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質詢的議題之前,我想先請教秘書長,之前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勞動事件法,後來也經過院會二、三讀通過,當時我們在排案時就
率先將勞動事件法排進去,後來本席召開了政黨協商會議,然後得出了結論,同時也不需經過
再一次的朝野協商,也就是有所謂的協商期,所以才能讓整個勞動事件法很快速的通過,本來
我們預期是 12 月初可以通過,但現在是提早通過了。請教秘書長,在通過勞動事件法之後,將
來勞動法庭相關配套的準備需要多久的時間?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 1 年內可以做好。
林委員為洲:主要是做哪些工作?
呂秘書長太郎:最重要就是有很多細部的法規,比方說勞動調解委員的部分,如何聘任、待遇、解
任、監督等等,光是這個就要訂定很多細部的法規,然後勞動法庭的法官將來在審判上可能要
注意的一些細節等等,所以相關子法是有不少。
林委員為洲:我們希望可以儘快。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希望在 1 年內做好,原本外界是希望 1 年半,但我們就是特別設定是 1 年。
林委員為洲:我們會持續督促你們儘快把相關細部的子法都訂定好,當然也包括完成所謂專業法官
的訓練課程。
接下來要請教的是,關於法官陳鴻斌性騷擾案,3 月 8 日職務法庭將原來免職處分改為僅以停
俸 1 年的懲處,即原來的判決是要予以免職,現在再一次的判決則改為停俸 1 年,兩者差很多
,請問職務法庭是採二審制嗎?
呂秘書長太郎:目前職務法庭是一審制。
林委員為洲:為何該案會有再審?是他聲請再審嗎?
呂秘書長太郎:是。
林委員為洲:聲請再審跟二審有什麼差別?
呂秘書長太郎:兩者不一樣,二審是上訴,而再審的條件很嚴格。
林委員為洲:就像外面的任何刑事案件聲請再審那樣嚴格嗎?
呂秘書長太郎:是。
林委員為洲:一般刑事案件定讞後要聲請再審,可以通過的比例大概有多少?
呂秘書長太郎:非常低。
林委員為洲:可能連百分之一都不到。
呂秘書長太郎:應該不到。
林委員為洲:但是這個案子因為被告是法官,所以他聲請再審很快就通過了,而且再審後果然輕判
,本來是要判處停職,現改判停俸 1 年,外界對此的觀感都認為是官官相護,監察院也不服,
所以提出意見,即這中間有問題,且主要的問題在於審理的陪席法官謝靜慧也提出來,當時在
判決之前,他就有提出簽呈並加蓋了他的職務章,希望可以召開法官會議,主要的內容就是要
聲請法官迴避、審判長迴避,是不是這件事情?監察院有提出來這個疑義,也請法務部去調查
,結果調查的結果如何?謝靜慧法官當時的簽呈有沒有被處理?
呂秘書長太郎:我是從報紙知道的。
林委員為洲:你是從報紙知道的?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那是檢察官在處理的,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去了解,總之,從報上得知,好像是
檢察官簽結,然後監察院好像還有進一步進行調查。
林委員為洲:謝靜慧法官自己都有講了一些內容,說他確實在判決之前有上簽呈要召開法官會議,
主要就是希望這個代理的審判長林文舟應該要迴避,是嗎?是這件事情嗎?
呂秘書長太郎:確實,但是……
林委員為洲:他是代理審判長。
呂秘書長太郎:是。
林委員為洲:原來的審判長應該是誰?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職務法庭法律明文規定審判長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
林委員為洲:石木欽審判長?
呂秘書長太郎:是。
林委員為洲:結果卻是由林文舟來代理審判長?
呂秘書長太郎:但再審情況就比較特殊,依一般的法制,再審時原來承辦的法官有迴避的問題等等
。
林委員為洲:再審就不用迴避了?
呂秘書長太郎:再審要迴避。
林委員為洲:林文舟代理審判長跟陳鴻斌有沒有關係?
呂秘書長太郎:委員的意思是指?
林委員為洲:他們之前是不是在職務上有上屬、下屬的關係,或是有長時間共事、一起審判案件這
樣的關係?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法界很窄,大家都有很多共事的機會,這是很常見的。
林委員為洲:在此提供一個數字,林文舟自己曾說他不認識陳鴻斌、跟他不熟,但我們從司法院法
學資料檢索系統裡面查到的資料顯示,林、陳兩位法官從民國 95 年 12 月到 101 年 8 月間,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共同具名做出的判決總共有 975 筆,在最高行政法院共同具名做出的裁判有
526 筆,也就是說從高等行政法院到最高行政法院,他們共同審理的案件、共同做出的裁判有
1,501 件,他們長期、在 8 年期間就共同審理過 1,000 多件案件,這樣他們沒有關係?這要不要
迴避?當他作為一個審判長,而且是經過特別程序才給他再審的,他不需要迴避?這樣如何取
信於國人,讓國人相信恐龍法官或敗類法官碰到案件進入職務法庭的時候,你們不會官官相護
?你要如何說服國人?
而且林文舟可能涉及說謊。謝靜慧法官說他的簽呈確認有蓋職務章,但是代理審判長林文舟
卻說那個簽呈沒有蓋職務章;你們提供給監察院的簽呈也沒有蓋職務章,跟謝靜慧法官講的不
一樣,你們一起跟他圓謊嗎?會不會?
呂秘書長太郎:不會,司法院提供的一定是照實提供。
林委員為洲:現在的職務法庭是一審制……
呂秘書長太郎:將來會改。
林委員為洲:結果被告當事人陳鴻斌提起再審,經過特別的程序,你講過再審特別程序的通過比例
是很低、很嚴苛的,但是他一提就再審了。我不是法學出身,我如果講錯,你就糾正我。現在
監察院也是當事人之一,因為是監察院把案子提到職務法庭,它說裡面有問題,包括審判的法
官都認為有問題。現在監察院提出再審的要求,可不可以再審?
呂秘書長太郎:監察院是當事人,已經提出再審,監察院的再審案件正在職務法庭審理中,所以…
…
林委員為洲:對於能不能再審,還要再審理一次就對了?
呂秘書長太郎:是,關鍵就在於當初審判法官有沒有迴避的事由,委員剛剛特別垂詢了,我跟委員
特別報告,要不要迴避在這個案子裡面是很關鍵的,所以在司法院的立場……
林委員為洲:大家都睜大眼睛在看,當陳鴻斌法官被告、提出再審,很快地職務法庭就給他再審;
現在監察院作為當事人之一,認為其中有問題,然後要提出再審,你們審理了半天,現在還沒
有開始再審,也還不確定會再審,這樣兩造平等嗎?你覺得這樣是平等嗎?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職務法庭跟刑事訴訟不一樣。刑事訴訟要再審,一定要先有一
個裁定、再開,就知道……
林委員為洲:你們的裁定到底要多久才能裁定出來?
呂秘書長太郎:但是職務法庭沒有,職務法庭跟民事訴訟一樣……
林委員為洲:那有什麼樣的程序?
呂秘書長太郎:到最後本案宣判了就宣判了,就這樣。
林委員為洲:現在我們在講再審,監察院已經提出再審的要求了。
呂秘書長太郎:對,這個案子正在審查中。
林委員為洲:多久才能確定能不能再審?
呂秘書長太郎:在職務法庭裡面,能不能再審跟再審有沒有理由是同一個程序審查,所以……
林委員為洲:你們已經有前面陳鴻斌提出再審的例子,我們希望你們可以用同樣的標準給他再審的
機會。如果再審,審判長及法官會再更動嗎?
呂秘書長太郎:會更動。
林委員為洲:你們還有機會取信於國人,大家都在看兩造提出再審的理由究竟哪一個是充分的,其
實也很明確了。請你們要謹慎,這是國人能不能相信司法、法官能不能被信任的關鍵,當法官
犯錯的時候,是不是跟庶民一樣被公平地審判?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這個再審案件還在審理中,不過基本上我們對於法官公正審判是有信
心的。
林委員為洲:謝謝。