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會期我看過你們的業務報告也問過你們,你們說發票兌獎的app在今年年底會上路,結果出了大問題,你們當時的回答是有不同的系統和先後順序,現在你們卻趕不及,現在是安卓系統可以,但IOS不行,這在搞什麼?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IOS也可以,據我瞭解,應該都可以。
江委員永昌:到12月兩個都可以嗎?不會到時候像報稅那時一樣電腦不行嗎?
蘇部長建榮:不會。
江委員永昌:12月上路時IOS和安卓兩個系統都可以嗎?
蘇部長建榮:這個app的兩個系統都可以。
江委員永昌:你們要對外解釋清楚,不然這當中有很大的誤會。
蘇部長建榮:12月18日就會正式對外發布。
江委員永昌:現在外傳的消息可能有錯誤,你們要對外澄清。
接下來的問題和稅務署有關,逃漏稅會不會增加當期的納稅義務?納稅是一個法定的債務,我現在說的是營業稅這一塊,營業稅申報時有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要看當期,假如有一家公司既沒報進項也沒報銷項,結果它的銷項稅額有100萬元,你們是不是要他補稅?事實上它的進項有80萬元,你們是不認定80萬元的,不是將100萬元減掉80萬元剩下20萬元去課稅,而是直接以100萬元課稅。它逃漏稅被抓到該怎麼處罰都可以,但是它明明就有進項,一開始他是存著僥倖心理,進項、銷項都不報就是叫逃漏稅,瞭解我在說什麼嗎?
蘇部長建榮:原則上是可以補報進項的。
江委員永昌:沒有,實際上你們不讓人家補報進項。
蘇部長建榮:實務上應該可以。
江委員永昌:沒有,我手上的案例都不行。
蘇部長建榮:這是實務上的問題,我請台北國稅局許局長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許局長說明。
許局長慈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查獲漏進、漏銷的案件,對於核定的應納稅額,他要申請原來的進項稅額時,大法官會議有解釋這部分不能扣抵計算其漏稅額,但可以事後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江委員永昌:事後扣抵就是沒有列在當期,但可以在下一期提出,我覺得你這樣講合乎道理,可是很多當事人不理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公司沒有繼續開下去怎麼辦?未來就沒有繼續的銷項。
許局長慈美:他提出進項稅額申請後,我們可以做為流抵稅額,結束營業時溢付稅額可以退稅。
江委員永昌:這個道理就如你們去查綜所稅,萬一你們查出他的所得,或許他當時沒有使用標準扣除額而用列舉扣除額因此而免稅,你們查出來後他要繳稅,可以讓他用標準扣除額,我是以綜所稅的觀念來看。如果你們查到他有漏報銷項,他又回頭表示他有進項稅額,你們可以根據這個進項稅額查到其上游,所以並不全是負面的,既然你們是遵照大法官的解釋和加值型的相關規則,真的你們要再對外說明清楚。
蘇部長建榮:就是事後可以補報,補報的部分可以流抵做為下一期的流抵稅額。
江委員永昌:租稅規避和逃漏稅的界線如何劃分?最近我們修正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納稅者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租稅規避不會有逃漏稅的罪,但如逃漏稅就會有逃漏稅罪及行政罰法,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也有規定,大法官釋字第420號也有解釋,我就不重複了。實務上的判例很奇怪,我舉兩個案例來講,一個案例是爸爸有建地,兒子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互相有一點持分,他們用共同共有要做分割而把地交換,結果事後被徵贈與稅。這個案子在我看來是租稅規避不是逃漏稅,但最後你們做的相關處罰就是行政罰法及逃漏稅罪;另一個案例是父親有一塊農地贈與給3個小孩,這3個小孩也要去耕作,這樣應該可以免除贈與稅對吧!但是你們後來查出這塊農地以後有區段徵收,徵收有價款,所以你們也不認為是租稅規避而是逃漏稅,不但課本稅、漏稅還科處罰。我覺得已經有3部法律就租稅規避做規範,你是不是能把這個界線劃分清楚讓大家瞭解一下?
蘇部長建榮:委員剛才所提的幾個案子,應該是依稅捐稽徵法和納保法所規範的實質課稅原則去裁處的,避稅和逃漏稅如何劃分,財政部針對這一點採取委託委外研究計畫制,確實未來要把這個界線做進一步的澄清。
江委員永昌:現在有很多案子都在法律訴訟,有到最高法院又發回更審的,更審之後高等法院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到底是要丟還給你們做處分還是怎麼樣,繞來繞去、繞來繞去的。之前納保法還沒有開始實施,現在納保法實施了,這個界線到底怎麼劃分?你不能現在再跟我說還在委外研究,滯納金和利息的算法也不一樣了。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請李署長來說明。
江委員永昌:好啊!誰來說明都可以。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舉的例子可能是納保法施行前的案子。
江委員永昌:雖然我舉了兩個案例,但是我不要講個案,我講的是通案的狀況。
李署長慶華:租稅規避和是否構成逃漏稅在實務認定上確實有些爭議,我們除了委外研究之外,也在蒐集各地區國稅局屬於租稅規避的案例,將來會公布給各地區國稅局參考,也會公告在我們的網站上供民眾參考。
江委員永昌:你是說要去找5區國稅局的案例,然後哪些案例會丟到租稅規避,哪些案例會丟到逃漏稅,讓民眾按案例比對,這個方法可行嗎?這樣對嗎?
李署長慶華:不是,這些都是以前判決或目前已經在救濟中經過行政法院判決的案例,我們會將這些案例去識別化以後提供民眾參考,因為這些原本就是公開查詢的資料,我們只是整理出來,讓民眾易於瞭解和查閱而已。
江委員永昌:你們不能以行政函令做相關的說明嗎?這樣做有比較好嗎?你叫大家去比案例是比不完的,這些資料怎麼整編?我不懂。
李署長慶華:我們目前正在整理中。
江委員永昌:什麼正在整理中?這個條文規定得很清楚,他是濫用法律形式,但是該報的都有報,只是最後你們認為這樣的話本來應該課的稅沒有課到,這和隱匿事實或已知該作為而沒有作為的界線不至於這麼難以界定,結果你們還要大家回頭看案例,那我們修法幹什麼?
李署長慶華:有些案子不是當事人一開始就揭露……
江委員永昌:我們是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的國家?
李署長慶華:有些案子即使屬於租稅規避,但一開始並沒有充分的揭露事宜,但經我們查證後發現他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安排,實質上可能有一些避稅的行為,以前我們都會判定為逃漏稅,在納保法施行後,我們必須認定這部分或許是租稅規避的行為並不是處罰的對象,只要加徵滯納金即可,納保法在去年12月8日開始實施,期間已經陸續的發生一些爭議,委員建議除了公告之外是否可以發布一個解釋例做比較詳細的規範,請委員給我們一點時間,我們好好的整理一些案例。
江委員永昌:需要多久的時間?
李署長慶華:給我們一段時間。
江委員永昌:一個月。
李署長慶華:一個月太短了。
江委員永昌:年底?
李署長慶華:三個月可以嗎?
江委員永昌:兩個月。剛才講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我提醒部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始實施到現在已經過8個月,納保官總共接了163個案件,99個納保官平均一個人接不到兩件案子,所有稅務要複查的有四千七百多件,沒有去找納保官,163件卻找了99個納保官,8個月來每個人做不到兩件,這些納保官都在10職等以上,為什麼會這樣?
蘇部長建榮:納保服務案件基本上是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未來我們再思考一下。
江委員永昌:納稅人對納保制度不熟悉,你們在YouTube放了懶人包,30秒或是1分鐘的影片,觀看的人數是9.9萬卻沒有人分享,分享次數是0,表示這個制度的推展、教育的推廣有問題。納稅者權利保護講習的影片有的是一個半小時,有的是3小時,統統沒有上字幕,大家的語言能力那麼好嗎?另外一個問題是,你們的納保官現在到底是專任或兼任?
蘇部長建榮:有一部分是專任。
江委員永昌:是讓他們自己選對不對?你們有沒有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我是納保官,我自己接到納稅保護的案件我是納保官,但我是兼任的話,另外一個納保官處理的案子,那個案子他是納保官,我變成稅官了,這不是矛盾嗎?兼任會有這種狀況你知道嗎?
蘇部長建榮:對這部分我們應該會有迴避的規定。
江委員永昌:當然有迴避的規定,但身分、角色不一樣,我一會兒是納保官,但在別的納保官接的案子時我又變稅官了,不是同一案而是不同案,所以沒有規避的問題。這是他們在整個稅捐機關中的定位問題,到底什麼時候是幫忙協助、協調、保護納稅者,什麼時候又是為國家的財政而努力,這當中有矛盾也有問題,這一點你們要想一下。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主要是因為人力不夠,現在只有主任納保官是專任,其他大部分是兼任。
江委員永昌:你們連專任或兼任都是尊重他們的意願。
蘇部長建榮:納保法規定實施兩年要做檢討,我們會將這個部分納入納保法兩年的檢討中。
江委員永昌:是不是應該主動讓他們參加協談作業?你們想想看。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導,也許納保官的作為要更積極一點,要主動去輔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