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0 年法官法修訂時訂定了多元進用法官的辦法,
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是檢察官轉任、律師透過甄試轉任、資深律師或資深公設辯護人轉任以及專
家學者轉任等各種多元方式轉任法官的法源依據。當時最大的爭議就是非以甄試方式轉任的資
深律師、資深公設辯護人及專家學者都必須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癥結點在這裡。
現在重新檢討,這個問題也是造成無法真正落實多元轉任法官立法目的原因。李秘書長對這

點有什麼看法?現在還有必要這樣限制嗎?檢察官本來就有公務人員資格,所以檢察官轉任法
官的部分沒有問題,律師透過甄試的方式轉任法官的部分也沒有問題,因為律師有經過考試。
除了這兩種方式外,資深律師、資深公設辯護人及專家學者轉任法官都要具有公務人員資格,
這就卡住了,這幾個多元任用法官的途徑等於是被封鎖了,實際狀況也確實是如此。100 年法官
法修訂之後,101 年檢察官轉任者有 21 人,律師經公開甄試轉任者也有 13 人,法官再任者也有
,不過人數很少,但資深公訴辯護人、資深律師或專家學者轉任者則微乎其微,101 年、102 年
都掛零,105 年總算有兩位專家學者與公設辯護人轉任,106 年沒有,107 年 1 月到 7 月也沒有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卡在要有公務人員資格。我覺得我們有必要開始就這點重新檢討。
我們已經要開始推動司法改革很核心的部分─國民參審制,將來究竟是要採用參審制或陪審
制還需要繼續討論,因為各有版本。國民都可以參與審判、做法官的工作,已經開放到這個程
度了,但在多元進用法官的部分,在法律學系擔任多年教學工作且有法學著作的專家學者,等
於已經設定了相當嚴苛的標準,竟然還要限制他們一定要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司法改革要推動
國民參審制,一般國民只要保持公正、發乎良心做判斷就可以擔任法官的工作,對於法學素養
深厚又有專門著作的專家學者卻限制要有公務人員資格,這不是相對的矛盾嗎?考試院的態度
為何?在多元進用法官方面還繼續堅持要有公務人員資格的規定嗎?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就我所知做說明,有不完備的部分再請周
部長補充。
第一是律師、教授或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涉及公務人員銓審、銓敘的問題。第二是這個問題
又牽涉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務人員資格的取得必須經過公開競爭的考試。第三
是關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落實,目前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已經五次召開三院的聯繫協調
會,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談到這個問題,以後會議才會談到這個問題。
林委員為洲:周部長還有補充說明嗎?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律師轉任的部分比較沒有問題,可以以專技轉任處理,至於教授、
副教授等學者轉任的部分,目前是有這個制度要考試,但法務部和司法院用人機關沒有申請採
用這樣的方式。
林委員為洲:可以突破嗎?
周部長弘憲:法官還是公務人員的一環,還是要維持考試用人的基本原則,但這種考試是不是可以
更多元、更彈性,考試院可以研究。
林委員為洲:我對秘書長和部長的回答不滿意,因為那是很形式主意的,當時訂定多元進用法官的
主要目的就是要改革原本可能的弊端,因為很多資淺法官沒有社會經驗,所做的判決可能不符
合社會常識,造成很多社會爭議,所以要有多元的方式進用法官,當時的立法目的是這樣。我
們有訂定一個政策目標,現在的障礙反而是一些程序枝節,卡在程序枝節無法達到當時的政策
目標,多元進用法官的政策等於是失效了。

我們要回歸到到底為什麼要多元進用法官的問題,甚至為什麼要讓國民參審、建立陪審團,
國民參審等於人民就是法官,目的就是要讓司法改革,這是目標,也是民眾期待的,就是要讓
法官更能夠讓人民信任。這個政策目標已經定出來了卻卡在一些程序枝節,就因為沒有考試卻
又不知道怎麼訂定考試方式,你要叫這些多年的法學學者,在公私立學校擔任教授、副教授多
年且有法學著作的人像初級公務人員一樣的考試,而且考的還是他們自己著作裡面的內容,想
起來還滿奇怪的。他們是法學學者,且有著作等身分,他們也願意參與這個工作,結果我們卻
要求他們要先考試,搞不好教科書還是他們寫的,要他們參加考試,考的還是他們寫的教科書
,你不覺得很荒謬嗎?
周部長弘憲:考試的方法和內容應該可以更彈性、更多元。
林委員為洲:國民都可以擔任法官,將來的司法改革是朝向這個方向─國民法官,有法學著作的專
家學者要轉任法官、願意參與司法改革,其實他們也不一定真的那麼喜歡擔任法官,他們在公
立院校都已經是教授、副教授,各方面條件都很優渥了。從 101 年到現在,專家學者轉任法官
的人數都掛零,沒有任何一個人轉任法官。我的意思是當我們邁開大步想要做司法改革,連參
審制、陪審制在這個會期就會開始檢討的時候,100 年訂定的多元進用法官辦法可以同步做改革
,否則是很奇怪的!國民可以當法官,公私立學校的資深教授要轉任法官,結果你們說不行,
他們要先來考試,這是滿奇怪的啦!所以我希望這部分也可以同步檢討,為了司法改革的政策
目標,我們不要被這些程序枝節所綁架,我們一起思考方法來突破,能夠真正同步達到當時修
法、定法政策的目標。
周部長弘憲:是。
林委員為洲:在未來的過程中,我會要求你們對於多元進用法官的相關法令提出改革辦法,尤其是
在資格限制方面提出修法的版本及意見,謝謝。
周部長弘憲:是,謝謝。
主席:這是司法院的要求還是考試院的態度?
林委員為洲:當時是因為考試院的意見,他們認為還是要有公務人員資格,100 年訂定法官法時,
其實司法院沒有一定要有這樣的資格要求,但是考試院就是堅持一定要有公務人員資格這樣的
要求,據我了解,當時的內容是這樣,想要解這個套,到時候會銜考試院的時候,考試院要有
具體主張,不要再反對,我的意思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