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剛才有提到選前十天不能公布民調。昨天我們

的同仁盧秀燕委員宣布辭掉立委,他那時候講一句話,說封關前的民調他都是贏的。請問副主
委,這個有沒有算是在選前十天公布民調?
主席(賴委員士葆):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只要是在十天內,含投票日當天及投票截止時間前,任何人
都不可以發布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民調。
徐委員永明:可是他是說封關前的情形。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一樣都不行。這部分如果有檢舉我們一定依法處理。
徐委員永明:這個不需要檢舉,媒體都有報導。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也會依法……
徐委員永明:這個引起滿多爭議,到底是不能公布新的民調,還是舊的民調也不能講?盧秀燕委員
辭職的時候,說封關前的民調他都是贏的,這個中選會可以注意一下。
其次,剛才吳秉叡委員質詢時副主委有提到,誤投選舉票匭的公投票或誤投公投票匭之選舉
票,會認定為已領但是未投,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對,就是無效的投票。
徐委員永明:可是 2004 年及 2008 年,公投案有第 1 案、第 2 案、第 3 案、第 4 案、第 5 案及第 6
案,你們認定就算誤投,票匭內之選舉票或公投票仍屬有效票,是不是?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這個領投的決議,是經過委員會這個組織適法的程序,依法作成的決議。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啦。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一定要作成這樣的決議,是因為此次的選舉有九合一選舉,外加 10 案的公投
案。
徐委員永明:我在跟你討論建立制度的問題,你們不能前面 6 案誤投都算有效票,現在因為案數比
較多就更改。我當然了解你們的考量,可是這個標準在哪裡?這次的公投案有 10 案,如果下次
只有兩案,誤投的票要不要算?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會依照現在的這個標準繼續沿用。
徐委員永明:可是過去 6 案誤投都算,現在更改有沒有傷害我們的公民權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地方選舉加全國性的公民投票。
徐委員永明:你不能跟我講前面三次都是中央選舉─立委、總統選舉跟公投,那時候就算嗎?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需要考慮的因素真的很多,包括整個選務的作業等等,相關的因素我們都
一併納入考量。
徐委員永明:對啦,我的意思是,中選會要好好的想清楚,你們要建立制度的話,不能夠用選務的
問題來跟我們講。是因為案數太多,還是因為跟地方選舉辦在一起,所以現在的認定就不一樣
?你們要有一個一致、很清楚的標準。未來如果案數減少,是不是誤投也要算,還是就不算了
?這個標準是什麼?我們不是第一次投公投,已經有六個案子投過了,也建立制度了,可是你
們現在要更改。我當然知道你們有實務上的困難,但是你們公布投票結果,一些地方選舉的票
數很接近的話,在開公投票之後,候選人就可以爭執,表示其中有他的票。按照過去的規定,

這些票如果算進來,他搞不好會當選,因為你們新的規定而落選怎麼辦?你們這樣會不會引起
更多爭議?你們有沒有考量過?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委員的意見我們其實都有考量過,我們還是會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決議……
徐委員永明:這個法是你們自己討論出來的嘛。我的意思是,不要因為你們行政上、選務上執行的
困難就變更認定方式,事實上,過去 6 案跟現在 10 案的認定方式是不一樣的,這沒有爭議嗎?
你這樣認定之後衍生的問題,我在前面已經跟你談過了,很多人會跟你爭執,這會不會引起更
多困難?
第二個可以帶小抄,請問中選會,公投的小抄怎麼認定?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委員所提的公投指引是以前就已經存在的作法,選民如果要帶小抄我們當然不
會鼓勵,但是也不會反對,可是我們要提醒選民……
徐委員永明:不是啦。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如果帶小抄的話,必須可以辨識。
徐委員永明:我是問你執行的問題,你怎麼認定這叫小抄?如果上面有候選人呢?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不行出示。
徐委員永明:對。其次,你說如果它是公投的,則可以帶進禁制區內,對不對?可是假如它跟公投
票長得很像怎麼辦?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不能攜帶,也不能投進票匭。
徐委員永明:你必須有認定的過程。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有,我們認定有三大基準,還是可以跟委員報告,第一個是不能夠出示小抄,
因為這是干擾、影響他人投票之行為。
徐委員永明:現在會有一個問題,如果他不出示,你怎麼檢查有沒有帶小抄?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他只要出示……
徐委員永明:他如果放在口袋裡,投票的時候順便把它投進去怎麼辦?他不出示啊。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這都是屬於違規的行為。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可是你們容許他帶小抄。除了不能出示小抄之外,第二個……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第一個不能出示;第二個,不能夠留在圈票處,必須帶離投票所;第三個,不
能夠投進票匭,因為異物不能夠投進票匭內。
徐委員永明:他不出示,可是他有帶小抄進去,你也不能夠認定它的內容是什麼,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投票秘密,我們會予以尊重。
徐委員永明:對,如果他將類似小抄的東西投進投票箱,當然你們會認定有問題,可是這會不會干
擾到程序?我的意思是你們到底如何認定那個小抄是不是宣傳品?這會不會在過程中引起爭議
?像前面我們討論到候選人可不可以宣傳公投案就有所衝突了,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跟委員報告,禁制區內是禁止從事競選和宣傳活動的。
徐委員永明:我了解,你不用重複,我只是跟你討論星期六你們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我的意思是你
們要擔心小抄如何認定,你們開出這個空間會不會引起更多東西出現?你說他不能出示,可是

如果他將小抄投到投票箱,會不會有混淆的問題?
下一個問題,請問選舉保證金是誰定的?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關於保證金,一部分是法律明定,一部分是經過選委會審定……
徐委員永明:額度是你們定的嘛!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全部都有法律規定為基礎進行計算……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啦!根據 6 月 5 日你們審議通過的保證金數額,直轄市長是 200 萬元,縣市長
是 20 萬元,這個標準是如何?你們有沒有參考過其他國家的規範?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有的,其他國家的作法不太一樣,有些有保證金制度,有些用連署制度,有些
國家採並行制度,每個國家的……
徐委員永明:對啊!你是公法學專家,你應該知道,德國已經認為保證金制度違憲,英國的標準很
低,澳洲、紐西蘭的標準也都超低;我的意思是保證金制度會不會對比較有資源的人比較有利
?像這次參選的某位候選人因為有繳交 200 萬元保證金,所以可以有機會宣傳蜂蜜檸檬,大家
都覺得很荒謬!你覺得這對台灣民主會有幫助嗎?請問當時政府採行保證金制度的想法為何?
我們是不是應該採行除金錢之外的制度?譬如如果他能夠獲得一定人數的連署支持,這是不是
應該可以抵免保證金這一塊?這樣會不會更公平?更能達到民主效果?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關於保證金,大法官曾經解釋,保證金制度定於法律,但是應該適時檢討,我
們也會適時檢討……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可是 200 萬元是你們決定的,這一定要定這麼高?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也會適時檢討,並進行相關配套……
徐委員永明:社民黨主席因不繳 200 萬元而無法參選,有人則因有錢而可以做一些大家覺得與公共
事務有差距的宣傳,你們覺得這樣的制度合理嗎?從一個公法學者的角度,你覺得這樣的制度
合理嗎?這不能有多元管道嗎?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這就涉及到配套部分,委員的意見很寶貴,我們會帶回去提供委員會的委員參
考。
徐委員永明:各位看看,直轄市議員要 20 萬元,我們推 40 位候選人就要 800 萬元,對很多小黨而
言,這是相當大的負擔;我的意思是不只從我們的角度而言,從民眾參與的角度而言,以金錢
為門檻的意義到底為何?
下一個問題,請問副主委,參選縣市議員要不要提出政黨推薦書?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應該不用。
徐委員永明:公法專家請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規定,「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
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其中一項是「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這是應備具的表
件,既然如此,請問副主委,為何地方選舉選票上的候選人不列明黨籍或推薦政黨?副主委,
這是總統的選票,上面有列明政黨,這是立委的選票,上面有列明推薦政黨,這是縣市長的選
票,上面沒有列明政黨,這是縣市議員的選票,上面也沒有列明推薦政黨,可是你們有要求他
們備具政黨推薦書,為何縣市議員不列明呢?你們有要求他們備具,為何不列明呢?好啦!你

要找資料,沒關係。
下一個問題,選舉照片差很大!副主委,我們護照照片規定要最近 6 個月內的,身分證照片
規定要最近 2 年的,汽車駕照照片規定要最近 6 個月的,選舉公報的照片卻沒有規定耶!為何
這不規定呢?這要不要規定?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是依據法律,立法院通過法律,我們依法執行。
徐委員永明:不是,你們選舉保證金都可以定 200 萬元,選舉公報的照片能不能規定要 6 個月內的
?這很困難嗎?我的意思是這些都有規範,對於選舉公報的照片,我們反而沒規範。副主委,
回去研究一下。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是。
徐委員永明:既然縣市議員經政黨推薦時,他們應備具政黨推薦書,為何他們的黨籍不標明在選票
上?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好,我們來研究。
徐委員永明:再者,選舉公報的照片要不要規定一定期間內的?你們完全不審查,如果他們不是用
自己的照片,這要如何處理?不是變成笑話嗎?中選會還是有監督之責,不要將責任推給地方
選委會,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