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想就教於葉副秘書長及蘇廳長,司法院大法
官在今年 3 月份做了第 762 號解釋,大概就是今天大家集中的一個版本,針對兩個違憲的部分
,一個是有辯護人的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另外一個是被告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外的
卷宗及證物影本的權利,就這兩個部分大法官做了一個解釋,也就是說現有的作為有違憲,不
管是有辯護人的被告或是無辯護人的被告,他應該都可以取得相關的影本,那現在我們的作為
是用複本,是吧?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所謂的影本和複本,影本是範圍是比較
大,複本是包含在影本裡面。所謂的複本,比如說他來複製我們的錄影帶或錄音帶,或者他來
複製我們的電子卷證,這些是複本,全部都會被含括在影本裡面。
鍾委員孔炤:也就是說現行的刑法對於被告的兩個權利保障不足,因此,要求在一年內要針對刑事
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做修正。
葉副秘書長麗霞:是。
鍾委員孔炤:當初司法院送進來的版本,剛好是在第 762 號解釋之前,所以針對第三十三條,司法
院有沒有新的版本?
葉副秘書長麗霞:有,我們今天有新的版本。
鍾委員孔炤:因為你們之前沒有新的版本,所以委員針對第三十三條提出了各種修正版本。
葉副秘書長麗霞:今天有 6 個版本,其實司法院也朝著相同的方向在處理,只是說我們本於職責要
提出版本,今天有提出給委員們參考。
鍾委員孔炤:也就是說你們昨天才提出來,還熱騰騰的。剛才有特別提到,影本在解釋上應該是及
於複本。
葉副秘書長麗霞:複本是包括在影本裡面。
鍾委員孔炤:複本是包括在影本裡面,所以預納費用付與影本的卷證資訊獲知方式,無礙被告防禦
權的有效行使,是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
鍾委員孔炤:本席想就教刑事廳長,在大法官第 762 號解釋的理由書裡面寫到「系爭規定所稱之影
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因為剛才也特別提到,辯護人可以看到影本,甚至正本,甚至他
也可以 copy,但是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就只能看到部分,他的權利相對的受損,所以大法官認為
這個方式有違憲之虞,那現在在法律的範圍上,是不是影本的範圍會大於複本?所以相對於複
本來說,影本對於被告的權利保障才能夠更為完整。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蘇廳長說明。
蘇廳長素娥: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的理由書,它有特別說明影本在解釋上及於複
本,那複本包含翻拍的證物照片,還有製作的電磁紀錄、電子卷證,這些統統稱為複本,那影
本的範圍是大於複本,整個複本是包含在影本裡面。針對委員剛才垂詢的,我們是認為影本和

原本有同一個效力,所以現在的這個規定,可以預納費用給與影本這件事情與憲法規定的意旨
是相符的。
至於委員特別提到在什麼情況之下,大法官對於這個卷證獲知權的行使有沒有方式的限制,那
影本就和剛才講的一樣,如果被告要看的是原本,那是有限制的。如果被告要看影本,根據現在
的法律規定,第三十三條的但書也是有限制的,副秘書長之前已經報告過,有三種狀況是有限制
的。
鍾委員孔炤:我知道,謝謝廳長這麼認真的說明,司法院就是認為規定複本而不是影本的話,將與
第 762 號解釋不符,所以在你們的報告書中也特別提到,包括周委員的版本在第四項的規定有
一個妥適性的問題,但是如果我們回去看第 762 號解釋,在理由書中直接提到「被告如有非檢
閱卷證不足以有效行使防禦權之情事時,並得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後,在確保卷證安全之
前提下,適時檢閱之,以符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意旨,自屬當然。」當時的解釋文寫得非常
清楚,我們如果比較一下,其實周委員解釋的理由和文字幾乎是相符的,包括其他 3 個委員與
周委員的看法也有類似,但是在報告書上,司法院對於這樣規定的妥適性有不同的看法,不過
你剛剛又特別說明其實是有一致性,就這部分的疑慮,司法院要不要做個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請蘇廳長做一個比較詳細的說明。
蘇廳長素娥:鍾委員所垂詢的是有關於卷證獲知權的行使方式,確實在大法官的解釋理由裡面有特
別提到除了影本之外,他可能是可以看原卷的,那看原卷會有一些條件的限制,譬如說非檢閱
原卷不足以有效行使防禦權,另外必須經過法院的許可,同時要確保卷證的安全,確實在周委
員這個版本裡面的第四項有提到,精神和理念是一致的,可是我們這邊是希望能考量原本的第
二項但書,大法官認為合憲的一些限制事由要一併予以考量,這樣子可以預防萬一原卷裡面可
能造成第三人的隱私權或者是業務秘密沒有限制到而流出的一個危害,所以我們是贊同周委員
這個方向,只是在提醒或許應該參考第二項的但書,再多加一些限制,避免隱私權和業務秘密
的部分也流出。
鍾委員孔炤:我最後要請教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一,關於偵查中之羈押程序相關的閱卷規
定,那這一次的修法看來會變成針對審判中的被告權利範圍做修正會比較妥適,但又因為第 762
號的理由只記載有關被告卷證的獲知權似乎不應僅限於審判中的被告,也應該包含偵查中的被
告,不是只有上法庭的被告,還有在偵查中的被告,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未來要不
要配合修正?
葉副秘書長麗霞:這部分我們再研議。
蘇廳長素娥:我們現在看起來,第 762 號解釋是針對審判中的閱卷,關於偵查中的閱卷,剛剛也有
幾位委員垂詢,因為偵查中的閱卷涉及的層面比較複雜,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尊重法務部的意
見。
鍾委員孔炤:第 762 號解釋提到「就卷證資訊獲知權之主體而言,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被告
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應享有之充分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獲知而毋庸經由他人輾轉獲知卷證資訊

,不因其有無辯護人而有異。」未來不管我們審查參審的也好,大概不會有卷證不併送,導致
檢察官持有的情形,對吧?所以我剛才特別提到偵查中之羈押程序相關的閱卷,對於刑事訴訟
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是不是也要一併做適當的修正?是不是請司法院也一併考慮?
葉副秘書長麗霞:是的,這部分就如蘇廳長所說,我們再與法務部來研議。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