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奕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陳主委有關專題報告的內容,你認為你可以
隨著自行主張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行政法院在作成裁定前並未通知中選會表示意見,你認為這
是你可以提出抗告或是不遵從行政法院裁決的原因嗎?是嗎?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很多原因,這個只是其中之一。
林委員奕華:但是您是法律學者,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林委員奕華:請問你知不知道最高行政法院在 103 年度裁字第 1516 號的裁定內容是什麼?你知道
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請教高明。
林委員奕華:裁定內容就是當行政法院針對聲請的不合法或無理由之心證認無聽取當事人意見之必
要者,自得斟酌該個案具體情事,不踐行徵詢當事人意見之程序,這個 103 年最高行政法院就
已經說過了,所以這怎麼可以當做中選會可以抗告或是不遵從裁決的原因呢?
再來是一樣地您又提到什麼窒礙難行,所以現在用了一些方式,請問「窒礙難行」是由中選
會來認定嗎?尤其當 11 月 9 日裁定出爐後,你的公報還沒有發完啊!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第一時間就去查了,大部分都已經印完了。
林委員奕華:印完還沒有發啊!那你為什麼可以繼續發呢?請問為什麼可以繼續發?已經告知你要
停止執行,為什麼要繼續發?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當時是禮拜五下午收到,剛好我們的承辦人當天公假,所以我們……
林委員奕華:7 日其實就已經知道了耶!

陳主任委員英鈐:所以我們馬上就去調查。
林委員奕華:你是 9 日收到通知,7 日就知道了,這麼重要的事情……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 7 日不知道,7 日完全不知道,我們 9 日才知道。
林委員奕華:好吧!那就算 9 日,請假也可以當作理由啊?我曾任職公家機關,難道公家機關沒有
職務代理人嗎?不要糊弄我們。
陳主任委員英鈐:所以我們第一時間就去調查……
林委員奕華:雖然在調查,但你還是繼續發嘛!不是嗎?裁決已經出爐,為什麼還可以繼續發呢?
你不是應該遵守裁決,以避免將來本案訴訟緩不濟急或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嘛!所以這部分你
是直接損害到當事人的權益耶!你現在說窒礙難行,請問窒礙難行由誰來認定?是中選會說了
算嗎?你現在用一些替代的方式,請問符合相關的規定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是儘可能希望能夠達到法院的要求,我們就馬上召開委員會,我覺得這是重
大的事情。
林委員奕華:什麼叫做「儘可能」?中選會的作為就是正式跟法院宣戰啦!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我們沒有宣……
林委員奕華:你就是跟法院宣戰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啦!
林委員奕華:就是啊!怎麼不是呢?所以我才會說我覺得非常痛心。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啊!因為我們事前完全不知情,我們當然儘可能要達到法院的要求。
林委員奕華:好。我還要留一些時間給曾理事長,但是我必須很沈痛地說,這麼嚴重的踐踏台灣的
民主法制,如果你沒有辦法按照行政法院的判決來做,就如我剛剛一開始在程序問題時就說了
,我們大家都當過政務官,就請主委要拿出該有的政治風範。請回。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奕華:接下來本席的發言時間要請曾理事長說明相關的提案內容。
主席:請公投提案人曾獻瑩先生說明。
曾獻瑩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第 12 號公投提案的提案人曾獻瑩。今天我不僅要用提案人的
身分,更要用一個被害人的身分,在此請各位委員以及全國電視機前面的觀眾朋友為公投案主
持公道。我右手這一份是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我左手這一份是我們向監察院的陳情案,我們
的公投案被行政院意見書扭曲而且違法公告,已經造成實質的影響,我朗讀一下我收到的高等
行政法院的裁定──「本案行政終結前停止執行,相對人(就是中選會)不得將上開公告登載
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公民投票選舉公報。」,白紙黑字寫得非常清楚,理由是一旦這樣做,
將造成無法符合公投民意難以回復之影響,且其損害及影響,社會一般通念上尚不能以金錢估
價賠償。最後法官說,這樣繼續做下去「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情事」。所以我必
須說,這是一個跟時間賽跑的公民投票案。我們提案非常的辛苦,連署了 70 萬份,結果被中選
會用這種違法的方式影響我們的提案,影響我們的公民投票,現在已經很多人在傳公投第 12 案
是不是無效?是不是要投不同意?

跟各位委員報告,11 月 2 日中選會違法公告那一天是什麼日子呢?11 月 3 日馬上就要進行電
視辯論會,11 月 3 日、11 月 4 日是星期六、日,馬上就要進行電視辯論會,我們所有的伙伴都
在準備,突然下班前來一個行政院意見書,而這個意見書對我們的公投提案相當不利,這不是
突襲,什麼叫做突襲?11 月 2 日突然公布,3 日、4 日就要進行電視辯論會了,請問這樣合法嗎
?這不是在踐踏公民的權利嗎?因為 11 月 3 日、4 日是星期六、日,我們無法申訴,所以在 11
月 5 日一大早我們就向高等行政法院送出聲請停止執行,高等行政法院也知道此事具有急迫性
,所以在 3 天之內,7 日就馬上做出裁定,並且火速地把這個裁定送到中選會的手上,所以中選
會 9 日收到裁定,可是各位委員都知道今天是幾日了?9 日他不作為,其實 9 日當天公投公報尚
未發放到各個選民的手上,9 日它不作為,10 日它不作為,11 日不作為,12 日不作為,13 日不
作為,14 日不作為,15 日不作為,16 日不作為,到今天整整 10 天的時間,這 10 天的時間是可
以去攔阻這個傷害繼續發生,但是這 10 天的時間它完全不作為,它說以前也有這樣的前例。
在我手上的是第 6 號公投案,我們非常納悶就去查了,在 2008 年公投第 6 案好像也有重行公
告過,但是完全沒有違法,這個日期完全沒有違法,我們查出來了,我們覺得主委根本在避重
就輕。在這裡我必須說我們為什麼那麼在意?因為它說正反意見俱陳符合公投的精神,可是我
必須說,大家都知道我們是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你可以不同意我,可是你竟然在公投公報上
這樣寫「若本案獲得通過,行政院將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的修正」,你讓全國的公民以為公
投第 12 案是在推動同性婚姻。請各位看行政院的公告,它完完全全這樣講──「基於以上,若
本案獲得通過,將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的修正工作」,這個完全不是我們提案的本意。而且
在 10 月 24 日那個版本行政院並沒有這樣講,可是在 11 月 2 日卻加了這句話。為什麼我們會這
麼在意?你可以不同意我,可是你不能夠扭曲我們提案的原意。
而且行政院意見書中的意見也違反了最高行政法院在最近一次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一
個判字第 653 號判決,也就是伴侶盟他們所提的這個判決當中說到,釋字第 748 號並未認為要
實踐同性的結合關係一定是指民法親屬篇所指的結婚,並沒有這樣講,這是最高行政法院在 11
月 8 日所做的判決,這些資料我的手上都有。所以我們講的每一件事都是白紙黑字,在法院上
都有認定過的情事,為什麼這些違法的情事跟意見書,要刊在公民合法提出來的公投案公報上
呢?全國公民跟投票人看了這個,難道不會被影響嗎?所以我必須再說,今天我其實是以一個
被害人的身分來到這裡,中選會有 10 天的時間可以阻止這件事的發生,可是中選會卻完全沒有
作為,我已經向監察院跟司法院提出告訴,難道監察院跟司法系統都不能夠攔阻中選會嗎?今
天我來立法院,我非常謝謝主席跟委員給我這個時間,我知道立法院有權去責監督行政系統,
我相信我對台灣民主還有一點信心,我覺得現在的台灣民主已經走到一個行政獨大的時候,難
道沒有任何力量能夠拉住這樣的行政力量以及傷害人民的公投嗎?如果是這樣,我們的民主被
踐踏至此,這個國家還有什麼偉大可言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