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同仁。今日內政委員會邀請中選會陳英鈐主委列席報告,但是本席認為他
已經不適格坐在那裡。
各位很清楚,依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於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中選會
應於公民投票日 28 日前公告;各位看看我手上的公告,這是以第 9 案為例,中選會本來 10 月
24 日已經公告,但是後來收到行政院意見,他們竟然於 11 月 2 日再行公告,所以我認為中選會
尤其陳英鈐主委必須負擔三項責任:第一項,政治責任,依中選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中選會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換言之,中選會是一個獨立機關,但是竟然屈服於行政院對公投案
的意見,違法於 28 日內公告,所以陳英鈐主委必須負擔政治責任;第二項,除違反公投法第十
七條規定外,還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
投票案之提案或相關行為,依本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陳英鈐主委也必須負起相
關法律責任,而且國民黨黨團已經就這一部分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第三項,之後不管是重印或
採取相關補救措施,中選會都必須負擔更多經費,尤其重印必須負擔 1 億 5,600 萬餘元,關於這
個部分,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本席要求這全部經費必須由陳英鈐主委自行吸收
、自行負擔。
簡單歸納如下,陳英鈐主委做為中選會獨立機關的主委,竟然不依法行政,違法公告行政院
針對公投案提出的意見,所以他必須負擔三項責任:第一項,他必須負擔政治責任下台;第二
項,他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依法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已經到地
檢署告發,請他必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第三項,我們也要求陳英鈐主委必須負擔衍生的財務
費用,依照審計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這些衍生的相關費用必須由陳英鈐主委自行吸收、負擔。
最後,國民黨黨團的意見是他要負擔這三項責任,我們要求陳英鈐下台!陳英鈐下台!陳英
鈐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