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中選會規劃電子投票的情況怎麼樣?台灣用電子投票的環境是否已經成熟?
主席: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電子投票的規劃有做過一些評估,它需要考慮的問題有法規面、資安面、所需經費及社會信任度等等。
曾委員銘宗:電子投票是一種封閉的網路,基本上它和資安有關係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電子投票仍然有資安的考慮。
曾委員銘宗:拉專線,我知道中選會已經規劃很久,而且買了兩部電子投票機,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我們有這麼做過。
曾委員銘宗:你認為現行的環境有問題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對,現行環境還是要做幾個部分的評估,第一個是社會信任度,包括選民的投票行為是否能夠接受。
曾委員銘宗:選民還是到投票所去投,不同的只是原來是使用紙張,後來變成螢幕,在螢幕上投,投完後將專線拉到中選會或縣的中選會立即開票,拉專線並沒有資安的問題,而且開票會非常快。你們現在面臨什麼樣的問題?問題出在哪裡?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還是有法規上的問題,現階段欠缺這樣的法源。
曾委員銘宗:法源隨時可以修,我是問實施的條件,包括社會環境及各界的條件,現在成不成熟?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社會信任度需要形成高度的共識。
曾委員銘宗:有可能是哪一方面的問題?問題出在哪裡?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期待大家有一致的共識,讓我們可以就這部分進行研議,因為電子投票和網路投票不同,就電子投票而言,在技術面上有不同的技術呈現方式,美國各州也好,其他國家也罷,都有一些問題。
曾委員銘宗:現在用紙張投票的國家在世界上佔少數或多數?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這個見解不一,有些國家真的實施電子投票卻遇到一些難題而停止辦理,例如德國、愛爾蘭、荷蘭、英國、澳洲。
曾委員銘宗:現在使用電子投票的國家有沒有超過半數?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電子投票是一個趨勢,但是電子投票仍然有法規、資安的問題。
曾委員銘宗:我講的是電子投票不是網路投票。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知道。
曾委員銘宗:開放網路會有資安的問題,電子投票則是投完拉專線到中選會或地方選舉委員會,比較沒有資安問題,我並沒有看到中選會在推動這一塊,我希望中選會趕快評估。你認為現階段還有困難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我們希望克服這個困難,現階段確實還是有法規上的困難。
曾委員銘宗:法規沒有問題,假如你們評估技術上可行又可以發揮很多優點,那麼你可以提出相關的法案,送到立法院做進一步的討論。
另外,你的書面報告中提到公民投票要不要和選舉一併舉行,你認主張有彈性的選擇,現在政策上是否已經決定將「應」改為「得」?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修法要經過一定的法制程序,包括要經過委員會的討論,我們會將現行選務的檢討和各界的聲音一併納入考量。
曾委員銘宗:政策上還沒有決定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未來也要經過立法院討論決定。
曾委員銘宗:當然。如果改成「得」要規定得很清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得」,如果是用「應」的話,假設脫鉤,將造成有形的相關行政成本或無形的社會動員,成本非常高,如果在某個期間剛好有一個大型選舉一起舉行,我是相對贊成一起辦。不過,各方對此有不同意見,我要詢問的是,中選會到現在還沒有做成最後的決策,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是。
曾委員銘宗:中選會初步評估是不是傾向改成「得」字?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現階段我們是聆聽各界的聲音及檢討選務的缺失,如果將「應」改成「得」可以增加彈性,但這部分還沒有定案,因為未來還需要經過法制的作業程序、委員會的討論及立法院的立法進度。
曾委員銘宗:如果改成「得」,我希望條件要定得很清楚,我不希望給中選會太多自由裁量的空間,自由裁量空間太大可能會成為政治操作或政治考慮,到最後會折喪中選會的公信力。基本上我傾向用「應」,如果要用「得」,則必須將條件定清楚,我不希望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有太大的裁量空間往往會流於政治操作與政治考量,到時傷害的是中選會的公信力,所以如果要改成「得」,條件要定清楚。你是否贊成我的看法?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委員的意見我們會納入考量,因為這個修法需要經過社會的共識、政策的共識,還是要經過評估的程序才能做最後的決定。
曾委員銘宗:一個獨立公投的有形成本是多少?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公投的部分,單獨一案辦理的話需要的成本大概是8億元到9億元。
曾委員銘宗:那是一個案子的成本,第二案、第三案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每增加一案會增加一億元出頭的成本,就案件數而言我們可以用九加一加一加一去形成它的成本,這是指公投單獨辦理的過程。案件數如果達到一定的規模,合併辦理和單獨辦理的成本差異是有限的,就現行投票作業方式,以這次選務的初步檢討來看,增加合理的準備期間,甚至保有這個彈性恐怕是有必要的。
曾委員銘宗:你是從這次的經驗看,但你不能因為單一次的經驗就覺得應該將「應」改為「得」,我希望你多多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瑞士、美國等國的公投辦理得非常頻繁,不要因為一次的經驗就否定過去,將「應」一併選舉的部分澈底的改成「得」一併選舉。我最後一次重申,假設要改為「得」要有一定的條件,而且要定得很清楚,我不希望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