兩個,就是最後你無法證明這個東西對身
體有害,相對地,補償、賠償就變低了,這是原來的案子。大家會覺得很不服氣……
黃委員秀芳:是啊!
陳部長時中:認為既然它已經被定位為毒性物質,為什麼當我們吃下內含超標的食物後卻是求償無
門?當然,它不能是添加的,即不能是故意加進去的……
黃委員秀芳:部長,從顧可飛這件事發現原本它從康是美下架之後,又到屈臣氏販售,最後又到了
Costco,既然他們自主管理時已經發現塑化劑超標了,為什麼可以再到另外一家藥商通路去上架
?到最後是員工爆料、檢舉之後,才又下架回收。這個不是蓄意嗎?如果照你們的規定,其實
超標……
陳部長時中:不能算是蓄意添加,但它有點蓄意規避銷售責任,即自主管理的責任是有的。超標的
時候,業者必須自主地下架回收,既然它從第一家下架,顯見它已經知道自己產品是有問題,
當它第二度上架時就有一點蓄意規避自主管理之責。
黃委員秀芳:如果今天沒有人檢舉,這些食品可能都被消費者吃下肚了。既然化學局將塑化劑列為
第一類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食藥署針對這部分的態度是怎麼樣?
陳部長時中:我剛才已經講過,這一定是背景的資料,但如果是添加,那一定就是假冒等等,責任

就很重了……
黃委員秀芳:那當然了,既然業者自己都已經知道超標如此嚴重,為什麼不下架全面回收?
陳部長時中:既然背景產生,我剛才也講了,它違背了企業自主管理的責任,幾乎已經是蓄意,只
是目前沒有罰則。
黃委員秀芳:完全沒有罰則?
陳部長時中:現在沒有。所以剛才也有委員質疑這部分,我們已經答應委員在一個月內研議,根據
現行法規,請專家考慮一下科學的證據……
黃委員秀芳:如果針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這
個就有罰則啊!
陳部長時中:到目前來講……
黃委員秀芳:所以你說它不是蓄意的話就完全沒有罰則?
陳部長時中:對,以目前來講。應該說無論它有沒有蓄意,重點是這個東西是不能添加的……
黃委員秀芳:它已經知道它的產品已經超標了這麼多,這不是蓄意嗎?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潘組長說明。
潘組長志寬:主席、各位委員。超過指引,沒有超過 TDI……
黃委員秀芳:這個東西進入人體後可能會發生嬰兒性早熟等,這部分不是也已經有案例嗎?在顧可
飛事件的部分,他們不是也有組成自救會?所以你們針對顧可飛藻油膠囊事件到底瞭解多少?
或者你們完全都不去關心?
潘組長志寬:按照企業指引,會有兩道防線,第一個是指標值,當超過指標值的時候,他們要採取
應變措施。第二個是有沒有超過每日可容許攝入量,在這部分它是沒有超過的。
黃委員秀芳:針對顧可飛藻油膠囊部分,孕婦吃了它之後,對胎兒來講可能是超標的,孕婦的耐受
量或許沒問題,問題是這個對胎兒可能會有很大的影響,他們不是已經有組成自救會了嗎?我
不知道食藥署和衛福部瞭解多少。
潘組長志寬:因為塑化劑的來源頗多,食品中的只是一部分,所以在我們的指引裡面,有一部分分
配到 TDI,雖然產品沒有超過 TDI,但對於後續的評估,我們也依照日前一項臨時提案,即我們
要做相關的風險評估,據瞭解目前國衛院也正在處理,我們也會依照該提案決議再做後續的處
理。
黃委員秀芳:照這樣子的話,就像前陣子胡椒粉裡面含工業用碳酸鎂事件,結果判決是判無罪,民
眾也沒辦法接受啊!這個胡椒粉含的工業用碳酸鎂可能不會造成人體的傷害,但它就是工業用
途,就不是人食用的。是不是這樣子?
潘組長志寬:沒有錯。如果是那個事件,按照相關規定,刑事的部分,其實我們當時有做一個解釋
,如果有相關的證據,不可以用在食品,其實也可以做為刑事處理的依據,針對這一點,法院
已經提起非常上訴,正在處理當中。
黃委員秀芳:沒有,非常上訴也已經被推翻了,我想請教的是,萬一未來又有類似的狀況,我們這
個食安法到底能夠保障人民什麼?

潘組長志寬:如果刑事的部分有確定之後,回歸到行政法裡面,其實還可以回到第四十四條,行政
的成分還在,行政罰鍰可以按其情節輕重與裁罰基準處分 6 萬元到 2 億元之間。
黃委員秀芳:部長、組長,從這幾件事情來看食安法,一般民眾一看到含有砒霜的胡椒粉,這種工
業用的東西加在胡椒粉,人當然就是不能食用,為什麼案子到法院的時候卻是判無罪?食藥署
對這些無良的商人好像一點辦法也沒有。部長,針對本席剛才提到的顧可飛藻油膠囊部分,既
然他們都已經有組成自救會,而且他們有說有可能導致胎兒性早熟,那衛福部針對這個部分到
底有沒有掌握?接下來,針對這個部分,感覺你們好像也無法可管,所以你們要如何讓這些業
者有所警惕,以免將來又有這類的情形發生?不是說每天人體耐受量不會有所影響所以就無關
,我覺得這樣也是真的很奇怪。部長、署長,針對食安法的這個部分,你們是否還要再做一個
檢討?
陳部長時中:我們剛才有講過,大概在一個月內對塑化劑的原則與未來方向提出報告。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